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8 拒不履行協助執行義務 中衛中院開出25萬元罰單

近日,中衛中院對拒不履行協助執行義務的寧夏錦源大酒店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景某分別處以20萬元和5萬元的罰款,重拳懲治藐視法律的行為,切實維護法律尊嚴和司法權威。

中衛中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寧夏中寧民生農村資金物流調劑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陸某、王某等六人借款合同糾紛一案過程中,先後向各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其自覺履行還款義務,但各被執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後法院依法向工商、國土、房管、車管等部門進行查詢,最終發現被執行人王某在寧夏錦源大酒店有限公司持有價值680萬元的股權,並對該股權進行了凍結。為對該股權依法進行評估、拍賣,中衛中院於3月27日向該公司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內向法院提供會計報表、納稅憑證、房產所有權證、土地證等材料。寧夏錦源大酒店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並未履行協助義務。中衛中院隨後又向其發出限期履行協助義務通知書,再次書面明確告知其拒絕履行協助義務的法律後果,但寧夏錦源大酒店有限公司仍未履行相關義務,拒不提供有關材料,嚴重影響了法院執行工作的有序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拒絕協助執行的,人民法院除責令其履行協助義務外,可以對該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為此,中衛中院依法對寧夏錦源大酒店有限公司及其法人景某作出以上罰款決定,並於6月12日向其送達罰款決定書。

2018年是全國法院決勝“基本解決執行難”的關鍵之年,各級黨委政府和社會各界都在全力支持法院執行工作,但針對個別單位、企業、個人拒絕協助法院執行的情況,中衛中院也將依法嚴厲予以懲治,並通過持續加大對失信被執行人規避執行、抗拒執行的懲戒和執行力度,用有力度、見實效的執行舉措,讓人民群眾看到法院解決執行難的決心和信心。(通訊員 黃瀅)

來源:寧夏回族自治區法院決勝“基本解決執行難”信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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