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07 讓道德迴歸生活

中國古老的哲理思維對無差別的普適性抱有深刻懷疑。儒家思想是非普遍主義的典型。在非普遍主義看來,人類存在“終極價值”,但“終極價值”離不開實際生活情境,總是和具體的變化過程有內在關聯,必須放到具體情境下才能還原。“終極價值”可以被表達,但不能被充分表達。例如,“孝慈”是終極價值,但很難以標準化普遍定義方式說明“孝慈”的含義和實現方式,只有在具體情境中,“孝慈”才能得到生活化的體現。再如,《禮記》《儀禮》規定了很多禮,但這些規定不能窮盡禮的全部,無論如何規定,每個人行禮時的不同心態和不同感情是無法統一的。

中國古人的道德建設是以儒家思想為基礎的,同樣具有非普遍主義特質。因而,中國古人的道德建設體現了以下基本理路:一是道德必須迴歸生活。道德基本要求這些“終極價值”只有在具體生活情境中才能還原出來,才能發揚光大;二是道德基本要求可以通過某種方式表達出來。例如用規則方式,沒有規矩不成方圓,這是道德建設的基本立足點;三是道德建設要結合實際,考慮到不同時間不同地區不同人群的具體情況,不能“一刀切”。

以規則促習慣,讓習慣成自然

道德生活化的具體運作,首先是規定基本做法,以規則促使人們從小養成習慣,進而習慣成自然。在保存至今的許多家訓中都能看到這樣的例子。例如,康熙年間訂立的《毗陵長溝朱氏祠規》規定,“族中敦倫,尊卑有序。少年每日見尊長,拱手致敬,坐則起立,行則讓道,雖宴飲合歡,不許戲謔”。司馬光為其家族制定的《司馬氏居家雜儀》更是這方面的典範。《居家雜儀》明確規定,孩子牙牙學語時期,就要教他恭敬尊長,“子能言,教之自名及唱喏、萬福、安置。稍有知,則教之以恭敬尊長。有不識尊卑長幼者,則嚴訶禁之”。家庭就餐時,孩子不能和大人同桌,要單獨設席,而且座位與大人一樣要“依長幼而坐”。在孝敬老人方面,《居家雜儀》規定,每天兒子媳婦起床後要先問候父母,“父母姑舅起,子供藥物,婦具晨羞”。吃飯時,“婦請所欲於家長,退具而共之”。到了晚上,“父母姑舅將寢,則安置而退”。平時服侍父母,出必告知、返必面見,出入起居,謹慎扶衛。父母有疾,“子婦無故不離側,親調嘗藥餌而供之”。將長幼有序、孝敬老人等道德要求融入到拱手、起立、讓道、就餐等生活起居瑣事中,每天這樣生活,久而久之也就成了習慣。誠然,這套“家規”中的一些要求已不符合時代,不可全然搬用,但其“以規則促習慣”的方式值得借鑑。

除了規定應當怎麼做,還要規定不應當做什麼。明代何倫為其家族所定的“治家八誡”很具代表性:不可奸騙他人妻女;不可賭博宿娼;不可拖欠包攬侵欺錢糧;不可煉藥燒丹,偷竊誆騙;不可強橫健訟,鬥狠逞兇,抗幫教唆;不可結交無賴,花鬨遊蕩,不事生產;不可傲人慢物,好勝誇能,逆理,驕奢淫逸;不可為貪心所使,專行歪門邪道。這些戒律中有些行為屬於道德範疇,有些已經觸犯法律,很有必要在生活中多加警示告誡,使人對此類行為避之三舍。值得注意的是,道德行為的標準不能“一刀切”,應充分考慮個人生活境遇的不同。中國人的道德體系是穩定而又開放的,對不同人群的道德要求在統一性的基礎上,也可有一定的差別。例如,談及違反道德的“不孝”行為,大部分家族只將不贍養父母、侵佔祖墳、盜伐祖墳樹木等列入其中,但在《浦江鄭氏義門規範》中卻有八條被視為“不孝”:言質鬻祭田者;言質鬻子孫永守的公堂產業者;私置田業,私積貨泉者;阻止在家族勸懲薄上記載功過者;喪事用樂飲酒食肉者;出仕子孫惰政貪瀆或恃貴自尊以驕宗族者;蓄養飛鷹獵犬專事佚遊,恣情取饜敗壞家事者;妄肆威福,圖脅人財,侵凌人產,損害祖宗德名者。為什麼鄭氏的“不孝”這麼多,甚至積點私產這種一般家庭的正常活動都被嚴格禁止?因為鄭氏是“江南第一家”,同居十三代未分家,作為義門,其道德要求當然有別於一般家族。可見,道德迴歸生活必然是有所差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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