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8 從貸款詐騙罪最新的無罪判例看辯護律師如何進行有效辯護

肖文彬:詐騙犯罪大要案辯護律師、廣強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暨詐騙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主任

金翰明:廣強律師事務所詐騙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秘書長

從貸款詐騙罪最新的無罪判例看辯護律師如何進行有效辯護

一.貸款詐騙罪指控的基本辯護思路

根據貸款詐騙罪犯罪構成要件之規定,對於貸款詐騙罪的指控,律師的辯護邏輯為:

首先,判斷行為人是否通過欺騙手段,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其中欺騙手段包括: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複擔保等。

若行為人沒有實施上述欺騙的手段行為,無論其本身是否具有獲得貸款的資格,其必然不構成貸款詐騙罪。此時亦沒有必要討論其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目的,此即“無行為則無犯罪”。

其次,在行為人客觀上實施了上述行為的基礎上,需要結合在案證據對其主觀方面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目的”進行認定。

詐騙類型的犯罪均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目的,此亦是將社會危害性未達到刑事犯罪的民事糾紛、民事欺詐行為排除在刑法規制範圍之外。

對於辯護律師來說,貸款詐騙罪無罪辯護的核心問題即如何證明行為人主觀上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

二、如何從主觀上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進行無罪辯護

在司法實踐中,認定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目的,應堅持主客觀相一致原則,綜合全案證據材料進行認定;既不能僅根據金融機構的財產損失而客觀歸罪,亦不能僅憑涉案人員的口供,而認定其主觀方面的內容。

行為人主觀方面的內容是抽象的,但往往又會通過客觀方面的行為表現出來,因此辦案機關常常會根據行為人的某些客觀行為,去推定其主觀上的非法佔有目的,這種事實的推定要合乎邏輯規則和經驗法則。但筆者強調,事實的推定一般情況下固然能夠成立,但又可以通過相反的證據予以推翻。

因此,即使行為人的某些客觀行為符合上述法律規定,初步推定其主觀上非法佔有目的,但行為人並不必然構成貸款詐騙罪。此時核心問題即辯護律師應根據其他的客觀事實、證據,去推翻上述非法佔有目的的推定。

這些事實、證據通常包括以下幾類:

1.行為人未按時還款,但對貸款提供真實、有效擔保;2.按照貸款用途將貸款用於合法經營活動,未將款項挪作他用或個人揮霍,並有部分的還款行為;3.行為人系因經營不善等客觀原因導致無法還款的且積極承擔違約責任,創造還款條件;4.行為人雖通過欺騙手段取得貸款,但已將款項還清,不能以欺騙行為當然的推定其主觀上的“非法佔有目的”。

無罪裁判要旨一:行為人不具有貸款條件而通過欺騙手段取得貸款,但在案證據證明其具有實際的履行能力、且案發前已償還了大部分貸款,證明其主觀上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而不構成貸款詐騙罪,同時涉案數額亦未達到騙取貸款罪的入罪標準

參考案例:陳某某涉嫌貸款詐騙罪、信用卡詐騙一案二審刑事判決書【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粵08刑終61號】

無罪理由:上訴人陳某某與中行湛江分行簽訂家居裝修分期付款業務後,沒有按規定的用途使用貸款,非法套現用於其他開支,存在欺騙行為。在貸款類犯罪中,貸款人通過欺騙手段取得貸款可能涉嫌騙取貸款罪、貸款詐騙罪。騙取貸款罪是指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一定損失或者有其他犯罪情節的行為。貸款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一定數額貸款的行為。兩罪的界限在於是否具有“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認定行為人在金融詐騙犯罪中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為目的,應當堅持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既要避免單純根據損失結果客觀歸罪,也不能僅憑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而應當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在本案中,上訴人陳某某因不具備貸款的條件而採取了欺騙手段獲取貸款20萬元,但向中行湛江分行申請家居裝修分期付款業務20萬元的信用貸款時提交了真實的身份資料及自己的不動產證明資料,證實了陳某某歸還欠款的能力,且案發前已償還了大部分貸款,案發後有能力履行尚未償還的小部分貸款的還貸義務,故不能認定陳某某對該款項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不應以貸款詐騙罪定罪處罰。陳某某通過欺騙手段取得中行湛江分行的家居裝修分期付款業務金額為20萬元,逾期未歸還款項為78384.80元,該行為屬於騙取貸款的行為,但未達騙取貸款罪的追訴標準,不構成騙取貸款罪。

無罪裁判要旨二:單位不是貸款詐騙罪的行為主體,同時涉案公司系因客觀原因無法還款、且第三方擔保已經代償款項,未給金融機構造成損失

參考案例:林某某、高某某涉嫌貸款詐騙罪一案二審刑事判決書【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川01刑終635號】

無罪理由:一、對於指控林某某犯貸款詐騙罪的部分,在案證據不足以證實裕通生物公司及林某某構成貸款詐騙罪、騙取貸款罪及合同詐騙罪。

1、對於原公訴機關指控的貸款詐騙罪。

第一,《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僅規定了自然人可構成貸款詐騙罪的主體,本案中,裕通生物公司向建行成都二支行申請貸款系經該公司股東會討論決定,也是以公司名義簽訂相關合同,貸款資金也是直接發放至裕通生物公司賬戶。故裕通生物公司向建行成都二支行申請貸款並委託省發展擔保公司提供擔保系單位行為,不應認定林某某對該筆指控構成自然人犯罪。第二,貸款詐騙罪的犯罪對象是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本案中,裕通生物公司賬戶內的貸款資金因涉民事糾紛被法院保全,省發展擔保公司已向建行成都二支行代償了相應款項,並未給銀行造成實際損失,同時,裕通生物公司也未利用貸款進行非法活動,故裕通生物公司及林某某的行為不符合貸款詐騙罪主客觀構成要件,不應以貸款詐騙罪定罪處罰。

無罪裁判要旨三:在案證據不能證明貸款購銷合同、收入證明等材料系由行為人提供,不能證明行為人實施了騙取貸款的客觀行為,同時亦無法證明行為人對貸款具有非法佔有的主觀目的,控方證據未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無法排除合理懷疑

參考案例:林某某、湯某某涉嫌貸款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一案一審刑事判決書【江門市新會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2016)粵0705刑初528號】

無罪裁判要旨四:證人證言及被告人供述均能證明貸款系作為第三人償還行為人的借款,且由第三人負責清償,因第三人尚未歸案,控方證據未達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無法證明行為人主觀上的非法佔有目的)

參考案例:張某涉嫌貸款詐騙罪一案二審刑事判決書【遼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遼10刑終133號】

無罪理由:劉某某(在逃)因欠被告人張某錢款,二人商量決定從銀行辦理貸款,由劉某某用此款償還給被告人張某。2014年5月左右,劉某某找到陳XX、程XX幫助貸款,向二人承諾從銀行貸款後由她使用並負責按期償還;被告人張某找到王XX幫助貸款。2014年5月16日,被告人張某同劉某某以陳XX、程XX、王XX的名義,編造購買種子化肥的虛假貸款用途,並提供了虛假內容的“土地承包介紹信”,以三戶聯保並相互提供保證的擔保方式從XX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燈塔市支公司騙取貸款共人民幣15萬元,被告人張某從中取走約13萬元(此款為劉某某償還張某欠款)。貸款到期後,銀行發現貸款時提供的介紹信內容為虛假的,遂於2015年6月16日報案。被告人張某按照貸款合同約定的時間在2015年6月2日前將王XX名下貸款本金5萬元及利息全部還清。於2015年7月13日、2016年9月12日分別將陳XX、程XX名下的貸款全部還清。

本院認為,原判認定上訴人張某犯貸款詐騙罪的證據不夠確實充分。經查,證人吳XX、陳X2、程XX、陳XX的證言及張某的供述等證據證明劉某某與張某約定用貸款還張某的欠款,貸款由劉某某負責償還,因劉某某現尚未到案,故無法查明該貸款償還欠款約定的真實性。對上訴人及辯護人的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予以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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