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16 3·15宣傳週|保健酒以普通食品銷售,賣家支付十倍賠償金

3·15宣傳週|保健酒以普通食品銷售,賣家支付十倍賠償金

3·15宣傳週|保健酒以普通食品銷售,賣家支付十倍賠償金

值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之際,上海一中院微信公眾號特別策劃推出“3·15宣傳週”活動,期間陸續以新聞發佈會、審判白皮書、微視頻及案例等形式,全方位展示與消費維權有關的資訊,倡導健康科學的消費理念,司法保障消費維權。現在為您推送的是,上海一中院審理的一起因保健酒當普通食品銷售引發的網絡購物合同糾紛上訴案

3·15宣传周|保健酒以普通食品销售,卖家支付十倍赔偿金3·15宣传周|保健酒以普通食品销售,卖家支付十倍赔偿金

中華酒文化源遠流長。將食材或藥材作為一種原料製作成藥酒,不僅口感獨特,有些還具有一定保健功效。但保健酒並非普通食品,其在生產、銷售等方面都有特殊要求與規定,如需取得保健食品相關生產許可,使用可用於保健食品的物品作原料等。

近日,上海一中院審結了一起因保健酒當普通食品銷售引發的網絡購物合同糾紛上訴案,二審維持了一審關於賣家賠付買家十倍價款賠償金的判決。

普通酒實為保健酒

買家向賣家索要十倍賠償

幾個月前,趙某在網絡平臺上以每瓶15元的價格購買了某酒業公司生產並銷售的、獲得食品生產許可的金櫻子酒312瓶,共計4000餘元。趙某飲用後發現身體不適,後瞭解到配料中的金櫻子屬於中藥材,不能隨意添加進普通食品中。趙某遂以該酒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為由起訴至法院,請求判決賣家即某酒業公司退還貨款並按照食品安全法規定向其支付所購價款十倍的賠償金,共計4萬餘元。

3·15宣传周|保健酒以普通食品销售,卖家支付十倍赔偿金

一審中,賣家辯稱涉案食品是以新鮮的農產品金櫻子為原料加工的普通食品,並非藥品,金櫻子不屬於國家規定的中藥材;該款酒沒有以保健食品的形式進行銷售,無需取得保健食品的生產許可。

一審法院經審理後認定,根據2015年版的中國藥典,金櫻子屬於中藥材,因此這款作為普通食品銷售的金櫻子酒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法院據此判決賣家退還趙某貨款,並支付十倍賠償金。賣家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訴。

保健食品不是普通食品

生產不可隨性

上海一中院經審理後認為:

根據我國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2014年發佈的《關於新食品原料、普通食品和保健食品有關問題的說明》,金櫻子屬於可用於保健食品的物品,非可用於普通食品的物品,不得作為普通食品原料用於生產經營。

該款酒在外包裝上明確載有具體食用量以及其具有降血壓、降血脂等功效的字樣,此類包裝說明也已明顯超出普通食品的銷售形式。

本案賣家即酒業公司將金櫻子作為製作原料,以普通食品進行銷售,並未取得保健食品的生產許可,不符合食品安全生產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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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中院據此駁回賣家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同時該院指出,酒業公司如需開發金櫻子用於生產、銷售,應當依據規定,通過相關程序進行申報批准。

圖:源自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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