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3 醉酒駕車危險多,危險駕駛擔刑責——長春交警雙陽大隊三中隊3月3日晚查獲一男子涉嫌醉酒駕駛機動車

2020年3月3日19時05分許,長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雙陽區大隊三中隊民警在博山路與明江街交匯附近處警時,發現一輛號牌為吉A2XXXY的小型轎車駕駛人王某涉嫌酒後駕駛機動車,民警立即現場控制王某。經呼氣式酒精測試儀檢測,王某呼氣酒精含量為108mg /100ml,其行為涉嫌醉酒後駕駛機動車並涉嫌危險駕駛罪。民警隨後對王某採取強制措施,並依法抽取王某靜脈血化驗。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醉酒駕車危險多,危險駕駛擔刑責——長春交警雙陽大隊三中隊3月3日晚查獲一男子涉嫌醉酒駕駛機動車


醉酒駕車危險多,危險駕駛擔刑責——長春交警雙陽大隊三中隊3月3日晚查獲一男子涉嫌醉酒駕駛機動車


醉酒駕車危險多,危險駕駛擔刑責——長春交警雙陽大隊三中隊3月3日晚查獲一男子涉嫌醉酒駕駛機動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二款之規定,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王某一經定罪將面臨六個月內拘役並處罰金的刑罰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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