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3 團伙組“高大上”虛擬貨幣騙局瘋狂吸金3.2億

打著“區塊鏈”、“互聯網金融”、“電子商務”、“數字中國”的幌子,短短6個月,30個層級,10905個會員賬號,3.2億餘元投資額,一場以瘋狂吸金為目的的“高大上”傳銷騙局上演。

團伙組“高大上”虛擬貨幣騙局瘋狂吸金3.2億


2019年9月25日,由江蘇省連雲港市海州區檢察院提起公訴的盧某某等11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二審宣判,維持一審法院作出的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至有期徒刑六年不等刑期判決結果,並處罰金十萬元至九十五萬餘元不等。

“GGP共贏積分”6個月“風靡”全國

2016年3月,連雲港市公安機關接匿名舉報,稱有人以“互聯網+”為幌子在連雲港地區推廣“虛擬貨幣GGP共贏積分”項目,通過互聯網發展會員繳納會員費,並採用虛擬積分變現的盈利模式,疑似網絡傳銷。

經調查,偵查人員發現涉案公司表面上是經濟貿易諮詢和企業管理諮詢等,而在某些招聘網站上的介紹是以購物贈送積分的方式推廣共贏積分。經深入查證,該公司形式上是買產品送積分,但實際上投資者對產品基本不予認領,公司僅以投資購買產品名義發展會員。

經查,該公司按照投資額確定會員級別,以投資額5:1的比例釋放相應的GGP積分,藉助網絡平臺交易實現積分變現。為了發展更多下線,該公司還設置推薦獎、互助獎、管理獎、平級獎,按照會員級別、管理級別給予會員不同比例的獎金。

因投資“回報”豐厚,短短6個月就吸引上萬人參與投資,傳銷層級達30多個,涉及全國30多個省(直轄市、自治區),社會影響嚴重。

假借“區塊鏈”蹭熱度炒作蠱惑人心

如今,傳銷已不是過去口口相傳的模式,藉助語音視頻聊天室等社交平臺成為全新營銷方式,而打著“金融創新”的旗號,以“資本運作”“消費投資”“網絡理財”“眾籌”“慈善互助”等名義的新型傳銷活動比比皆是。

1977年出生的盧某某中專畢業後,不斷尋求生財之路,想闖出一片天地。2015年,他因犯濫伐林木罪被北京市西城區法院判處緩刑,在此期間他依然做著一夜暴富“美夢”。這一次,他將目光盯到了虛擬貨幣上。

2015年底,盧某某等6名發起人藉助互聯網向全國推廣“GGP共贏積分”項目發展會員,並在北京市朝陽區設立全球通用(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展開公司化運營。該公司設產品部、辦公室、技術部、客服部等部門,定期對員工進行金融知識培訓,其財務、產品、技術、公關、宣傳、市場開發等部門多管齊下,各司其責,打造了專業化的運營模式。

“公司中有曾投資過虛擬貨幣的經驗人士,有碩士學位的知識分子,亦有從事過金融行業的專業人員。”連雲港市海州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官助理梁晶晶介紹。

為了蠱惑更多人參與,盧某某等人以實際不存在的智能化養老、旅遊地產、農業、實業投資、能源礦產等領域的項目合作,輔以“區塊鏈”噱頭,配以“數字貨幣時代”、“技術革命的新一輪革新”等一系列蠱惑人心的宣傳文案騙取投資者信任。

人民大會堂宣講 線上+線下宣傳相結合

為了擴大影響,盧某某等人利用線上傳銷、線下傳銷相結合的模式。在線上創設供會員參與的網絡媒介,搭建虛擬貨幣交易平臺,背後操縱價格變動,形成發展繁榮的假象,通過工作人員管控盤口,維持價格穩定;在線下通過公司實地宣傳、年會、地區頭目宣傳的方式擴大傳銷規模,利用微信、微博等手機端應用形成地區傳銷網絡。

為了擴大影響,提高知名度,盧某某等人還一度邀請近萬人在人民大會堂召開宣講會,在主流媒體宣傳,通過網絡平臺和公司實地造勢,並利用“數字中國”這一契機,假借官方聲音迷惑受眾,迅速在全國發展了大量會員。

如涉案人員禹某就利用其政協委員、出租車公司老闆的身份地位,在微信朋友圈頻繁轉發關於GGP和電子貨幣的文章,很快在山東萊州地區形成了地區性的傳銷組織。

追加逮捕力求罪當其罰

案件立案後,海州區檢察院及時介入。由於該案體量大,證據繁瑣,需從言辭證據和客觀證據兩方面抓起,主抓證據間的相互印證,形成完整證據鎖鏈。經過仔細摸排,篩選整理出數千條會員轉賬投資信息、GGP會員共計10905個賬號,會員信息數十萬條。

審查後發現,公司收支系來自GGP會員投入和操縱GGP積分價格,其中1億多元用於托盤,此外還用於宣傳費用、會議費用、市場開發費用、歸還客戶投資款等,股東均領取股東工資和分紅,部分股東從公司套走數百萬資金,以此鎖定傳銷本質。

案件移送檢察機關後,海州區檢察院成立了專案組。承辦檢察官緊扣案件“命門”,針對網絡傳銷的人員架構、宣傳內容、公司的收支等方面集中突破,著力解決案件定性問題,同時將移送審查起訴的人員按照角色、作用和地位,分類為公司股東兼GGP發起人、公司員工和地區頭目,分別按照該角色在GGP傳銷活動中具體所起的作用,嚴格按照司法解釋的規定,從嚴認定為組織者、領導者,對未參與傳銷活動人員依法出罪。

如涉案公司的總經理劉某軍,其2017年1月下旬加入全球通用公司後雖然擔任總經理職務,但沒有參與或推廣GGP項目,無法認定為組織者、領導者,故依法認定劉某軍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為了司法處理的公平性,針對案件審理中發現的部分犯罪嫌疑人相對於已經逮捕的同案犯在傳銷活動中所起的作用更為關鍵的情況,海州區檢察院及時決定逮捕,犯罪嫌疑人拒不到案時,督促偵查機關上網追逃,確保逮捕決定的堅決執行。

如被取保候審的成某傑作為公司的股東,亦是GGP項目的發起人之一,對該項目的推進起到了重要作用,是傳銷組織的頂層人員。成某傑在審查起訴階段翻供,對涉案的大額款項否認,且取保候審期間存在不予配合傳喚的情形,為了保障刑罰公正性和嚴肅性,在審查起訴階段,海州區檢察院依法決定對其逮捕。

因案情複雜,海州區檢察院分別於2017年8月18日、 2018年5月23日依法以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對盧某某犯罪團伙成員提起公訴,一審判決有罪後,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訴,因證據紮實充分,二審法院判決維持一審判決的刑期。歷經一審、二審,該傳銷組織被徹底摧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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