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07 让道德回归生活

中国古老的哲理思维对无差别的普适性抱有深刻怀疑。儒家思想是非普遍主义的典型。在非普遍主义看来,人类存在“终极价值”,但“终极价值”离不开实际生活情境,总是和具体的变化过程有内在关联,必须放到具体情境下才能还原。“终极价值”可以被表达,但不能被充分表达。例如,“孝慈”是终极价值,但很难以标准化普遍定义方式说明“孝慈”的含义和实现方式,只有在具体情境中,“孝慈”才能得到生活化的体现。再如,《礼记》《仪礼》规定了很多礼,但这些规定不能穷尽礼的全部,无论如何规定,每个人行礼时的不同心态和不同感情是无法统一的。

中国古人的道德建设是以儒家思想为基础的,同样具有非普遍主义特质。因而,中国古人的道德建设体现了以下基本理路:一是道德必须回归生活。道德基本要求这些“终极价值”只有在具体生活情境中才能还原出来,才能发扬光大;二是道德基本要求可以通过某种方式表达出来。例如用规则方式,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这是道德建设的基本立足点;三是道德建设要结合实际,考虑到不同时间不同地区不同人群的具体情况,不能“一刀切”。

以规则促习惯,让习惯成自然

道德生活化的具体运作,首先是规定基本做法,以规则促使人们从小养成习惯,进而习惯成自然。在保存至今的许多家训中都能看到这样的例子。例如,康熙年间订立的《毗陵长沟朱氏祠规》规定,“族中敦伦,尊卑有序。少年每日见尊长,拱手致敬,坐则起立,行则让道,虽宴饮合欢,不许戏谑”。司马光为其家族制定的《司马氏居家杂仪》更是这方面的典范。《居家杂仪》明确规定,孩子牙牙学语时期,就要教他恭敬尊长,“子能言,教之自名及唱喏、万福、安置。稍有知,则教之以恭敬尊长。有不识尊卑长幼者,则严诃禁之”。家庭就餐时,孩子不能和大人同桌,要单独设席,而且座位与大人一样要“依长幼而坐”。在孝敬老人方面,《居家杂仪》规定,每天儿子媳妇起床后要先问候父母,“父母姑舅起,子供药物,妇具晨羞”。吃饭时,“妇请所欲于家长,退具而共之”。到了晚上,“父母姑舅将寝,则安置而退”。平时服侍父母,出必告知、返必面见,出入起居,谨慎扶卫。父母有疾,“子妇无故不离侧,亲调尝药饵而供之”。将长幼有序、孝敬老人等道德要求融入到拱手、起立、让道、就餐等生活起居琐事中,每天这样生活,久而久之也就成了习惯。诚然,这套“家规”中的一些要求已不符合时代,不可全然搬用,但其“以规则促习惯”的方式值得借鉴。

除了规定应当怎么做,还要规定不应当做什么。明代何伦为其家族所定的“治家八诫”很具代表性:不可奸骗他人妻女;不可赌博宿娼;不可拖欠包揽侵欺钱粮;不可炼药烧丹,偷窃诓骗;不可强横健讼,斗狠逞凶,抗帮教唆;不可结交无赖,花哄游荡,不事生产;不可傲人慢物,好胜夸能,逆理,骄奢淫逸;不可为贪心所使,专行歪门邪道。这些戒律中有些行为属于道德范畴,有些已经触犯法律,很有必要在生活中多加警示告诫,使人对此类行为避之三舍。值得注意的是,道德行为的标准不能“一刀切”,应充分考虑个人生活境遇的不同。中国人的道德体系是稳定而又开放的,对不同人群的道德要求在统一性的基础上,也可有一定的差别。例如,谈及违反道德的“不孝”行为,大部分家族只将不赡养父母、侵占祖坟、盗伐祖坟树木等列入其中,但在《浦江郑氏义门规范》中却有八条被视为“不孝”:言质鬻祭田者;言质鬻子孙永守的公堂产业者;私置田业,私积货泉者;阻止在家族劝惩薄上记载功过者;丧事用乐饮酒食肉者;出仕子孙惰政贪渎或恃贵自尊以骄宗族者;蓄养飞鹰猎犬专事佚游,恣情取餍败坏家事者;妄肆威福,图胁人财,侵凌人产,损害祖宗德名者。为什么郑氏的“不孝”这么多,甚至积点私产这种一般家庭的正常活动都被严格禁止?因为郑氏是“江南第一家”,同居十三代未分家,作为义门,其道德要求当然有别于一般家族。可见,道德回归生活必然是有所差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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