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2 房子被別人惡意變更房產,該怎樣處理?

案例簡介:房屋被惡意過戶所有權人維權提起訴訟

原告訴稱,寶山區的係爭房屋原系原告動遷分配的公房。原告於2002年2月至5月間委託被告辦理該房屋承租人變更及購買公有住房的相關手續。此後,原告明確告知被告不再出售該房屋,但被告隱瞞已經辦理好售後公房手續的情況,還偽造原告簽名將該房屋轉讓給被告,並由被告向銀行申請抵押貸款。現原告起訴,要求確認原被告之間簽訂的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無效。

被告辯稱,原告因委託中介出售該房屋,被告表示願意幫助原告辦理購買公有住房的相關手續後收購該房屋,購買公房的相關費用由被告承擔,房屋買賣的價格為11萬元。此後被告於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當日向原告支付現金1萬元,餘款10萬元等貸款後再支付給原告,但由於被告急於應付其他債務,將貸款挪作他用,沒有向原告付款。買賣合同中房價為25萬元是為多申請貸款而寫,並不真實。雙方買賣合同是有效的,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房子被別人惡意變更房產,該怎樣處理?

法院判決: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恢復產權原狀

法院認為,本案買賣合同無效,被告應滌除房屋抵押登記、恢復產權原狀。判決如下:1、原告與被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2、被告滌除係爭房屋的抵押登記;3、被告配合原告辦理係爭房屋產權變更登記,將該房屋產權登記恢復至原告所有。

房子被別人惡意變更房產,該怎樣處理?

遼寧六合律師事務所的侯楠楠律師做出了詳細解答:

律師說法:房屋被惡意過戶所有權人如何維權

首先,雖然原告在2002年2月確有委託相關中介公司轉讓房屋的意圖,並簽訂過書面協議,但並無向被告出售房屋的明確意思表示,且雙方在一年多時間內均無任何履約行為,直到2003年4月,被告才以原告名義辦理售後公房手續,並簽訂本案房屋買賣合同,而且被告還自認原告未到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房屋買賣手續,該合同中房價款係為多申請貸款而故意虛報高價,此後也未向原告支付房款,未要求原告交付房屋,綜合以上各種情況,足以認定本案房屋買賣合同非原告真實意思表示,應為無效。

其次,合同無效後,房屋產權登記應當恢復為原告所有,由於該房屋已經被設定抵押,故產權登記恢復原狀的具體履行應當待被告償還相關債務,滌除抵押登記後再進行。另外,被告雖然辯稱其曾向原告支付1萬元購房款,但無相關付款憑證,故法院對於被告辯稱的付款事實不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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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1、《合同法》第五十五條第(二)項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二)意思表示真實。2、《合同法》第五十八條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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