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2 操縱期貨市場者顫抖吧:虛假申報、蠱惑、搶帽子、擠倉再也玩不轉了

操縱期貨市場者顫抖吧:虛假申報、蠱惑、搶帽子、擠倉再也玩不轉了

11月22日,中國證監會出臺第160號令,明確了《期貨交易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七十條第五項——“其他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的行為”的具體內容。此前,國務院頒佈的《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七十條只列明瞭四種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的行為,第五項為“其他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的行為”。這是證監會依據《條例》授權,首次對《條例》第七十條第五項作出具體明確規定。

操纵期货市场者颤抖吧:虚假申报、蛊惑、抢帽子、挤仓再也玩不转了

證監會《關於第七十條第五項“其他操縱期貨交易價格行為”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的第160號令自2019年11月22日起施行,這是中國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常德鵬在2019年11月22日舉行的例行新聞發佈會上宣佈的。《規定》通過“證監會令【第160號】”發佈,發文日期2019年11月18日。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針對《條例》第七十條第五項——“其他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的行為”,《規定》此次已明確列明四種行為。

11月22日起施行的《規定》共8條。第一條為制定依據,第二至五條明確禁止虛假申報、蠱惑、搶帽子、擠倉等四種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的行為,第六條為“兜底”條款,第七條為責任條款,第八條為施行日期條款。

四種操縱期貨價格的行為被明確禁止

《規定》指出,以下四種行為構成“其他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的行為”:

一、不以成交為目的,頻繁申報、撤單或者大額申報、 撤單,影響期貨交易價格或者期貨交易量,並進行與申報方向相反的交易或者謀取相關利益的,構成操縱。

二、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影響期貨交易價格或者期貨交易量,並進行相關交易或者謀取相關利益的,構成操縱。

三、對合約或合約標的物作出公開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影響期貨交易價格或者期貨交易量,並進行與其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方向相反的期貨交易的,構成操縱。

四、在臨近交割月或者交割月,利用不正當手段規避持倉限制,形成持倉優勢,影響期貨交易價格的,構成操縱。

不過,為了防止有人鑽法規的空子,《規定》第六條為“兜底”條款——“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以其他方式操縱期貨交易價格。”

“分倉獲得持倉優勢”被認定為操縱

同日,證監會以書面方式對《規定》的起草進行了說明。

證監會表示:“近年來,我會在監管工作中發現,一些交易者反覆利用程序化交易工具或者自媒體平臺,通過虛假申報、蠱惑、搶帽子、擠倉等方式操縱期貨交易價格,擾亂期貨市場秩序。此類行為未被《期貨交易管理條例》明確禁止,呈現多發態勢,急需予以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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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打擊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的行為,增強期貨市場服務實體經濟能力,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和第七十條的規定,證監會制定了此次宣佈實施的《規定》,並在宣佈之日立即實施。

在《規定》的起草說明中,證監會還詳細解釋了什麼是“虛假申報操縱”、“蠱惑操縱”、“搶帽子操縱”、 “擠倉操縱”,從“行為意圖”、“行為表現”、“行為影響”三個方面做了詳細的說明,並規定了具體的認定標準。

“虛假申報操縱”:行為人存在少量成交或者部分成交的,不影響對“不以成交為目的”的認定。對於是否“頻繁”,可結合行為人撤單次數及其佔同期市場總撤單次數比例、各次撤單的時間間隔等綜合判斷。

“蠱惑操縱”:行為人編造並傳播或者雖未編造但傳播了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行為人進行相關交易或者謀取相關利益;行為影響期貨交易價格或者期貨交易量。

“搶帽子操縱”:行為人對合約或者合約標的物作出公開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並進行與其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方向相反的期貨交易。行為人的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影響期貨交易價格或者期貨交易量。

“擠倉操縱”:行為人採取分倉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規避限倉規定,獲取了相對於其他交易者的持倉優勢。

《規定》發佈前9個月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由國務院發佈,是目前期貨市場監管法律體系的頂層設計。中國證監會、交易所分別在規章和交易所制度兩個層面加以完善,三個層次共同構成了期貨交易監管制度和市場規則體系。

11月22日,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的授權,中國證監會首次明確了“其他操縱期貨交易價格行為”的具體標準,並以《規定》的形式確立為證監會的部門規章。分析人士認為,這意味著今後在認定“操縱期貨交易價格行為”時有了明確的法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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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表示:“下一步,證監會將依法打擊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的行為,確保期貨市場有序發展,持續增強期貨市場服務實體經濟能力。”

2019年2月15日,證監會曾召開新聞發佈會,新聞發言人高莉表示,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授權,證監會起草了《關於第七十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徵求意見稿)》。徵求意見稿發佈後,證監會在官網和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就《規定》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11月22日,常德鵬表示,徵求意見過程中,各方整體上對《規定》持支持和歡迎態度,部分市場參與者提出了意見和建議,證監會認真梳理研究,採納了合理可行的意見和建議。

加強法制建設 精準打擊期貨市場操縱行為

“精準打擊期貨市場操縱行為”一直就是證監會和交易所一線監管的重點,近期監管層更是在制度建設上加大了力度。

2019年11月15日,證監會就《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其中第九十八條要求期貨交易所建立健全實際控制關係賬戶備案管理制度,並明確定義了實際控制關係;第九十九條明確規定了認定實際控制關係的“九種情形”,滿足一條,賬戶就可能被認定為實際控制關係。

2019年11月20日,上期所、大商所、鄭商所、中金所集體發佈了《關於落實穿透式監管相關要求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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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穿透式監管,不同於以往期貨公司申報可疑賬戶交易狀況與實控人信息等資料,而是由專門的監控中心負責實控賬戶報備的集中管理,並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從而強化實控賬戶管理制度。

證監會副主席姜洋曾公開表示,穿透式監管,首先意味著賬戶編碼可以看穿。我國市場實施穿透式監管是基於我國的國情市情,由於散戶股東較多,市場制度還在健全當中,監管掌握單個客戶的資金和交易運行,可以對其形成威懾,使其不敢隨意操縱市場。

據期貨行業媒體報道:“這意味著期交所與金融監管部門能迅速找到海量關聯賬戶背後的實控人,通過大數據分析與風控模型預警提前洞察上述實控人是否利用關聯賬戶開展期貨價格操縱,及時採取相關監管措施。”

2019年11月22日,“其他操縱期貨交易價格行為”的標準首次被明確,《規定》的發佈也標誌著中國期貨市場的法制建設又大大地向前推進了一步。

證監會、司法機關聯合打擊證券期貨違法犯罪

11月22日,證監會還宣佈:“近日,證監會與公安部聯合組織了打擊證券期貨違法犯罪執法培訓班。這是證監會在全面深化資本市場改革背景下,加強與公安司法機關的執法協作,形成監管執法合力,共同促進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的一項重要工作安排。”

培訓的重點是:上市公司財務造假、操縱市場、內幕交易等證券期貨違法犯罪的特點、趨勢。研究探討了完善執法協作、提高違法成本、提升執法效能的路徑和方法。

來自公安、檢察、法院和證監會系統以及審計署、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等100家單位和部門的140名業務骨幹參加了培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給予了大力支持。

證監會進一步表示:“下一步,證監會將繼續鞏固和完善與公安司法機關的協作機制,充分發揮各方合力,共同打擊各類證券期貨違法犯罪,切實保護投資者利益,維護資本市場長期穩定健康發展。”

每經記者 謝欣 實習記者 唐宗全

投資有風險,獨立判斷很重要

本文僅供參考,不構成買賣依據,入市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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