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2 學者談《十項措施》 推動高質量發展 提供高質量司法服務與保障

十九大報告指出,我國經濟已經從高速發展階段進入高質量發展階段。經濟發展的主要任務從數量擴張轉為質量提升。十九屆四中全會進一步明確了要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建立高標準市場體系,完善公平競爭制度。為推動吉林經濟高質量發展,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同頻共振、精準對接,出臺了一系列司法政策措施。

第一,服務企業發展,優化營商法治環境

2019年12月11日,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發佈了《關於服務企業發展進一步優化營商法治環境的十項措施》。企業是市場經濟的主體,企業的發展狀況直接決定了經濟的發展質量。對此,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優化營商法治環境的十項措施,包括:樹立審慎善意司法理念;切實減輕企業司法成本;嚴格貫徹罪行法定原則;依法慎用羈押強制措施;助力企業拓寬融資渠道;加強企業產權司法保護;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秩序;充分發揮破產重整功能;依法慎用強制執行措施;依法適用失信懲戒措施。

“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人民法院作為國家審判機關,既是踐行法治的主力軍,也是推進法治的主陣地,在優化營商法治環境方面責無旁貸。《十項措施》的出臺,是繼去年省法院制定的優化營商法治環境、服務保障企業發展一系列司法政策措施的延續和深化,是根據形勢任務發展變化對司法政策作出的必要調整,與黨和國家的戰略部署、與省委省政府的中心工作、與發展需要同頻共振、精準對接。‍

第二,嚴格罪刑法定原則,慎用羈押強制措施

“罪刑法定原則”是刑法的精神與靈魂,正所謂“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全省法院將進一步準確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對企業經營者在生產、經營、融資等經濟活動中的創新創業行為,法律和司法解釋沒有作出明確禁止性規定事項,不得認定為犯罪;要嚴格把握非法經營罪、合同詐騙罪構成要件,對在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產生的民事糾紛,不得認定為犯罪。全省法院依法慎用羈押強制措施,落實企業負責人犯罪羈押必要性審查制度。建立企業運營事項代理律師會見溝通制度。正確把握罪與非罪、重罪與輕罪的界限,特別是正確把握經濟糾紛與刑事犯罪的界限,堅決防止刑事司法介入經濟糾紛,為企業經營者吃下“定心丸”。‍

第三,為知識產權護航,為營商環境助力

十九屆四中全會決定指出,要健全以公平為原則的產權保護制度,建立知識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建立企業商業秘密保護。為貫徹落實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和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大力推進知識產權專業化審判,建立技術調查官制度,以“司法創新”助推“企業創新”,以“司法環境”優化“創業環境”,以“司法活力”激發“創造活力”。同時,注重發揮社會職能,營造知識產權司法保護良好氛圍。加大司法保護力度,保障知識產權權利人合法權益,正確把握“惡意”和“情節嚴重”要件,積極支持知識產權的懲罰性賠償請求,提高侵權代價,充分發揮懲罰性賠償對侵權行為的法律威懾力。

第四,嚴守司法邊界,謙抑審慎善意執行

謙抑執行,就是人民法院為了實現執行目的,在採取強制措施時必須要適度,要在目的和手段之間保持一定比例關係或保持平衡;審慎執行就是要求法官在執行案件的過程中,要小心謹慎把握好法律和政策的界限。善意執行就是要求法官在執行中不僅要考慮申請執行人的利益,也要考慮被執行人和第三人的合法利益。聚焦執行工作中涉及營商環境的痛點、堵點、盲點,在嚴格適用法律的同時,助力企業發展,優化營商環境。

總之,《十項措施》是為依法服務保障促進企業發展,進一步優化營商法治環境,確保企業健康發展、企業家專心創新、放心投資、安心經營的重要舉措,是吉林省人民法院用制度讓營商環境更有溫度。‍


學者談《十項措施》 推動高質量發展 提供高質量司法服務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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