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17 樂山岷江河畔 檢察官法官帶人“放生”5473尾魚苗

樂山岷江河畔 檢察官法官帶人“放生”5473尾魚苗

四川在線消息(記者 吳曉彤 樂山觀察記者 葉海燕)昨(17)日下午,在樂山城區濱江路北段的岷江河畔,幾名身穿制服的檢察官和法官,帶著5名男子“放生”魚苗……檢察官和法官為何帶人“放生”?

原來,這是樂山市市中區人民檢察院聯同市中區人民法院、市中區農業農村局,舉行公益訴訟增殖放流活動,現場共投放5473尾魚苗。

2018年5月10日晚上7點左右,樂山人李某某帶著電瓶和電魚器等工具,來到蘇稽鎮臨江河水域,採用電魚的方法捕魚。不料,被市中區農業局漁政執法人員逮個正著,電魚器、電瓶被沒收,捕上來的半斤魚當時就被執法人員倒進河裡放生。5月14日,樂山市市中區農業局對李某某在禁漁期採用電魚方法非法捕撈水產品的行為罰款1000元,沒收電魚器和電瓶各一個。

乐山岷江河畔 检察官法官带人“放生”5473尾鱼苗

17日上午,連同李某某在內,共三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在樂山市市中區人民法院進行審判。凌某某和王某、李某、李某某均因在2018年禁漁期內非法捕魚,涉嫌非法捕獲水產品罪,被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經法院審理,四人的行為均構成非法捕獲水產品罪,凌某某和王某非法捕魚1公斤,被判處拘役五個月, 緩刑六個月;李某某非法捕魚0.25公斤,被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五個月;李某非法捕魚0.5公斤,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五個月。同時,四人均需承擔相應民事責任,即生態環境損害修復責任,購買魚苗進行增殖放流。

下午,凌某某、王某等4人,加上因非法捕獲水產品,於3月12日被樂山市市中區人民法院判處役4個月的譚某某,5人在法官、檢察官的監督下,來到岷江邊進行增殖放流、生態修復,一共賠償漁業資源損失共計6500元。

為何採用增殖放流的方式?

據樂山市市中區檢察院黨組成員、副檢察長羅波介紹:“一方面,增殖放流可以補充和恢復生物資源,改善生物的種群結構,同時也能夠維護生物的多樣性。另一方面根據放流的品種不一樣,作用也不一樣,比如魚類、貝類他們可以濾食水中的藻類和浮游生物,通過這種作用可以改善水質和水域的生態環境。”

同時,檢察機關也提醒廣大市民: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是樂山境內天然水域的禁漁期,非法捕撈水產品除了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外,還要承擔民事侵權責任。不僅要在媒體上公開道歉,還要對生態進行修復,賠償金額最高可達損失的十倍。請大家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共同維護生態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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