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2 高雄男子駕駛救護車出勤途中遭騎機車擦撞 結果被判4個月


高雄男子駕駛救護車出勤途中遭騎機車擦撞 結果被判4個月

▲艾國平指出,判決下來後他已經3年多沒工作,生活幾乎都在應付官司。(圖/洪正達攝)

洪正達/高雄報道

沒想到駕駛救護車出勤途中車禍也會害自己惹上官司,高雄男子艾國平擔任救護車駕駛3年多,卻在2017年11月一次出勤途中,即便沿路鳴笛開閃光,仍然在三民區建工路上遭陳姓男大生騎機車擦撞,造成男大生、艾國平、患者、家屬多方受傷,事後艾與陳男因調解無果互告,一審時法官認定互有肇事責任,判處陳男拘役55天、艾國平拘役40天,但艾不服上訴,沒想到二審時合議庭認為當時載重送的病患「已終止醫療行為」,不屬於《緊急醫療救護法》規範,改判4個月徒刑,全案不得上訴。

據瞭解,車禍發生後雙方調解不成互告.檢方復訊後依《業務過失傷害》、《過失傷害》分別將艾、陳2人起訴,一審簡易庭法官依事故鑑定報告認為陳男為禮讓救護車是肇事主因,且當救護車已鳴笛示警時,原則上可不受交通法規約束,但是在出勤途中仍要注意行車安全,因此認定艾國平未注意車況也有疏失,屬於肇事次因,分別判處陳拘役55天、艾40天,可易科罰金,不過艾不服上訴。

直到二審合議庭時,法官發現相關事證中有一張救護車的出勤紀錄表,詳細載明艾當天從高醫載送一名留一口氣回家的患者,並在載送過程中提供呼吸器等維生設備,患者身上則有鼻胃管及導尿管等,明顯是要載送臨終患者回家,已不屬於緊急救護狀況的規範,且救護車也不能在非規定的範圍內鳴笛示警,雖艾男當時載送臨終患者本意雖不惡,但事後又未與陳男進行和解賠償,改判他4個月徒刑全案不可上訴。

艾國平接受《ETtoday新聞雲》專訪時指出,一審判40天他不服,主因是車禍鑑定報告他無肇責,但沒想到二審時法官卻又判更重,判決下來後已3年多沒有工作,目前也正在服勞役中;他說,當時接到出勤命令時,院方已告知患者昏迷指數3,靠氣切外接呼吸器,隨車人員有家屬、護理師等人,全程時速不超過40公里,當時在建工路上的確有闖紅燈,不過救護車出勤可不受交通規則約束

艾國平表示,他當時是緩慢通過,並未在路口停止,機車忽然從巷子衝出來真的讓人反應不了,但法官卻又重判他4個月,心裡相當不服氣,但也只能遵照判決改服勞役,他也希望救護車相關規章上可以更完善,不然還有誰可以保障他們?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