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3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應急實施方案》印發,明確疫情響應分四級

3月3日,農業農村部印發《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應急實施方案(2020年版)》,方案要求,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禽類出現發病急、傳播迅速、死亡率高等異常情況,應及時向當地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或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

方案明確,縣級以上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接到報告後,應立即派出2名以上防疫人員到現場進行臨床診斷,符合高致病性禽流感診斷技術規範可疑病例標準的,應判定為可疑疫情,及時採樣並組織開展檢測,符合疑似病例標準的,應判定為疑似疫情;經省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檢測,符合確診病例標準的,應判定為確診疫情,同時將病料送國家禽流感參考實驗室進行復核和定型等分析。

同時,方案明確,根據疫情流行特點、危害程度和涉及範圍,將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響應分為四級: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和一般(Ⅳ級)。

在應急處置方面,方案指出,對發生可疑和疑似疫情的相關場點(劃定同疫點)實施嚴格的隔離、監控,並對該場點及有流行病學關聯的養殖場(戶)進行採樣檢測。禁止易感動物及其產品、飼料及墊料、廢棄物、運載工具、有關設施設備等移動,並對其內外環境進行嚴格消毒。必要時可採取封鎖、撲殺等措施。

屠宰、交易場點發生疑似疫情時,應立即停止生產經營活動。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應急實施方案

(2020年版)

為及時、有效地預防、控制和撲滅高致病性禽流感,確保養殖業持續發展和人民健康安全,維護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國家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全國高致病性禽流感應急預案》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疫情報告與確認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禽類出現發病急、傳播迅速、死亡率高等異常情況,應及時向當地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或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

縣級以上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接到報告後,應立即派出2名以上防疫人員到現場進行臨床診斷,符合高致病性禽流感診斷技術規範可疑病例標準的,應判定為可疑疫情,及時採樣並組織開展檢測,符合疑似病例標準的,應判定為疑似疫情;經省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檢測,符合確診病例標準的,應判定為確診疫情,同時將病料送國家禽流感參考實驗室進行復核和定型等分析。省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難以確診的,需送國家禽流感參考實驗室確診。相關單位在開展疫情報告、調查以及樣品採集、送檢、檢測等工作時,要及時做好記錄備查。

省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將確診疫情信息或無法確診的疑似疫情信息按快報要求報中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由國家禽流感參考實驗室確診的疫情,國家禽流感參考實驗室需按規定同時將確診結果通報樣品來源省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和中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中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按程序將有關信息報農業農村部,同時抄送中國動物衛生與流行病學中心。

在家禽運輸過程中發現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對沒有合法或有效檢疫證明等違法違規運輸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有關規定處理;對有合法檢疫證明且在有效期之內的,疫情處置、撲殺補助費用分別由疫情發生地、輸出地所在地方按規定承擔。疫情由發生地負責報告、處置,計入輸出地。

各地海關、交通、林業和草原、衛生健康等部門發現可疑情況的,要及時通報所在地省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所在地省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組織開展流行病學調查、樣品採集、檢測、診斷、信息上報等工作,按職責分工,與海關、交通、林業和草原、衛生健康等部門共同做好疫情處置工作。

農業農村部根據確診結果和流行病學調查信息,確認並公佈疫情。必要時,可授權相關省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確認並公佈疫情。

二、疫情響應

(一)疫情響應分級

根據疫情流行特點、危害程度和涉及範圍,將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響應分為四級: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和一般(Ⅳ級)。

1.特別重大(級)

21天內,有下列情況之一的:

(1)在相鄰省份的相鄰區域有10個以上縣發生疫情;

(2)在1個省有20個以上縣發生或者10個以上縣連片發生疫情;

(3)在數省內呈多發態勢的疫情;

(4)特殊情況需要啟動Ⅰ級響應的。

2.重大(級)

21天內,有下列情況之一的:

(1)在1個省級行政區域內有2個以上市(地)連片發生疫情;

(2)在1個省級行政區域內有20個疫點或者5個以上10個以下縣連片發生疫情;

(3)在相鄰省份的相鄰區域有10個以下縣發生疫情;

(4)特殊情況需要啟動Ⅱ級響應的。

3.較大(級)

21天內,有下列情況之一的:

(1)在1個省級行政區域內有1個市(地)2個以上5個以下縣發生疫情;

(2)在1個省級行政區域內有1個縣內出現5個以上10個以下疫點;

(3)特殊情況需要啟動級響應的。

4.一般(級)

21天內,有下列情況之一的:

(1)在1個市(縣)行政區域發生疫情;

(2)常規監測中,同一地方行政區域內未發生禽只異常死亡病例但多點檢出高致病性禽流感病原學陽性;

(3)特殊情況需要啟動級響應的。

必要時,農業農村部可根據防控實際對突發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具體級別進行認定。

(二)疫情預警

農業農村部和省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對高致病性禽流感發生、流行趨勢的預測,及時發出疫情預警。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接到動物疫情預警後,應當採取相應的預防、控制措施。

(三)分級響應

發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時,各地、各有關部門按照屬地管理、分級響應的原則作出應急響應。

1.Ⅰ級響應

農業農村部根據疫情形勢和風險評估結果,報請國務院啟動Ⅰ級應急響應,啟動國家應急指揮機構;或經國務院授權,由農業農村部啟動Ⅰ級應急響應,並牽頭啟動多部門組成的應急指揮機構。

全國所有省份的省、市(地)、縣級人民政府立即啟動應急指揮機構,實施防控工作日報告制度,組織開展緊急流行病學調查和應急監測等工作。對發現的疫情及時採取應急處置措施。各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2.Ⅱ級響應

發生疫情省份的省、市、縣級人民政府立即啟動Ⅱ級應急響應,並啟動應急指揮機構工作,實施防控工作日報告制度,組織開展緊急流行病學調查和應急監測工作。對發現的疫情及時採取應急處置措施。各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農業農村部加強對發生疫情省份應急處置工作的督導,根據需要組織有關專家協助開展疫情處置,並及時向有關省份通報情況。必要時,建議國務院協調有關部門給予必要的技術和物資支持。

3.級響應

發生疫情的市(地)、縣級人民政府立即啟動 Ⅲ級應急響應,並啟動應急指揮機構工作,實施防控工作日報告制度,組織開展緊急流行病學調查和應急監測工作。對發現的疫情及時採取應急處置措施。各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省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要加強對發生疫情地應急處置工作的督導,根據需要組織有關專家協助開展疫情處置,並向有關地區通報情況。及時採取預防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擴散蔓延。

4.級響應

發生疫情的市(縣)或檢出陽性樣品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立即啟動Ⅳ級應急響應,並啟動應急指揮機構工作,組織開展緊急流行病學調查、應急監測和風險分析,及時採取應急處置措施。各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防控工作。

市(地)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組織專家對應急處置工作進行技術指導,省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根據需要提供技術支持。

上述級別應急響應期間,要嚴格限制家禽及其產品由高風險區向低風險區調運,對家禽與家禽產品調運實施差異化管理,關閉相關區域的家禽交易場所,具體調運監管方案由農業農村部另行制定發佈並適時調整。

(四)響應級別調整與終止

根據疫情形勢和防控實際,農業農村部或相關省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組織對疫情形勢進行評估分析,及時提出調整響應級別或終止應急響應的建議。由原啟動響應機制的人民政府或應急指揮機構調整響應級別或終止應急響應。

三、應急處置

(一)可疑和疑似疫情的應急處置

對發生可疑和疑似疫情的相關場點(劃定同疫點)實施嚴格的隔離、監控,並對該場點及有流行病學關聯的養殖場(戶)進行採樣檢測。禁止易感動物及其產品、飼料及墊料、廢棄物、運載工具、有關設施設備等移動,並對其內外環境進行嚴格消毒。必要時可採取封鎖、撲殺等措施。

屠宰、交易場點發生疑似疫情時,應立即停止生產經營活動。

(二)確診疫情的應急處置

疫情確診後,縣級以上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當立即劃定疫點、疫區和受威脅區,開展追溯追蹤等緊急流行病學調查,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啟動相應級別應急響應的建議,由當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決定。

1.劃定疫點、疫區和受威脅區

疫點:發病禽所在的地點。對規模養殖場,一般以發病禽所在養殖場為疫點;對具備良好生物安全防護水平、免疫抗體檢測合格的規模養禽場,發病棟舍與其他棟舍有效隔離,經風險評估無交叉汙染風險的,可以發病棟舍為疫點。對其他養殖場(戶),如周邊養殖場(戶)隔離和免疫措施有效落實,可以發病禽所在的養殖場(戶)為疫點;如發病禽所在場(戶)與周邊養殖場(戶)發生交叉汙染或具有交叉汙染風險,以病禽所在養殖小區、自然村或病禽所在養殖場(戶)及流行病學關聯場(戶)為疫點。對放養禽,以發病禽活動場地為疫點。在運輸過程中發現疫情的,以運載病禽的車輛、船隻、飛機等運載工具為疫點。在交易場所發生疫情的,以該場所為疫點。在屠宰加工過程中發生疫情的,以該屠宰加工廠(場)為疫點。

疫區:一般是指由疫點邊緣向外延伸3公里的區域。

受威脅區:一般是指由疫區邊緣向外延伸5公里的區域。

劃定疫點、疫區和受威脅區時,應根據當地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脈等)、人工屏障(道路、圍欄等)、行政區劃、飼養環境、家禽免疫情況、野禽分佈與活動範圍等情況,以及流行病學調查和風險分析結果,綜合評估後劃定。

2.封鎖

疫情發生所在地的縣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報請本級人民政府對疫區實行封鎖,由當地人民政府依法發佈封鎖令。疫區跨行政區域時,由有關行政區域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對疫區實行封鎖,或者由各有關行政區域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共同對疫區實行封鎖。必要時,上級人民政府可以責成下級人民政府對疫區實行封鎖。

3.疫點內應採取的措施

疫情發生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及時組織撲殺疫點內的所有禽只。對所有病死禽、被撲殺禽及其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對排洩物、被汙染或可能被汙染的飼料和墊料、汙水等進行無害化處理。對被汙染或可能被汙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場地環境等進行徹底清洗消毒並採取防鳥、滅鼠、滅蠅等措施。出入人員、運載工具和相關設施設備要按規定進行消毒。

4.

疫區應採取的措施

疫情發生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按照程序和要求,組織設立警示標誌,設置臨時檢查消毒站,對出入的相關人員和車輛進行消毒。禁止易感動物出入和相關產品調出,關閉活禽交易場所並進行徹底消毒。對疫區內養殖場(戶)特別是與發病禽群具有流行病學關聯性的禽群進行嚴密隔離觀察,加強應急監測和風險評估,根據評估結果開展緊急免疫。對經評估生物安全、免疫狀況良好且高致病性禽流感病原學抽樣檢測陰性的規模養殖場,可按照指定路線運至就近屠宰場屠宰。

疫區內的家禽屠宰場點,應暫停屠宰等生產經營活動,在官方獸醫監督指導下采集樣品送檢,並進行徹底清洗消毒。必要時,檢測結果為陰性、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的屠宰廠(場),經疫情發生所在縣的上一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組織開展風險評估通過後,可恢復生產。

封鎖期內,疫區再次發現疫情或檢出病原學陽性的,應參照疫點內的處置措施進行處置。經流行病學調查和風險評估,認為無疫情擴散風險的,可不再擴大疫區範圍。

對疫點、疫區內撲殺的禽,原則上應當就地進行無害化處理,確需運出疫區進行無害化處理的,須在當地畜牧獸醫部門監管下,使用密封裝載工具(車輛)運出,嚴防遺撒滲漏;啟運前和卸載後,應當對裝載工具(車輛)進行徹底清洗消毒。

5.受威脅區應採取的措施

關閉活禽交易場所。對受威脅區內養殖場(戶)加強應急監測和風險評估,根據評估結果開展緊急免疫。

6.運輸途中發現疫情應採取的措施

疫情發生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依法及時組織撲殺運輸的所有禽,對所有病死禽、被撲殺禽及其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對運載工具實施暫扣,並進行徹底清洗消毒,不得勸返。當地可根據風險評估結果,確定是否需劃定疫區並採取相應處置措施。

(三)活禽交易市場監管

疫點所在市(地)、縣要立即關閉轄區內所有活禽交易場所,並進行徹底清洗消毒。

(四)緊急流行病學調查

1.發病情況調查

掌握疫點、疫區、受威脅區及當地所有易感禽類養殖情況、免疫情況、環境狀況及野禽分佈狀況;根據診斷技術規範(附件1),在疫區和受威脅內進行病例搜索,尋找首發病例,查明發病順序,統計發病家禽種類、發病數量、死亡數量,收集相關信息,分析疫病發生情況。

2.追蹤和追溯調查

對首發病例出現前21天內以及疫情發生後採取隔離措施前,從疫點輸出的易感家禽、相關產品、運載工具及密切接觸人員的去向進行追蹤調查,對有流行病學關聯的養殖、屠宰加工場所進行採樣檢測,評估疫情擴散風險。

對首發病例出現前21天內,引入疫點的所有易感家禽、相關產品、運輸工具和人員往來情況等進行追蹤調查,對有流行病學關聯的相關場所、運載工具進行採樣檢測,分析疫情來源。

疫情追蹤調查過程中發現異常情況的,應根據風險分析情況及時採取隔離觀察、抽樣檢測等處置措施。

(五)應急監測

疫點所在地(市)、縣要立即對所有養殖場所開展應急監測,對重點區域、關鍵環節和異常死亡的家禽加大監測力度,及時發現疫情隱患。要加大對家禽交易場所、屠宰場所、無害化處理廠的巡查力度,有針對性地開展監測。要高度關注家禽、野禽的異常死亡情況,應急監測中發現異常情況的,必須按規定立即採取隔離觀察、抽樣檢測等處置措施。

(六)野禽控制

當地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向林業和草原部門及時通報有關信息,指導養殖場(戶)強化生物安全防護措施,避免飼養的家禽與野禽接觸。

(七)健康監測和人員防護

加強對疫情處置人員的安全防護(附件2)。當地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要協助衛生健康部門加強對家禽飼養、撲殺等高風險人員的醫學觀察。

(八)解除封鎖和恢復生產

疫點內所有禽類及其產品按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完畢21天后,對疫點和屠宰場所、市場等流行病學關聯場點抽樣檢測陰性的,經疫情發生所在縣的上一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組織驗收合格後,由所在地縣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向原發布封鎖令的人民政府申請解除封鎖,由該人民政府發佈解除封鎖令,並通報毗鄰地區和有關部門。解除封鎖後,可以恢復家禽生產經營活動。

(九)撲殺補助

對強制撲殺的家禽,符合補助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補助,撲殺補助經費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按比例承擔。

四、信息發佈和科普宣傳

及時發佈疫情信息和防控工作進展,同步向衛生健康等相關部門和國際社會通報情況。未經農業農村部授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各部門不得擅自發布發生疫情信息和排除疫情信息。堅決打擊造謠、傳謠行為。

堅持正面宣傳、科學宣傳,第一時間發出權威解讀和主流聲音,做好防控宣傳工作。科學宣傳普及防控知識,加強與衛生健康部門的交流與合作,針對生產者和消費者的疑慮和關切,及時答疑解惑,引導公眾科學認知禽流感,增強防疫和防護意識,消除恐慌心理,理性消費禽產品。

五、善後處理

(一)後期評估

應急響應結束後,疫情發生地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組織有關單位對應急處置情況進行系統總結,可結合體系效能評估,找出差距和改進措施,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較大(III級)疫情的,應上報至省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重大(II級)以上疫情的,應逐級上報至農業農村部。

(二)表彰獎勵

疫情應急處置結束後,對應急工作中,態度堅決、行動果斷、協調順暢、配合緊密、措施有力的單位,以及積極主動、勇於擔當併發揮重要作用的個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予以表彰、獎勵和通報表揚。

(三)責任追究

在疫情處置過程中,發現禽類養殖、販運、交易、屠宰等環節從業者存在防疫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以及相關部門工作人員存在翫忽職守、失職、瀆職等違紀違法行為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追究當事人責任。

(四)撫卹補助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組織有關部門對因參與應急處置工作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補助和撫卹。

六、附則

(一)本實施方案適用於所有亞型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處置。

(二)本實施方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三)針對供港澳家禽及其產品的防疫監管,涉及本方案中有關要求的,由農業農村部、海關總署另行商定。

(四)野禽發生疫情的,根據流行病學調查和風險評估結果,參照本方案採取相關處置措施,防止野禽疫情向家禽擴散。

(五)監測中發現家禽感染H5和H7亞型流感的,應立即隔離觀察,開展緊急流行病學調查並及時採取相應處置措施。該陽性禽群過去21日內出現異常死亡、經省級複核仍呈病原學陽性的,按疫情處置。過去21日內無異常死亡、經省級複核仍呈病原學陽性的,撲殺陽性禽及其同群禽,並採集樣品送國家禽流感參考實驗室複核分析。對檢測陽性的信息,應按要求快報至中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

(六)動物隔離場、動物園、野生動物園、保種場、實驗動物場所發生疫情的,應按本方案進行相應處置。必要時,可根據流行病學調查、實驗室檢測、風險評估結果,報請省級有關部門並經省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同意,合理確定撲殺範圍。

(七)本實施方案由農業農村部負責解釋。

(八)本實施方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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