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必須書寫上訴狀
上訴狀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當事人(包括上訴人和被上訴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
(二),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
(三),上訴的請求和理由。
二,遞交上訴狀
(一),向原審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即再由原審人民法院轉交第二審人民法院。
(二),直接向原審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第二審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
三,上訴的期限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的,有權在判決書(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四,交納上訴費
上訴費由上訴的的一方或雙方當事人預交。
五,案件的審理期限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三十日)內審結。
相關法律規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6-27)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一百六十六條、第一百七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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