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6 金華扶老人案,相關各方以息事寧人的類似做法作為結束,是否有利於對訛詐行為的打擊?

螞蟻歸來兮


金華小夥扶人卻反遭對方訛詐,在真相大白後對方的態度依舊惡劣,忍無可忍之下小夥訴諸法律將對方告上法院。介於以往訛人者的不法成本過低,小夥的這一做法獲得了廣大網友的一致支持,而當地法院也迅速受理了案件。

昨天下午,金華婺城法院組織了當事雙方進行了庭前調解。所謂的庭前調解是指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後,法院經過審查,認為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權利義務也明確,不進入訴訟便召集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使雙方當事人互諒互讓,達成協議的一種特殊審理方式。

從小夥起訴對方的初衷來看,他的目的不是為了索要經濟層面的賠償,而是為了爭口氣為自己討回公道。他訴諸法律是由於對方的不知悔改,法院選擇庭前調解這種方式來處理本案既符合法律程序的規定,同時也可以使雙方當事人節約時間與精力,節省取證費用、律師代理費等相應的經濟成本。

正是在法院的努力下,雙方在昨天下午迅速達成了和解協議,由摔倒者一方口頭道歉並將登報道歉所需的五千元捐給金華市紅十字會。就結果來看似乎是皆大歡喜,作為小夥一方獲得了道歉討回了公道,而摔倒者一方既保留了面子還做了善事,但實際上這樣的結果並非是公眾所期望看到的。

事實上,我認為摔倒者一方所需要承擔的責任不僅僅在於民事層面,因為其行為已經涉嫌違法。明明是自己摔倒的卻謊稱自己被撞誣陷他人,這種行為存在謊報警情或是尋釁滋事的嫌疑。另外摔倒者的妻子多次惡意辱罵救人的小夥,這種做法已經涉嫌公然侮辱他人,同樣屬於一種違法行為。小夥訴諸法律並沒有錯,但他錯在沒有通過公安機關來針對摔倒者一方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理。

五千元的代價看似不少,但比起小夥被誣陷時可能承擔的經濟損失來比根本就是九牛一毛。訛詐的成本與救人者可能遭受的實際損失根本不成正比,這樣的“處罰”又有多大的社會意義與客觀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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