10.21 荊門一男子開鎖盜竊車內財物獲刑11個月

近日,掇刀區法院以盜竊罪判處嘉魚男子張某有期徒刑11個月,並處罰金7000元。

男子張某,今年37歲,我省嘉魚縣人,無固定職業,2017年4月18日因犯盜竊罪被浙江省樂清市法院判處拘役6個月。今年4月19日凌晨,張某竄至掇刀區九淵路金色夏威夷後院,使用開鎖工具將停放在院內的一輛轎車車門打開,將放在手剎旁盒子裡的一枚鑽石戒指(經鑑定,價值8000元)盜走。之後,張某到掇刀區月亮湖北路楚小館門前,使用開鎖工具將停放在該處的一輛轎車後備廂打開,將一黑色挎包裡的3000元現金盜走。再沿月亮湖北路走到筱宴春餐館門前,使用開鎖工具將停放在該處的一輛轎車車門打開,將放在手剎旁盒子裡的5元硬幣盜走。最後沿月亮湖北路走到玉梅餐館門前,使用開鎖工具將停放在該處的一輛轎車車門打開,將副駕駛手套箱內的200元錢盜走。凌晨3時許,張某因形跡可疑被市公安局巡特警支隊月亮湖警務站民警抓獲並從其身上搜出作案工具。張某盜竊作案4次,盜得財物共計價值11205元,被盜財物已被公安機關追回併發還被害人。

掇刀區法院審理認為,張某的行為已經構成盜竊罪。張某具有犯罪前科,可以從重處罰。張某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願意接受處罰,對其可以從輕處罰。根據公訴機關量刑建議,法院以盜竊罪判處張某有期徒刑11個月,並處罰金7000元。(記者劉國鋒 通訊員王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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