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15 面對拆違問題,不要暴力解決!“兩敗俱傷”傷害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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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拆違問題,不要暴力解決!“兩敗俱傷”傷害家庭。

導語:之前寫過一篇叫《拆違問題,難道只能靠暴力來解決?》的文章,感興趣的朋友可以搜索我以前的文章來閱讀。這篇文章講述的一個案例大致是姜某帶隊拆除周某的違建,周某拿起屠宰刀進行“自衛”,並連續將刀捅進姜某的身體裡,導致姜某失血過多休克死亡。另外,在評論區裡,有不少父老鄉親想知道如何解決暴力拆違這個問題。所以,今天將為大家講解“拆違問題,其實不用暴力也能解決”。

違建該如何認定呢:

首先,我先為大家解答一下什麼是違建。仔細讀過《城鄉規劃法》的朋友肯定知道,在城市裡要搞建設,是要先獲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在農村裡建設則是要獲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那麼沒有這兩種證的房屋是不是就是違法建築呢?其實並不是,大家還記得我上一篇文講過如果沒有這兩種證件,我們還可以根據相關部門的用地批覆或者土地使用權證來進行證明。所以,沒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是不能立即算作違法建築的。當然,如果您是近期建的房,沒有相關部門的用地批覆或者土地使用權證也沒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那肯定就是違建了。大家也可以根據依據《城鄉規劃法》第64、65條的規定進行認定。另外,《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24條也規定了對於違建的問題。

面對拆違問題,不要暴力解決!“兩敗俱傷”傷害家庭。

認定成違建馬上就要被強拆怎麼辦:

被認定違建,馬上就要遭遇強拆了。我們首先應當把握時間,在面臨強拆時,不要慌張、恐懼,也不要猶豫,應該立刻針對拆遷方的拆違通知或決定提起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尤其注意的是一定要在法定期限內提起,超過法定期限將會對自己非常不利。另外可以根據《行政強制法》第35、36、37、38條的規定,查看徵收方是否履行了法定程序。因為,徵收方在其“拆違”的過程中也會存在諸多的程序違法之處。其實,徵收方為了達到其拆遷的目的,通常還會選擇對當事人的房屋進行斷水、斷電、斷路、斷氣或者在夜間組織身份不明的社會人員對當事人的房屋進行破壞。如果您真的遇到了這些情況,千萬不要慌張,也不要學習周某“以暴制暴”。要沉著應對,儘可能的保留證據,並立刻尋找或諮詢相關領域的律師。之所以要儘可能的保留證據,是為了後期的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提供證據。徵收方還有可能會在限期拆違通知或決定期滿後,堂而皇之的對當事人的房屋進行拆除或者施行上述問題。但是,《行政強制法》第44條規定了,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當然,我們可以認為在接到限期拆違通知或決定後,立刻向法院提起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那麼,徵收方是不能強拆房屋的。如果徵收方在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的期限內,強拆了當事人的房屋,那我們就可以認定行政機關違法。

心理話:在當今社會,不管是不是遇到了“拆違問題”。父老鄉親們一定不要“以暴制暴”。我們要拿起國家所賦予的法律武器進行維權,而不是像周某一樣與徵收方“殊死拼搏”。在周某這個家裡上有老下有小的年紀裡,更應該動用法律武器來維權。而不是“以暴制暴”。臨泉縣陶老鄉的這次“拆違”,一下子讓兩個家庭支離破碎。姜某與周某的故事告訴我們,“以暴制暴”是會“兩敗具傷”的,而傷不僅僅是自己,還有自己支撐的那個家。不要讓媳婦孩子老人感覺到“天塌了”。保護好自己的同時也就等同於保護了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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