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13 税收征管体制改革过渡期,衔接事项这样办

税收征管体制改革过渡期,衔接事项这样办

各级新税务机构挂牌后统一以新机构名称对外执法和服务,但是在过渡期,许多涉税业务与合并前的国税、地税机关仍有关联,纳税人该如何处理和应对呢?

发票

案例:甲企业8月3日收到闻涛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3张增值税发票,但发票上面加印的仍然是该省国税局的发票监制章,财务人员很疑惑,新的省级税务机构已在6月15日挂牌,为什么发票仍然是原省国税局监制的呢,这样的发票能接收吗?

解析: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在新税务机构挂牌前已由各省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各省国税机关已监制的发票(如通用机打发票、通用手工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等),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不存在挂牌前后变化的问题,因此,此类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仍然继续使用。

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各省税务机关印制发票、税收票证的,将启用新的发票监制章和税收票证式样。其中,新的发票监制章由各省税务机关在启用前对外公告,具体样式可见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含通行费电子发票)现已更换的新发票监制章。

再者,新税务机构挂牌后,纳税人已在用的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因此,闻涛贸易有限公司按规定开具的这3张发票属于有效发票。

减免退税

案例:某网络传播服务有限公司的增值税原属于某区国税局管辖,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后,公司需要办理退还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手续,该找哪个机构办理?

解析: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原国税、地税机关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新机构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新机构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

原国税、地税机关承担的税费征收、减免退税、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但统一以新机构名称对外开展工作。

该公司的增值税原属于某区国税局管辖,在新税务机构挂牌后,企业办理退还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手续,可向继续行使原国税局职权的新税务机构(区税务局)提出退还申请。

税务稽查

案例:A市原国税局稽查局和地税局稽查局于2018年5月开始对广涛建筑有限公司进行联合稽查,直到新税务机构挂牌,该公司尚未收到处理决定书,这种情况,由谁负责结案?

解析: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前已实施的税务稽查未结案件,要分两种情况进行后续处理:

◎同时接受国税稽查局和地税稽查局稽查的:原国税、地税稽查机构分别对同一被查对象立案检查且均未送达决定性文书的,由新的税务稽查机构进行案件合并及后续办理。

◎仅接受国税稽查局或地税稽查局稽查的:原国税、地税稽查机构各自立案检查的未结案件,新的税务稽查机构原则上按照原检查范围继续办理,与原检查范围所列税种直接相关的税费要一并处理。

因而,新税务机构挂牌后,由国家税务总局A市税务局稽查局对广涛建筑有限公司的案件进行案件合并及后续办理,并对原国税局稽查局和地税局稽查局分别检查的涉税事项,在结案后,以A市税务局稽查局的名义就原国税、地税检查所涉及的事项,合并对该公司作出一份《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欠税追缴

案例:2017年12月,B市地税局稽查局对徐破破熟食销售公司进行稽查并作出了补缴税款的处理决定,但该公司一直拖欠不缴,稽查局多次送达《催告书》责令限期缴纳仍未果,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后,纳税人(当事人)是否仍需继续履行相关义务?向谁履行?

解析: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原国税、地税机关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新税务机构承继,原已作出的税务行政决定、出具的税收执法文书继续有效。

据此,合并前的原国税机关(含稽查局)、地税机关(含稽查局)作出的补税处理、处罚等决定,纳税人(当事人)仍须继续履行相关义务,向由原国税、地税机关合并后的新税务机构(含稽查局)履行。

同理,纳税人在主管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合并前形成的欠税,应向合并后的新主管税务机关履行补缴义务。

因而,新挂牌的国家税务总局B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可以对徐破破熟食销售公司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欠税。

法律救济

案例:7月17日,飞狼财税服务有限公司收到C市甲区地税局的处罚决定书,正拟向甲区地税局的上级C市地税局申请行政复议之际,国税、地税机构合并了,类似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国家赔偿等法律救济事宜的情况,税务机构合并后,纳税人该如何办理?

解析:《行政复议法》规定“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据此,各级新税务机构挂牌后,涉及原国税、地税机关的税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职责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新税务机构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新税务机构承继。

因而,飞狼财税服务有限公司可在规定期限内,向国家税务总局C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C市税务局应依法承担原C市地税局作为本案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职责;新成立的国家税务总局C市甲区税务局则应依法承继原甲区地税局作为被申请人的义务,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执法标准

案例:原主管国税、地税机关对同一个体工商户的征收方式及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定额不一致的,在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后,有什么变化?

解析:原国税、地税机关对同一个体工商户征收方式、定额核定依据不一致的,包括原国税、地税机关税收政策执行口径、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新税务机构应按照依法合规、有利于纳税人和有利于优化服务强化管理的原则统一明确执行标准,统一执法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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