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8 银行卡“霸王条款”或终结!全额罚息纠纷将成历史 盗刷有新规

银行卡“霸王条款”或终结!全额罚息纠纷将成历史 盗刷有新规

01

去年4月

央视《今日说法》主持人李晓东

因在短短10天之内

信用卡欠款69.36元竟产生

317.43元的利息

怒告银行

详情↓

银行卡“霸王条款”或终结!全额罚息纠纷将成历史 盗刷有新规

现在让消费者抱怨多年的

“信用卡全额罚息”

政策或将告终结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

一份征求意见稿

6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官方网站公布了《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拟对“全额支付利息条款的效力”做出规定,银行的“信用卡全额罚息”行为在司法诉讼中或将被明确限制。

银行卡“霸王条款”或终结!全额罚息纠纷将成历史 盗刷有新规

信用卡全额罚息

所谓“信用卡全额罚息”政策,是指信用卡持有人未能在发卡行规定的还款期限期内还清所有欠款,发卡银行将按照到期日全部欠款金额计算利息,利息计算的截止日期为还清所有欠款之日。

比如

你用信用卡透支了100元钱

在还款期限内偿还了80元

但是银行在计算欠款利息时

不是按照你未还的20元计算利息

而是按照你所透支的全部金额

100元来计算利息

这一做法一直以来饱受诟病,被认为是典型的银行业“霸王条款”。因“信用卡全额罚息”而对簿公堂的诉讼也不止一例,胜败不一

主持人李晓东就经历了一审败诉后,在今年1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做出终审判决,认为建行依据“全额计息”的规则计算的赔偿数额过分高于持卡人违约对其造成的损失,透支利息即违约金应予以适当减少,要求建行北京分行返还多扣划的253元。

虽然李晓东打赢了官司

但毕竟只是个案

而最高法公布的

《规定(征求意见稿)》则

有望真正改变信用卡全额罚息等

对消费者不公平的政策

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一是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偿还信用卡透支款并已偿还最低还款额,其主张按照未偿还透支额计付记账日到还款日的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银行卡“霸王条款”或终结!全额罚息纠纷将成历史 盗刷有新规

二是发卡行对“按照最低还款额方式偿还信用卡透支款、应按照全部透支额收取从记账日到还款日的透支利息”的条款未尽到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持卡人主张按照未偿还透支额计付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银行卡“霸王条款”或终结!全额罚息纠纷将成历史 盗刷有新规

发卡行虽尽到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但持卡人已偿还全部透支额百分之九十,持卡人主张

按照未偿还数额计付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银行卡“霸王条款”或终结!全额罚息纠纷将成历史 盗刷有新规

这也被外界普遍解读为,最高法将从法律层面上不再支持银行关于信用卡透支逾期就必须“全额计息”的现行规定。

北京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叶林表示,相比较而言,第一个方案简单明确,比较容易掌握,只要根据透支额、记账日和还款日,就能够算出透支利息。第二个方案比较复杂,即在发卡行未履行提示和告知义务时,按照第一方案的标准执行;在发卡行履行了提示和告知义务时,若持卡人偿还了透支总额90%的情况下,应当按照未偿还数额计付透支利息。他认为,虽然第一方案简单明确,容易实施。但我国居民在偿还透支额时,带有自己的特点,收入变动大,还款不规律,常常出现持卡人愿意提前还款的做法。针对这种情况,第二个方案或许更适合国内的实际情况。

02

银行卡盗刷不是什么新鲜事儿了

消费者头疼银行也头疼

真发生这样的事儿

双方最关心的还是赔多少

银行卡“霸王条款”或终结!全额罚息纠纷将成历史 盗刷有新规

《规定(征求意见稿)》的

另一个重要亮点是对

“网络盗刷”在诉讼中的

法律适用问题的规范

银行卡“霸王条款”或终结!全额罚息纠纷将成历史 盗刷有新规

第十七条第二款拟规定:“发卡行虽告知银行卡具有某一种网络支付功能,但未全面告知和明确说明该网络支付业务的持卡人身份认证方式、相关交易规则、未提示该业务的法律风险、未告知风险防范措施等影响持卡人决定是否使用该网络支付功能的信息,因该网络支付功能的使用导致银行卡被盗刷,持卡人请求发卡行承担相应赔偿损失责任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叶林认为,网络盗刷涉及到众多主体,包括持卡人、盗刷者、发卡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电信运营商等等,是法律关系最为复杂的一种类型;与此同时,这类案件还会涉及民刑交叉问题。随着网络刷卡消费的兴起,必须对类似问题予以回应。网络盗刷虽然主要是犯罪行为导致的,但根据《规定(征求意见稿)》,发卡行、电信运营商也不能把责任全部推给犯罪行为,完全让消费者自担风险。因此,在征求意见稿中,主要规定了持卡人的举证责任,并同时规定了其他参与者在举证、信息披露、安全保证上的特殊义务。

03

还有一个亮点关于

先行赔付责任

《规定(征求意见稿)》第十九条拟规定:“非银行支付机构或者发卡行承诺先行赔付持卡人银行卡网络盗刷损失,持卡人据此请求其承担先行赔付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第二十条也是一个亮点:“他人冒用持卡人的名义更换手机用户身份识别卡,电信运营商未尽审慎审核义务予以更换,导致持卡人未能收到银行卡账户变动手机短信通知,持卡人请求电信运营商赔偿相应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叶林表示,这一条明确规定了电信运营商的义务,即电信运营商在办理换卡时,应当认真审核申请人的身份,否则,电信运营商也可能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当然,发卡行、电信运营商在满足法定条件下应当承担部分责任,但主要风险还是由持卡人承担。在移动支付快速发展的今天,《规定(征求意见稿)》的思路是正确的,有助于平衡各方主体之间的关系。

目前,《规定(征求意见稿)》正在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官网、中国法院网等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信件、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建议,截止日期为2018年6月30日。

对于最高法的这份征求意见稿,

你怎么看?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作者/任震宇

监制/何永鹏 田珍祥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