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9 执行过程中拍卖与变卖的适用

执行过程中拍卖与变卖的适用

诉讼结束,生效的判决书在手,大多数人会认为已经大功告成,可是现实却是,这些生效的判决书往往得不到不履行,我们只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这可能仅仅只是漫长执行路的开始。

强制执行是一个比较复杂的过程,很多时候被执行人都没有现金、存款、证券、期货账户资金和到期债权等可直接执行的财产。大多为动产或者不动产,只能通过拍卖、变卖或者其他方式达到强制执行财产的目的。下面就具体讲一下拍卖和变卖的具体适用问题:

一、拍卖的具体适用

拍卖是指专门从事拍卖业务的拍卖行接受货主的委托,在规定的时间与场所,按照一定的章程和规则,将要拍卖的货物向买主展示,公开叫价竞购,最后由拍卖人把货物卖给出价最高的买主的一种现货交易方式。

(一)前提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适用拍卖的前提必须是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按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法院才有权拍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并且必须是经过查封扣押的财产 (二)评估

对拟拍卖的的财产,法院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但是价格较低或者价格容易确定的,可以不进行评估。当事人及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的,也可以不用评估。

(三)确定保留价

“拍卖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

人民法院确定的保留价,第一次拍卖时,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八十;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

(四)公告

“拍卖应当先期公告,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七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

(五)以物抵债

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

二、变卖的适用

变卖是指人民法院将被执行人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委托信托商店、供销合作社等部门代为出卖或者收购,或者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把所得的价金给权利人。【】

与拍卖相比变卖的适用范围要小得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以下几类:

(一)财产无法委托拍卖、不适于拍卖或当事人双方同意不需要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交由有关单位变卖或自行组织变卖;

(二)被执行人申请对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自行变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但应监督其按照合理价格在指定的期限内进行,并控制变卖价款;

(三)金银及其制品、当地市场有公开交易价格的动产、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季节性商品、保管困难或者保管费用过高的物品,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变卖;

(四)对于三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上述四类可以简单的归纳为,能够拍卖的应当先做拍卖,如无法拍卖或者债权人、债务人同意不做拍卖的,再做变卖。

执行过程中拍卖与变卖的适用

专业: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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