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4 呼和浩特公開宣判20人涉黑案“帶頭大哥”獲刑19年

呼和浩特公開宣判20人涉黑案“帶頭大哥”獲刑19年


  中新網內蒙古新聞12月24日電(郭家琪 鄭曉進)24日,呼和浩特市賽罕區人民法院依法對吳炳東等20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罪一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

  據瞭解,以被告人吳炳東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從2012年起將盛海大廈作為主要據點,通過非法承攬京能公司的建築工程,形成了以被告人吳炳東為首的犯罪組織,有組織地實施違法犯罪活動。

  該組織以暴力、威脅為基礎,在京能公司所在的盛海大廈及其承攬的建築項目中稱霸一方,壟斷了京能公司及其子公司12個工程項目,破壞了正常的經濟秩序,嚴重干擾企業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工作秩序;該組織成員有組織地實施故意傷害、故意毀壞財物、尋釁滋事、非法拘禁等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

  經審理,呼和浩特市賽罕區人民法院依法充分採納檢察機關的指控意見,認定該犯罪組織為黑社會性質組織,並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被告人吳炳東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毀壞財物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等5項罪名,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19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被告人林堃、蘇都畢力格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毀壞財物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等5項罪名,數罪併罰,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7年和15年及相應財產刑;

  被告人田某某等8人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毀壞財物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故意傷害罪等罪名,分別判處2年至6年不等有期徒刑及相應財產刑。

  其餘被告人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毀壞財物罪、非法拘禁罪、窩藏罪等罪名,分別判處1年至2年6個月不等有期徒刑及相應財產刑。(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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