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3 案號:(2019)蘇03民終6821號「普惠敗訴」

平安普惠融資擔保有限公司與郝**追償權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19)蘇03民終6821號


案號:(2019)蘇03民終6821號「普惠敗訴」

上訴人(原審原告):平安普惠融資擔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漢中路**亞太商務樓****。

法定代表人:YONGSUKCHO(趙容奭),該公司總經理。

委託訴訟代理人:王學強,江蘇青創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訴訟代理人:王文靜,江蘇青創律師事務所律師實習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郝**,女,1986年4月6日生,漢族,住江蘇省邳州市。

委託訴訟代理人:陳浩,徐州市賈汪區維權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平安普惠融資擔保有限公司因追償權糾紛不服徐州市雲龍區人民法院(2018)蘇0303民初3812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平安普惠融資擔保有限公司的委託訴訟代理人王學強到庭參加訴訟。被上訴人郝**委託代理人陳浩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平安普惠融資擔保有限公司的上訴請求為:

依法撤銷徐州市雲龍區人民法院(2018)蘇0303民初3812號民事裁定,指定徐州市雲龍區人民法院繼續審理。

事實與理由:

上訴人及案外人重慶金安小額貸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安公司)均為合法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上訴人經工商行政部門核准的經營範圍包括貸款擔保,金安公司經工商行政部門核准的經營範圍包括在全國範圍內開展各項貸款,因此,上訴人為被上訴人向金安公司的借款提供擔保,在被上訴人逾期還款、承擔保證責任後向被上訴人進行追償不存在涉嫌刑事犯罪的可能,一審裁定認定事實錯誤,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一審裁定,指令一審法院繼續審理本案。重慶金安公司作為提供借款的公司與上訴人作為擔保公司,所提供的借款和擔保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中所列明的套路貸完全不符。同時上訴人代理人查詢了生效的法律文書,顯示全國近幾年有4002個上網的涉及到上訴人追償的民事案件。江蘇省有1114件。那麼基於此事實,上訴人認為上訴人提供擔保的行為,包括重慶金安公司提供借款的行為,不存在涉嫌刑事犯罪的可能。那麼上訴人於2018年在一審法院起訴的追償案件,包括郝**案件在內有四個案件,其他三個案件都已經在執行階段。而且有兩個案件抵押物已經拍賣成功

,綜上認為,一審法院的裁定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二審依法裁定撤銷。

被上訴人辯稱: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依法不能成立,請法院依法駁回。另外上訴人新的上訴理由,已經超過了上訴期限,法院應當不予受理。最後案例不能作為法院審判的依據,在徐州地區不僅只有一審裁定駁回上訴人訴訟請求的案件。還有其他相同案件已經被相繼駁回。重慶金安公司與本案上訴人是關聯公司,不能排除雙方惡意串通,侵害被上訴人合法權益的可能。另外本案是裁定駁回上訴人平安普惠融資擔保有限公司的起訴,針對是否涉嫌到犯罪,應當由公安機關在查實後作出相關的認定。如符合起訴條件,上訴人可以再起訴,並不侵害上訴人的合法權益。所以一審法院作出的2018訴0303民初3872號民事裁定書,真實合法有效,請法院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平安普惠融資擔保有限公司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

1、請求依法判令郝**向平安普惠融資擔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償金額320824.46元;

2、支付保函費1000元;

3、支付代償違約金4170.72元(暫計算至2018年6月23日,之後產生的違約金以320824.46元為基數,按照0.1%/天,自2018年6月24日起計算至郝**償清全部款項之日止);

4、請求依法判令郝**承擔平安普惠融資擔保有限公司支付的律師費10000元;

5、請求確認平安普惠融資擔保有限公司就郝**所有的位於徐州市邳州市建設北路東側中央花園5-3-5606室房屋的處分的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

6、郝**承擔平安普惠融資擔保有限公司為實現債權所支付的全部費用,包括但不限於本案訴訟費、保全費、擔保費等。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作為經濟糾紛受理的案件,經審理認為不屬經濟糾紛案件而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本案因可能涉嫌經濟犯罪,應裁定駁回原告普惠融資的起訴,將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機關處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二百零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之規定,裁定:駁回平安普惠融資擔保有限公司的起訴。案件受理費6340元,退還給平安普惠融資擔保有限公司。

本院二審期間

上訴人提交重慶金安小額貸款有限公司與平安普惠融資擔保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記信息,欲證明重慶金安小額貸款有限公司與平安普惠融資擔保有限公司提供借款、提供擔保均在經營範圍內。被上訴人質證認為,對證據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根據貸款通則的規定,貸款人必須經國務院銀行也批准,不論是重慶金安還是上訴人,均沒有放款資質和擔保資質。即使重慶金安公司和上訴人有放款資質和擔保資質,本案已經涉嫌到套路貸,或者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1條,裁定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

本院查明

根據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查詢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報告,重慶金安小額貸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為鄒宣戈,股東為融熠有限公司和平安普惠企業管理有限公司;平安普惠融資擔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為YONGSUKCHO,由融熠有限公司獨資註冊,YONGSUKCHO任董事長,鄒宣戈任董事;平安普惠企業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為YONGSUKCHO,由融熠有限公司獨資註冊,YONGSUKCHO任董事長,鄒宣戈任董事。

本院認為

平安普惠融資擔保有限公司、重慶金安小額貸款有限公司以收取手續費的方式預先從本金中扣除利息,另採取擔保費、罰息等方式抬高實際借款利息遠超法定利息標準,同時,平安普惠融資擔保有限公司、重慶金安小額貸款有限公司及其投資控股法人股東之間及董事任職之間存在關聯性,屬關聯性公司。上訴人平安普惠融資擔保有限公司與重慶金安小額貸款有限公司通過設立關聯公司的方式大量放貸,以達到獲取不法利益的目的,其行為涉嫌經濟犯罪,一審法院裁定駁回上訴人平安普惠融資擔保有限公司的起訴,將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機關處理,並無不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宋正喜 審判員:黃政 審判員:周東海 書記員:李思璇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案號:(2019)蘇03民終6821號「普惠敗訴」


案號:(2019)蘇03民終6821號「普惠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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