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1 商业银行资本金透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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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资本金透视

基本结论

  • 什么是商业银行资本金?商业银行资本金是指银行为了正常的经营活动和获取利润而投入的货币资金和保留在银行的利润。资本金越多,银行的安全系数越高。银行资本可分为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其中一级资本又可分为核心一级资本和其他一级资本。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要求,2018年底,系统性重要银行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分别不得低于11.5%、9.5%和8.5%,其他银行在这个基础上分别少一个百分点,即10.5%、8.5%和7.5%。
  • 当前银行资本充足率情况。2018年底,我国商业银行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以及资本充足率分别为11.03%、11.58%、14.20%,分别高于监管规定2.53、2.08、2.7个百分点,具有一定的安全边际。但从各资本充足率与监管下限的距离来看,除资本充足率有所增加,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和一级资本充足率与监管下限的距离有所下降,安全边际减弱。从目前上市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情况来看,还没有低于监管下限的银行,但部分银行距离监管下限空间较窄。

  • 银行为何不断补充资本金?一方面,银行的利润水平与存贷差和资产规模成正比。随着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推进,银行的存贷差在收缩,因此银行有足够大的动力扩大资产规模。而作为资产规模扩张的约束指标,资本的稀缺是银行要面对的难题。另一方面,2012年银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对银行资本充足率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过渡期安排,除此之外,资本充足率指标也是银行MPA考核能否达标的关键。广义信贷增速越快,达标所需的资本充足率越高。
  • 资本缺口有多大?2018年底,非保本理财产品存续余额22.04万亿元,其中配置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为17.23%,假设这些非标的85%需要回表,则需多计提风险加权资产2.58万亿元。若商业银行想保持18年底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不变,需要补充核心一级资本2,846亿元,其他一级资本142亿元,二级资本676亿元。如果商业银行没有补充资本,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将分别下降0.23、0.24和0.29个百分点。
  • 资本补充工具大盘点。核心一级资本的补充工具主要有留存收益、IPO、增发、配股、可转债等;其他一级资本补充工具主要有优先股、永续债;二级资本补充工具主要是二级资本债。对于银行而言,一级资本特别是核心一级资本的补充压力仍然是最大的,对于上市银行,其可以通过发行优先股、定增等方式来补充,而那些非上市银行的补充渠道相对少些。国有大行及股份行各类资本补充工具的发行规模均较大,而一些中小城商行、农商行资本补充主要体现在二级资本工具上。面对资本金的压力,银行一方面可以选择压缩信贷资产扩张速度和规模,但这会影响银行的利润,可行性不大。另一方面,银行可以通过加快业务转型,加大中间业务的发展,减少对资本的消耗,同时开展一些资本占用较低的业务。
  • 风险提示:1、银行不良贷款率提高,经营状况不及预期;2、相关政策可能会影响银行补充资本金。

一、什么是商业银行资本金?

对于银行业来说,资本充足率是所有监管指标里最重要的一条,它甚至奠定了银行的发展模式。在金融去杠杆的背景下,部分表外业务回表,对银行的资本金水平提出考验,资本金不足会成为银行信用扩张的阻碍。本文对银行资本金的定义、分类、缺口及补充方式进行了详细的介绍,以供投资者参考。



1.商业银行资本金的定义

商业银行资本金是指银行为了正常的经营活动和获取利润而投入的货币资金和保留在银行的利润。资本金越多,银行的安全系数越高。从本质上看,属于商业银行的自有资金才是资本,它代表着投资人对商业银行的所有权,也代表着投资人对所欠债务的偿还能力。在实际中,一些债务也被当作银行资本,如商业银行发行的长期债券等。


2.商业银行资本金的分类

2004年3月1日起施行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1]将银行资本分为核心资本附属资本

两类。核心资本包括实收资本或普通股、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和少数股权。附属资本包括重估储备、一般准备、优先股、可转换债券和长期次级债务。当时监管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要求是不得低于8%,对核心资本充足率的要求是不得低于4%


但2008年的金融危机使得巴塞尔委员会看到,现有的金融监管体系仍有不足。特别是不能被冲减或转成普通股的资本,在应对危机时不能很好地吸收由系统性风险带来的损失,故巴塞尔委员会对现有的巴塞尔协议三进行了修订。


与其一脉相承,我国于2012年6月颁布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2](以下简称新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了04年颁布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


新的《管理办法》[3]将银行资本划分为核心一级资本工具、其他一级资本二级资本。其中一级资本又可分为核心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核心一级资本由实收资本或普通股、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一般风险准备、少数股东可计入部分构成;其他一级资本由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及其溢价(优先股、永续债)、少数股东可计入部分

构成。二级资本由二级资本工具及其溢价、超额贷款损失准备、少数股东可计入部分构成。新的《管理办法》要求,2018年底,系统性重要银行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分别不得低于11.5%、9.5%和8.5%,其他银行在这个基础上分别少一个百分点,即10.5%、8.5%和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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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监管变迁引起的二级资本补充工具的变化

2013年是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的分界点。特别是在次级债务的认定方面,老的《管理办法》下次级债可以补充附属资本,进而补充资本充足率。但新的《管理办法》对二级资本工具进行了严格的界定,条件之一是必须含有减记或转股的条款,当触发事件发生时,该工具能立即减记或者转为普通股。


2013年1月1日之前发行的次级债均不含有减记或转股条款,反而均带有赎回条款。这些次级债在新的管理办法下是不合格的二级资本,不能作为二级资本补充工具。


我国商业银行发行的第一只次级债券是2004年7月7日中国银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发行的140.7亿元次级债券。此后到2012年9年间,商业银行共发行次级债182只,累计发行金额达11,680.3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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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发起机构来看,2004~2012年期间发行了182只次级债,涉及发起机构73家。有50家城商行发行过72只次级债,累计发行规模为925.4亿元;12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发行了56只次级债,累计发行规模达2,478.6亿元;6家农村商业银行发行了8只次级债,合计发行规模为169亿元;5家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发行了46只次级债,合计发行规模8,109.3亿元,单只发行规模较大。整体来看,

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发行规模较高,城商行发行只数较多。


从发行期限来看,有10年、15年和20年三类。10年期的发行只数较多;15年期发行规模较大;20年期只发过一只,是中国工商银行2011年发行的380亿元次级债。从主体评级来看,AAA评级为主,发行规模占比达98%。从债项评级来看,仍以AAA评级为主,发行规模占比达75%。同时也存在一些债项评级较低的个券,如德阳市商业银行2009年发行的次级债,债项评级只有BB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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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持有人结构来看,非法人产品[4]和保险机构是主力军,存量次级债中,前两者的持仓占比分别为55.96%和41.39%。还有少量被商业银行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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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次级债一样,混合资本债也是附属资本补充工具家族中的一员。其清偿顺序列于商业银行发行的长期次级债之后,先于商业银行股权资本。和次级债相比,混合资本债除了在清偿顺序上不同,其他差异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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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3年之前。市场共发行过11只混合资本债,合计发行规模231亿元,期限均为15年(在第10年有赎回权)。目前这11只混合资本债有8只(2006—2009年)已经在第10年行使了赎回权。目前市场仅存3只混合资本债,分别为09深发展01、11深发展01和12泰隆混合债,合计存量余额58亿元。从13年之后再无混合资本债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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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持有者结构来看,主要是非法人产品和商业银行在持有混合资本债。非法人产品的托管量为36.95亿元,商业银行的托管量为10.90亿元,持仓占比分别为63.71%和1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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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新的《管理办法》开始施行。13年之前无减记或转股条款的次级债和混合资本债告别了历史舞台[7]。


但截至2012年末,存量次级债规模仍有10,083.70亿元。如果立刻认定次级债是不合格的资本补充工具,可能会对银行体系造成较大的冲击。故新的《管理办法》在二级资本工具的认定上设置了过渡期。


  • 2010年9月12日前发行的不合格二级资本工具,2013年1月1日之前可计入监管资本,2013年1月1日起按年递减10%,2022年1月1日起不得计入监管资本。这一期间发行的次级债共112只,无减记或转股条款。
  • 2010年9月12日至2013年1月1日之间发行的二级资本工具,若不含有减记或转股条款,但满足其他合格标准,2013年1月1日之前可计入监管资本,2013年1月1日起按年递减10%,2022年1月1日起不得计入监管资本。这一期间发行的次级债共70只,无减记或转股条款。
  • 2013年1月1日之后发行的不合格资本工具不再计入监管资本。2013年之后仅阜新银行发行了一只无减记或转股条款的次级债。


4.银行资本金的监管路径

在实际中,出于应对提现、支付、监管的要求,银行常备有准备金。但银行在经营中的亏损仍会影响其自身的支付能力,当亏损过大时仍有破产的可能。银行资本金的重要之处在于当银行由于突发事件或经营不善出现损失时,资本金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证银行的经营得以延续,或在破产清算时保护存款债权人的利益。资本金是银行和债权人的最后屏障。正因其重要,监管对其监管从未停止放松。


从国际上来看,对商业银行资本金的监管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


  • 第一阶段。1974年前联邦德国赫斯德特银行(Herstatt Bank)、纽约富兰克林银行(Franklin National Bank)相继倒闭,它们的倒闭使监管机构在惊愕之余开始重新审视银行的监管问题。以美、英、德、法、日、荷、意、比、瑞士和瑞典为代表的“十国集团”央行行长在国际清算银行总部所在地巴塞尔,成立了银行监管委员会,对国际银行业进行监管。1988年7月通过了《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协议》,即《巴塞尔协议I》。其目的是通过规定银行资本充足率,加强对银行资本及风险资产的监管。

  • 第二阶段。巴林银行(Barings Bank)、大和银行的倒闭到东南亚金融危机的爆发,使得监管意识到金融业存在的问题不仅仅是信用风险或市场风险等单一风险,而是由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相互交织、共同作用造成的。于是2004年6月《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通过,《巴塞尔协议II》诞生。
  • 第三阶段。2007年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给市场造成了巨大恐慌,同时也暴露出金融监管体系的不足。危机之后各方展开了深入的讨论,探索如何改进巴塞尔协议II,构建更完善的监管体系。2010年9月巴塞尔委员会正式出台了《巴塞尔协议III:一个未来更加稳健的银行和银行系统的全球监管框架》。根据这项协议,商业银行必须上调资本金比率来加强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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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商业银行资本金的监管同样分为三个阶段,监管当局在借鉴了巴塞尔协议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情,在不同时期制订了相应的监管文件。


第I阶段(1994-2003)。1994年人民银行颁布《关于对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通知》,同时颁布《关于资本成分和资产风险权重的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商业银行的资本成分和资产风险权重。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颁布,明确规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能低于4%。1996年人民银行颁布《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监测指标和考核办法》。该办法参考巴I框架,对资本的定义、风险资产、风险权重、表外资产成分与信用换算系数和资本充足率标准作了明确界定。


第II阶段(2003-2012)。2003年监管当局为了提高资本监管的效率,成立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4年原银监会颁布《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该办法借鉴了巴II三大支柱的框架,修改了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方法,同时对银监会的监督检查和银行机构的信息披露作了具体规定。


第III阶段(2012-至今)。2012年6月,原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管理办法》借鉴巴III的要求,且结合我国银行业实情,制定了相应的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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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资本充足率怎么计算?

资本充足率是银行资本总额对其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其具体的计算公式如下:


  • 资本充足率=(总资本[8]-资本扣减项[9])/风险加权资产[10]
  • 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对应资本扣减项)/风险加权资产
  •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核心一级资本-对应资本扣减项)/风险加权资产

国内大多数银行资本以核心一级资本为主,部分上市银行会以优先股的方式补充一些其它资本,而绝大部分中小银行是没有其他一级资本工具的。因此对于很多银行来说,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和一级资本充足率差别很小。二级资本工具不局限于上市银行,由央行和银保监会批准即可,很多银行都发行过二级资本工具,因此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之间有较大差异。


6.不同业务对资本金的占用方式

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公式中较为复杂的是计算风险加权资产。按《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的要求,风险加权资产可分为信用风险加权、市场风险加权、操作风险加权,其中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占了绝大部分。


商业银行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可以采用权重法或内部评级法。两者的区别在于,权重法的各种风险权重是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而内部评级法是银行根据内部对资产和风险的评级自己定的风险权重。截至2015年底,已经被批准实施内部评级法的银行有六家,分别是工、农、中、建、交,以及招行。


银行采用权重法时,对不同资产的资本金占用规定不同。不同风险的资本,风险权重差异很大。如对于无风险资产(如现金、国债、央票等)权重为0,而对工商企业的股权投资等较高风险的资产权重则达到1,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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