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28 个人和公司账户混的用,有哪些可怕的后果

个人和公司账户混的用,有哪些可怕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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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们的团队最近接触了大量中小微企业,也对数十家企业进行了全方位体检,发现很多老板们本能地把自己和公司混为一谈,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相互混同,把个人账户和公司账户混用,认为公司就是自己的,自己就是公司的,殊不知这样存在重大法律风险隐患,今天这篇文字就有我们君恒小伙伴,给大家聊一聊个人账户和公司账户混用的法律风险。

1、来个例子压压惊

老板A设立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甲公司。

甲公司运营以来,A长期把其个人账户和甲公司账户混用,根本无法区分哪些是A的个人财产,哪些是公司财产。

后再一次财务梳理中发现,甲公司的客户B把与甲公司一笔30万元的货款打入了老板A的个人账户。A觉得这钱放自己这儿和放公司没什么两样,就没有把钱放回甲公司的对公账户,甲公司也就未对该笔30万元收入做账务处理。

这种情况,对于很多企业来说都是家常便饭了。问题来了,他这么做有风险吗?有哪些风险?可以权衡吗?

2、先来说说民事风险

(1)老板A长期把个人账户和甲公司账户混用。客观地讲,时间长了A自己也说不清哪些是自己的,哪些是公司的,这种情况就属于典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情形,即老板A和甲公司财产混同。

此时,老板A就得以其个人财产对甲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通俗地讲,甲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就得用A的个人财产(如存款、住房、股票等)清偿甲公司债务,赔了夫人又折兵。

(2)客户B是在和甲公司做业务,依据合同相对性,甲公司把货物交付给客户B,客户B应把货款打给甲公司。

现在客户B把30万元打给老板A了,如果老板A与其经营的甲公司财产不混同,甲公司又不认可收到货款30万元,则客户B仍需向甲公司支付货款30万元。

尽管客户B可以不当得利为由向A主张返还已付的30万元,但一次交易两次付款,要你是客户B,气不气!

3、然后就是财税风险

无论是个人还是公司,都应依法纳税,分析如下:

(1)甲公司从客户B处收到货款30万元,该30万元属于甲公司营业收入,应缴纳企业所得税,按通常情况(有减免政策)企业所得税率25%计算,如不考虑成本抵扣、税收减免等相关问题,只就行为结果单独假设,应缴纳税款为30万元×25%=7.5万元,甲公司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属于逃税。

(2)甲公司系小规模纳税人,如不考虑成本抵扣、税收减免等相关问题,只就行为结果单独假设,从客户B处收到货款30万元,需给B开具发票,按小规模纳税人3%征收率,应缴税为30万元×3%=0.9万元,甲公司对应收30万元货款不做账也属于逃税。

(3)甲公司老板A把本应该交入甲公司账的30万元转到个人账上,按照我国相关税收法律规定,不考虑法定公积金成本抵扣、税收减免等相关问题,只就行为结果单独假设,该30万元可视为甲公司对股东A的个人分红,股东A个人分红应当缴纳20%的个人股息红利所得税,即30万元×20%=6万元,现股东A直接将本应入甲公司的帐30万元转到个人帐,等于股东A没有缴纳个人股息红利所得税,逃税6万元属于重大违法犯罪行为。

(4)甲公司对应收30元货款不入账,不做账,直接导致甲公司少了30万元的现金收入,账务收支不平衡,对于公司年度报告公示会产生重大影响。

4、最后还有刑事风险

(1)实践中股东之间闹纠纷,经常会有一些股东因把公司应收款项直接打入个人账户被其他股东控告为职务侵占而锒铛入狱。客观地讲,股东在把公司应收款项打入个人账户时未必真想过非法占为己有,但到东窗事发无法说清或无力归还时,大多都会被推定为一开始就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链接法条: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相关规定,六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为数额较大。

(2)股东把公司应收账款打入个人账户,虽把公司账户和个人账户混用,但也能说清公司财产和个人财产,如股东个人实际使用或进行了营利活动,易被认定为挪用公司资金行为。

链接法条:挪用资金罪(刑法272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5、其他的法律规定

《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结算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下列付款依据:

(一)代发工资协议和收款人清单。

(二)奖励证明。

(三)新闻出版、演出主办等单位与收款人签订的劳务合同或支付给个人款项的证明。

(四)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奖券发行或承销部门支付或退还给自然人款项的证明。

(五)债权或产权转让协议。

(六)借款合同。

(七)保险公司的证明。

(八)税收征管部门的证明。

(九)农、副、矿产品购销合同。

(十)其他合法款项的证明。

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应纳税的,税收代扣单位付款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完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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