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12 《我不是藥神》讓中國人認識了英雄“程勇”,而忽略了真正的英雄

這幾天整個朋友圈都被《我不是藥神》刷屏了,這部電影讓很多中國觀眾知道了有慢性粒細胞性白血病這一群體的存在,也讓大家對“天價藥”進行了討論,其中有一部分文章是支持“諾華”的,其觀點是,諾華投入了鉅額研發費用,為了鼓勵研發,我們必須要堅決抵制印度這種盜竊專利的行為。

在這部分文章支持“諾華”的作者,你們是否忽略了諾華試圖“專利長青”這一無恥行為。在痛斥印度政府無恥的時候,是否沒有看到,印度高法在最終判決書中的有理有據。雖然斯基也非常不喜歡印度,但是不得不說在這場“天價藥的戰爭”中,印度讓我們汗顏。

《我不是藥神》讓中國人認識了英雄“程勇”,而忽略了真正的英雄

一、案情概述

《我不是藥神》讓中國人認識了英雄“程勇”,而忽略了真正的英雄

《我不是藥神》讓中國人認識了英雄“程勇”,而忽略了真正的英雄

早在1993年瑞士製藥公司諾華就研發了一種叫伊馬替尼的藥品來治療慢性粒細胞性白血病和惡性胃腸道間質腫瘤(這就是格列衛的前身),這種藥在全球四十個國家獲得了專利。但在印度並沒有獲得專利權。因此印度的仿製藥企業可以在不需要支付專利費的情況下生產伊馬替尼,其價格只有專利藥的1/10.

瑞士諾華公司在1998年推出了伊馬替尼的升級版格列衛,並向印度欽耐專利委員會申請專利保護。

2006年1月,印度欽耐專利委員會駁回了諾華的申請,理由是此藥物為“已知物質的新形式”,這一申請不符合《專利法》第三節(d)條的要求。因為格列衛並不能顯示出比原先的伊馬替尼有顯著的效用提高,這種藥物不過是現有藥物的一個新版本,諾華公司的藥品格列衛新穎性不足以取得專利權。

2006年5月,諾華公司不服,繼續向印度欽耐高級法院提出申訴,並對印度專利法提出質疑,認為印度專利法違反了TRIPs協議的相關規定,但遭到駁回。隨後,諾華公司又向印度知識產權上訴委員會提出申訴。

2009年,印度知識產權上訴委員會認定此藥具備新穎性和創造性,不過由於新的版本並未滿足第三節(d)條款設定的增強療效這一標準,因此讓不能授予專利。

2012年,諾華想印度最高法院申訴,認為印度專利法第三節(d)條款規定模糊不清,阻礙了專利的發展,主張抗癌藥物格列衛應受專利保護。

2013年4月1日,印度最高法院做出最終判決,認為格列衛不能滿足印度專利法中關於“發明”和“專利性”的要求。判決諾華公司敗訴。

印度高法在判決書中指出: 我們完全能夠注意到上訴人(諾華公司)的 GIPAP 慈善計劃,免費為特定的癌症病人提供格列衛。但是在其提供的辯論觀點的一些信息中可以看到,當上訴人提出申請的格列衛獲取專利壟斷市場銷售權的時候,癌症病人每個月被要求支付 120,000 盧比的費用,我們認為這對印度窮困癌症病人來說是難以承擔的。我們同樣意識到對這項申請一旦被授予專利對於貧困的人們來說就意味著一場災難,他們的家庭因為治療藥物受到癌症的影響。這同樣也會對社會產生災難性的影響。

二、此案的意義與帶來的啟示

《我不是藥神》讓中國人認識了英雄“程勇”,而忽略了真正的英雄

印度高法的判決使“已知專利藥”通過輕微改變,就獲得“常青權”,從而再次獲得市場壟斷變得困難。也使低價的仿製藥可以繼續惠及印度本國和其他發展中國家的低收入患者。

從格列衛案件中,我們看到了,印度對專利法的重視和對國內公共健康的平衡。

在印度有近30%的人口生活在貧困線以下,這些貧困人口大部分分佈在農村,他們教育水平低於社會中的其他人群,且有著更高的患病率。貧困人口與其他人群比起來更難獲得醫療設備與治療藥物。而印度的公共醫療衛生投入只佔GDP的0.9%,高患病率和低醫療衛生投入,讓印度把注意力集中在了研製仿製藥和健全專利法上。印度通過專利法還駁回了諸如抗艾滋病病毒藥物的兒童製劑和固定量混合製劑的專利申請。並研發了仿製藥,另其價格變得可以負擔。

三、製藥商到底有沒有錯

諾華投入鉅額研發經費開發了能夠治療慢性粒細胞性白血病的特效藥,其在專利期內以高價銷售,我們並無異議,但是諾華卻通過最微小的改動,就不斷延長藥品的專利權,妄圖使藥品專利“長青”,是病人承擔高額藥品費用,從這點來看,諾華是存在道德問題的。

印度政府通過專利法,保護了國內仿製藥的生產,同時也為低收入人群病人提供了可以負擔得起的藥品,其實是值得我們借鑑和學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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