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0 每一次惡性案件發生,都有一種喊殺的聲音出來

每一次惡性案件發生,都會有一種喊殺的聲音出來。

這讓我想起了藥家鑫。

每一次恶性案件发生,都有一种喊杀的声音出来

2011年6月7日藥家鑫被執行死刑。

2011年5月31日凌晨1時許,藥家鑫之父藥慶衛在其新浪認證微博中寫道:“張顯(藥家鑫案死者張妙的親屬、藥家鑫案民事原告訴訟代理人、西安電子科技大學教師)在微博上編造許多子虛烏有的事實,把藥家鑫說成‘官二代’或‘富二代’,意在讓廣大不知情的網民對藥家鑫父母產生仇恨。”並對自己的住房、職業等問題予以澄清。

8月4日,藥慶衛向法院提起訴訟,狀告張顯名譽侵權。

9月5日下午,藥慶衛又向法院增加了兩項訴訟請求:判令張顯連續30天在知名網站、報刊等新聞媒體上刊登不少於3000字的致歉聲明,並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元。

2012年8月1日,西安市雁塔區法院對本案一審宣判,認定張顯侵犯藥慶衛名譽權的事實成立,張顯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刪除侵權微博和博文,並連續

30日刊登致歉聲明。藥慶衛以侵權未予全面認定、懲戒力度較小等為由提起上訴。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2年12月30日二審判決,駁回藥慶衛上訴請求。

以上新聞引自《方圓》2019年9月下10月上合刊第10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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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的惡性犯罪都是對公共利益的侵犯,但是單純宣洩鼓動情緒,從來不是法治思維,不利於理性的查清事實並對案件進行司法裁量。

這種評價所展現的是一種道德優越感,輿論審判本質上是一種道德審判,而不是法治審判。

而且被告人再罪大惡極,也不應被剝奪他認罪認罰的權利,再敏感複雜的案件,也不存在認罪認罰的禁區。

刑事訴訟法第15條明確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法律沒有對認罪認罰進行任何的條件限制。

兩高三部的指導意見第5條進一步明確指出: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沒有適用罪名和可能判處刑罰的限定,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適用,不能因罪輕、罪重或者罪名特殊等原因而剝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認罪認罰獲得從寬的機會。

但“可以”適用不是一律適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後是否從寬,由司法機關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決定。

每一次恶性案件发生,都有一种喊杀的声音出来

也就是認罪認罰無禁區,只是認罪認罰不是必然從寬,是否從寬根據案件情況決定。

那麼認罪認罰之後不從寬還有沒有意義?

有意義。

認罪認罰制度從來不是功利的計算,它有著更加深層的法治邏輯。

極端來說,一個罪大惡極的人,應該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即使他認罪並自願接受處罰,也從寬不了,只能是死刑了。如果被告人能夠接受這種刑罰安排,司法機關為什麼要拒絕?

主張拒絕的人是在拒絕什麼呢?

你主張該殺,被告人自認該死,你還有什麼不能接受的呢?

實際上,你在拒絕接受的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在你的眼裡因為他犯下嚴重的罪行就剝奪了依法對待的權利。

每一次恶性案件发生,都有一种喊杀的声音出来

曾幾何時,我們甚至不能接受律師為惡性案件的被告人辯護,這些律師在辯護後都會背上“為壞人辯護”的“惡名”,長時間不能擺脫。現在這種情況很少出現了,這也是法治進步的表現。

再比如目前我們正在開展的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過程中,部分司法人員就認為可能不太適合適用認罪認罰,雖然兩高兩部在《關於辦理惡勢力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又再次重申了可以適用。但還是有一些人存在思想顧慮,擔心適用認罪認罰的規定是不是就是態度上顯得不堅決。

這首先是對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誤解。

寬嚴相濟首先要辯證理解“寬”和“嚴”。寬嚴相濟之“寬”的基本策略與目的是通過司法上的非犯罪化與非刑罰化以及法律上各種從寬處理措施,防止犯罪者再犯及促成其再社會化。

但是“寬”並不是絕對的,對這些犯罪案件中主觀惡性較深、客觀行為較為惡劣的被告人,雖然也認罪認罰的,但在“寬”的大原則下也要體現量刑幅度減讓上的“嚴”,以及在刑罰執行方式上的“嚴”,做到寬中有嚴。

同樣,對於暴力犯罪、有組織犯罪、恐怖主義犯罪等嚴重危及社會安全與秩序的犯罪,“嚴”也不是絕對的,對那些主觀惡性較小、客觀行為較輕微的從犯、脅從犯,以及具有自首立功等情節的犯罪嫌疑人則應該適用“寬”的刑事政策,即以“嚴”為原則、“寬”為例外,嚴中有寬。

在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中,該寬則寬、該嚴則嚴,對於“寬”與“嚴”加以區分,這是基本前提。因此,寬嚴相濟是以區別對待或者差別處遇為根本內容的。區別對待是任何政策的基礎,沒有區別就沒有政策。

每一次恶性案件发生,都有一种喊杀的声音出来

一概從嚴,實際上是不講策略、不講政策,只表決心,不敢擔當。只是怕自己擔責任,而沒有考慮事情是否真正做好。

只有區別對待,才能真正體現分化瓦解,才能更好地實現教育轉化,才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事實上,法治思維告訴我們,再嚴重的犯罪,被告人都應當受到法律的公平對待,都應當享有與其他被告人一樣的訴訟權利。如果其他人可以適用認罪認罰,他也一樣可以。只是在是否從寬以及從寬的幅度上存在差別而已。我們在考慮認罪認罰的時候往加上“從寬”兩個字,就好像兩者是捆綁在一起的,認罪認罰就必然從寬,不從寬還認罪認罰幹嘛?

這是實際上是一種功利主義的觀念,即使不能得到從寬,認罪認罰就沒有意義了嗎?

去年辦了一件搶劫案,上訴人之前是快遞員,後來陷入微信群的賭博不能自拔,又因為老婆懷孕著急用錢,走上了犯罪道路。到案那一起搶劫是上訴人利用經常在該小區送快遞比較瞭解用戶情況的便利,鎖定女性用戶,以假裝送快遞的方式騙開房門進行入室搶劫,最終以大量膠布纏繞口鼻的方式致被害人死亡。

這一次是第二次上訴了,上一次上訴時又坦白了一起搶劫案,也是致人死亡。提訊時上訴人對案件的細節有一些辯解,但最核心的訴求還是認為自己都主動交代了一起了,是立功,能不能從寬,不想死。

我和他說,你主動交代,我們歡迎,也認可,但根據法律同種數罪是坦白,不是立功。另外,我說兩起人命在身,恐怕也難逃一死了,如果你真想法庭從寬,那就好好認罪,那些辯解意義不大,這樣還有一線希望,但是我必須說希望不大。

但是有一點我是可以承諾的,就是我可以幫助他把犯罪源頭打掉,問他願不願意?

他非常願意,他對這個微信賭博群也深惡痛絕。然後,我們用了大概三分之二的提訊時間瞭解微信群賭博的細節,包括如何發紅包猜大小的具體方式,莊家主要都是誰,入群方式,人員組成,他的手機密碼等等,最終將該犯罪線索已轉公安查處

在開庭時,我並沒有為了追求維持死刑的結果就只是單方面強調案情嚴重的一面,我將我對這個案件的思考和猶豫都呈現出來。

我說這個案子讓檢察官反覆權衡,一方面上訴人非常配合,始終認罪,還主動坦白一起搶劫,並且能夠配合司法機關調查犯罪源頭,認罪態度不可謂不好;但是另一個方面,本案的罪行非常嚴重,兩條人命在身,我國又是有死刑的國家,考慮現在社會的接受程度,不判死刑恐怕公眾很難接受。因此,建議維持原判。但是檢察官想說,認罪之後雖然沒有從寬,但認罪並不是沒有意義的。

一是給被害人家屬以極大的寬慰,尤其是坦白出的這一起,如果上訴人不說出來,不知道何時才能真相大白;

二是作為一名父親,雖然犯了罪,但是敢作敢當,在這個意義上也算上給自己的孩子一個“榜樣”;

三是都說出來了,到了臨走那一天,也可以獲得自己內心的平靜。這些不是虛無縹緲的,都是實實在在的。

上訴人在最後陳述時失聲痛哭,他說希望法庭能夠給他一個機會,如果不能他希望死後能將器官捐獻國家,悔罪莫過如此吧。

這就是認罪認罰的終極價值,即使被告人犯了罪,犯了罪大惡極的重罪。而他願意坦然面對、認罪伏法。司法機關沒有理由不接受這份善意,即使不能不能做到從寬,但是程序上多少可以適當簡化,法官下判時多一份決心,死刑複核時也會踏實一些,快一些。

面對一個自願接受處罰的被告人,被害人的家屬和公眾多少也可以獲得一絲寬慰,總比死不認罪、毫無悔意強吧?這些難道沒有意義麼?

而最重要的是,被告人獲得了一個展現自己最後善意的機會,司法機關接受了他這個認罪認罰的態度就已經是對他的最大肯定,並不需要一定從寬。有些被告人也深知罪行深重,明知不可能從寬,他不是要從寬,他只是要證明自己不是天生的壞人,還有尚未泯滅的人性。

我們憑什麼拒絕這種尚未泯滅的人性?

我們展現的只是自己的道德優越感。我們在指責他罪行的同時,還要對他的人格進行再次貶低,這是一種道德審判。

每一次恶性案件发生,都有一种喊杀的声音出来

我們以不可能從寬為名,就剝奪了他認罪認罰的機會,其實是在剝奪法治的機會。

我們在給法治劃定禁區,讓它無法照到這些重罪之人,因為他們註定黑暗,而無權獲得一絲光明。

事實上,法治之光無法投射的地方何談法治。

屏蔽法治之光的人豈敢曰法。

認罪認罰無禁區,因為法治不應有禁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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