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16 教師絕對不能做的幾件事,一旦越界,即使在編也“在所難逃”

很多考上教師資格證的朋友一直擔心一個問題:教師資格證是否長期有效呢?

教師資格證到手之後就是長期有效的,只不過在職在編教師需要五年一註冊,但是,小編在這要說的是,千萬不要做以下這些事,否則嚴重情況下會弔銷教師資格證。

不要涉及到違反國家教師法規定的硬性行為!

1.《教師法》第十四條規定,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不能取得教師資格;已經取得教師資格的,喪失教師資格。

2.《教師資格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喪失教師資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師資格,其教師資格證書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收繳。

3.《教師資格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撤銷其教師資格:

(1)弄虛作假、騙取教師資格的;

(2)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教師絕對不能做的幾件事,一旦越界,即使在編也“在所難逃”

被撤銷教師資格的,自撤銷之日起5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定教師資格,其教師資格證書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收繳。

當然上面是有關法律明文禁止的事項,日常中教師更應該注重下面幾點:

《教師法》第二章權利和義務第八條教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一) 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三)

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四)

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六) 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接下來筆者說說哪些事是違反師德的。

對學生體罰嚇唬

在學校中很多突發情況,面對那些不聽話的孩子,當教育和批評對這類屢教不改的學生不起作用時,有的老師動用武力嚇唬。

這樣的做法欠妥,教師們以後多換幾個思路去引導學生,不要因為一時之氣犯錯而遺憾!

《教師法》第八章法律責任第三十七條規定: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得解聘:(三)

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看清楚,可以取得教師資格的條件中有一條“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對“品行不良”、“影響惡劣”的,可以給予行政處分或者得解聘。

如今各地都大力推行師風師德建設,對於年少無知的學生而言,教師本身就應該作為一個表率,成為學生們學習的榜樣。

對於那些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學生健康成長的行為,必須加以制止才行!

教師絕對不能做的幾件事,一旦越界,即使在編也“在所難逃”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以至於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

一名優秀的教師必將擁有良好的業務水準,這是提升教育質量的前提,也是國家考核教師的依據,任何老師都不能逃避!

最新消息稱:在職教師有償補課嚴重者吊銷教師資格證

需要重點指出的一點:

教育部目前嚴查公立教師課外私自補課的行為!

堅決查處中小學教師課上不講,課後到校外培訓機構講,並誘導或逼迫學生參加校外培訓機構培訓等行為,一經查實,依法依規嚴肅處理,直至取消教師資格。

首先,義務教育階段的有償補課是不合法的。教育部於2015年就印發了《嚴禁中小學校和在職中小學教師有償補課的規定》,地方上的主管學校的教育機構,每個學期也會三令五申的強調,在職老師不得以任何形式對學生進行有償補課。可現實情況是:在市區,這種在職教師有償補課,還稍微收斂一點。到了小縣城,這種狀況是明目張膽的存在的。說白了,都是因為窮。縣城老師的工資低的是你們無法想象的,可是如果辦了補習班,據我所知,單補習班這一項收入幾乎是他們正常工資的兩倍。

教師絕對不能做的幾件事,一旦越界,即使在編也“在所難逃”

其次,有償補課,這個大現象下,又有好多種不同情況。比如,強迫學生去參加有償補課的。所有的知識點在課堂上都只講一半,剩餘的知識點則是在老師自己辦的補習班上講。別說考高分了,即使想把最基本的知識學會,也得通過補習班。

還有一部分存在,該講的部分也確實講了,上課也確實認真負責。好吧,搞一個作業輔導班,放學後去。參加作業輔導班的同學放學後去輔導班寫作業,沒有參加的同學,留下值日。一週,兩週,三週……留下值日的同學越來越少。以上,在小學比較多。另外,還有什麼補差班,培優班,提升班,各種各樣的。

但是,也有一部分老師,不對自己的學生下手。休息時間,在社會上辦的各種培訓機構以兼職的身份上課。

所以,關於中小學在職教師有償補課,首先它肯定不合法,其次,是否合理不能一概而論。

教育行業教師隊伍的建設肯定不是一蹴而就的,但是可以看出,國家一方面會越來越嚴格把控教師的教學行為、職業規範、法律法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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