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6 為什麼有些地級市管理下轄的縣級市被稱為代管?

西部風格


之所以稱為代管,是因為我國現行行政體制實行省管市制度,無論地級市(副省級市)還是縣級市,統歸省(自治區)管轄。這是定製。

我國現行政體實行五級制,即國、省(自治區或直轄市)、市(自治州或盟)、縣(區或旗)、鎮(鄉)。而在上世紀八十年代實施市管縣體制之前,國家的行政體制只有三級,即國、省、縣。縣是由省直管的。縣下設區(1958年改為公社),為縣的派出機構,分管片區。但“一省管百縣”很難,故每一省都分為若干地區,由省派出機構進行管理。這種機構在解放初期簡稱專署,隨即改叫行署,後改稱專區,最後改叫地區。

改革開放後,隨著改革的深入,行政體制改革被提上國家的議事日程。八十年代初,國家蘊釀改三級行政體制為五級行政體制,將公社改為鄉或鎮,將地區改為轄縣之市,並首先在遼寧省和江蘇省試行市管縣體制。而試驗十分成功,遂於1983年起在全國推廣實施。

在全國推行市管縣體制之前,形成了一種體制慣例,即不設縣級市,除直轄市外只設地級市。省內之市統歸省直轄。這樣,省轄市的體制就固定了下來。實施市管縣體制後,省管市,市管縣(區),縣管鎮(鄉)的地方行政管理體制就變得清晰而順暢。

然而,改革開放的成就陸續地讓一些縣的縣域經濟和城鎮人口規模達到了國家高標準制定的“市”級標準,各地要求這些縣撤縣設市的呼聲很高。國家順勢而為,將之設為省轄縣級市,由原管轄市代管。

地級市代管縣級市的這種體制,巧妙地解決了一系列政體問題。一,解決了縣的級別不升而地位提升的問題。二,保持省管市的國家行政體制不變。三,保持轄縣之市的原有實際權責不變。這樣,既達到了縣“升”市的目的,又不用因體制變動而增加社會成本。

市代管市的體制,在副省級城市也一樣存在。比如廣州市,在番禺、花都、增城、從化撤縣設市後,廣州的管轄改稱代管。這種“代管”很了得,最終把四個縣級市都管成了副廳級的市轄區。

所以,“代管”兩字聽來好似不順,但它的功效可真利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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