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7 一場大火“燒”出的賠償糾紛

某工廠失火,廠房內設備被全部燒燬,承租人以廠房電路老化引起火災為由,向出租人主張賠償,雙方協商未果訴至法院。火災無情人有情,河北區法院法官耐心細緻調解,讓這場糾紛得以圓滿化解。


2011年,原告從被告處承租了位於本市北辰區的一間4600平方米的廠房,主要用於生產經營和倉儲業務。2017年4月,廠房突發火災,廠房內機器設備被燒燬,損失慘重。原告認為,導致火災的原因是廠房電路老化,遂向被告房東主張賠償經濟損失221.95萬元。雙方多次協商未果訴至法院,案件被移送至河北區法院。
河北區法院民一庭法官於麗英接到案件後,先後走訪了案發地屬地消防大隊、派出所等相關單位調查瞭解起火原因,並多次前往事發地點勘查物品受損情況。
訴訟初期,雙方當事人對抗情緒嚴重,均不同意調解。正當雙方僵持不下時,於麗英瞭解到,雙方之間還有一起租賃合同糾紛,經法院判決承租人應給付房東房屋佔有使用費及訴訟費,但承租人遲遲未履行欠款給付義務。於麗英決定以這筆欠款作為案件突破點,再次嘗試調解。
“你們之間還有一筆租賃欠款沒有履行,我建議可以把欠款和這次的賠償款按數抵消,你們再考慮一下是否接受調解。”這一次,房東聽到自己的房租能夠要回,表示同意調解,承租人覺得事情有了轉機,也表示同意。於是,於麗英把雙方當事人召集到失火廠房,再次查看物品受損情況並進行大致評估,結合法律規定,各陳利弊,耐心細緻地進行調解。

“這大冬天的,法官為了我們的案子四處奔走,還冒著風險到可能坍塌的現場查看情況,就衝這點,我們相信您!”在法官的調解下,雙方最終達成了調解協議,糾紛圓滿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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