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12 《我不是药神》让中国人认识了英雄“程勇”,而忽略了真正的英雄

这几天整个朋友圈都被《我不是药神》刷屏了,这部电影让很多中国观众知道了有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这一群体的存在,也让大家对“天价药”进行了讨论,其中有一部分文章是支持“诺华”的,其观点是,诺华投入了巨额研发费用,为了鼓励研发,我们必须要坚决抵制印度这种盗窃专利的行为。

在这部分文章支持“诺华”的作者,你们是否忽略了诺华试图“专利长青”这一无耻行为。在痛斥印度政府无耻的时候,是否没有看到,印度高法在最终判决书中的有理有据。虽然斯基也非常不喜欢印度,但是不得不说在这场“天价药的战争”中,印度让我们汗颜。

《我不是药神》让中国人认识了英雄“程勇”,而忽略了真正的英雄

一、案情概述

《我不是药神》让中国人认识了英雄“程勇”,而忽略了真正的英雄

《我不是药神》让中国人认识了英雄“程勇”,而忽略了真正的英雄

早在1993年瑞士制药公司诺华就研发了一种叫伊马替尼的药品来治疗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和恶性胃肠道间质肿瘤(这就是格列卫的前身),这种药在全球四十个国家获得了专利。但在印度并没有获得专利权。因此印度的仿制药企业可以在不需要支付专利费的情况下生产伊马替尼,其价格只有专利药的1/10.

瑞士诺华公司在1998年推出了伊马替尼的升级版格列卫,并向印度钦耐专利委员会申请专利保护。

2006年1月,印度钦耐专利委员会驳回了诺华的申请,理由是此药物为“已知物质的新形式”,这一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三节(d)条的要求。因为格列卫并不能显示出比原先的伊马替尼有显著的效用提高,这种药物不过是现有药物的一个新版本,诺华公司的药品格列卫新颖性不足以取得专利权。

2006年5月,诺华公司不服,继续向印度钦耐高级法院提出申诉,并对印度专利法提出质疑,认为印度专利法违反了TRIPs协议的相关规定,但遭到驳回。随后,诺华公司又向印度知识产权上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2009年,印度知识产权上诉委员会认定此药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不过由于新的版本并未满足第三节(d)条款设定的增强疗效这一标准,因此让不能授予专利。

2012年,诺华想印度最高法院申诉,认为印度专利法第三节(d)条款规定模糊不清,阻碍了专利的发展,主张抗癌药物格列卫应受专利保护。

2013年4月1日,印度最高法院做出最终判决,认为格列卫不能满足印度专利法中关于“发明”和“专利性”的要求。判决诺华公司败诉。

印度高法在判决书中指出: 我们完全能够注意到上诉人(诺华公司)的 GIPAP 慈善计划,免费为特定的癌症病人提供格列卫。但是在其提供的辩论观点的一些信息中可以看到,当上诉人提出申请的格列卫获取专利垄断市场销售权的时候,癌症病人每个月被要求支付 120,000 卢比的费用,我们认为这对印度穷困癌症病人来说是难以承担的。我们同样意识到对这项申请一旦被授予专利对于贫困的人们来说就意味着一场灾难,他们的家庭因为治疗药物受到癌症的影响。这同样也会对社会产生灾难性的影响。

二、此案的意义与带来的启示

《我不是药神》让中国人认识了英雄“程勇”,而忽略了真正的英雄

印度高法的判决使“已知专利药”通过轻微改变,就获得“常青权”,从而再次获得市场垄断变得困难。也使低价的仿制药可以继续惠及印度本国和其他发展中国家的低收入患者。

从格列卫案件中,我们看到了,印度对专利法的重视和对国内公共健康的平衡。

在印度有近30%的人口生活在贫困线以下,这些贫困人口大部分分布在农村,他们教育水平低于社会中的其他人群,且有着更高的患病率。贫困人口与其他人群比起来更难获得医疗设备与治疗药物。而印度的公共医疗卫生投入只占GDP的0.9%,高患病率和低医疗卫生投入,让印度把注意力集中在了研制仿制药和健全专利法上。印度通过专利法还驳回了诸如抗艾滋病病毒药物的儿童制剂和固定量混合制剂的专利申请。并研发了仿制药,另其价格变得可以负担。

三、制药商到底有没有错

诺华投入巨额研发经费开发了能够治疗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的特效药,其在专利期内以高价销售,我们并无异议,但是诺华却通过最微小的改动,就不断延长药品的专利权,妄图使药品专利“长青”,是病人承担高额药品费用,从这点来看,诺华是存在道德问题的。

印度政府通过专利法,保护了国内仿制药的生产,同时也为低收入人群病人提供了可以负担得起的药品,其实是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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