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8 北流市原衛計局黨組書記、局長李兆雲二審維持原判 獲刑二年八個月

北流市原衛計局黨組書記、局長李兆雲二審維持原判 獲刑二年八個月

北流市原衛計局黨組書記、局長李兆雲涉嫌挪用公款罪、受賄罪、私分國有資產罪一案,由北流市紀委監委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該案是北流市監察委員會成立後辦理的首例留置案件。2019年9月19日,北流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李兆雲犯挪用公款罪、受賄罪、私分國有資產罪,判有期徒刑二年八個月,並處罰金十一萬元。2019年12月26日,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經查明, 李兆雲擔任北流市大里鎮黨委書記期間,於2010年3月至2014年3月,違反國家規定,決定以單位名義將北流市大里供電所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2014年8月,李兆雲利用職務便利,未經批准,從北流市大里供電所挪用公款40萬元歸個人使用,超過三個月未歸還。2015年至2018年,李兆雲擔任北流市衛計局黨組書記、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北流市部分鄉鎮衛生院時任院長或負責人在衛生院業務開展、個人崗位調整、醫院項目建設等方面提供幫助,並先後收受他人送的現金共計17.1萬元。2018年9月,李兆雲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

法院認為,李兆雲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歸還的行為構成了挪用公款罪。李兆雲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李兆雲身為北流市大里鎮的黨委書記,系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違反國家規定,決定以單位名義將下屬單位北流市大里供電所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私分國有資產罪。李兆雲一人犯三罪,依法應當數罪併罰。李兆雲到案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受賄犯罪事實,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李兆雲主動退出受賄所得退贓及私分國有資產所得贓款,可酌情從輕處罰。根據李兆雲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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