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25 公共基礎知識:離婚

公共基礎知識考點非常之廣泛,其中法律部分的考點最為複雜、難懂,今天福建省公務員考試網就來為大家普及一下離婚這一知識點,帶大家瞭解一下離婚後所要面臨的法律問題有哪些?

一、知識點

離婚分為自願離婚和訴訟離婚。

(一)自願離婚

自願離婚也就是協議離婚。《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從法律角度來看,自願離婚需要有以下條件:

1. 離婚主體是依法辦理了結婚登記的合法配偶,不包括非法同居的男女雙方也不包括事實婚姻。

2. 要求“雙方自願”即配偶雙方就離婚問題達成一致的意思表示,並且這種意思表示必須真實、自願。

3. 必須具備“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的法定要件。“適當處理”是指協議離婚雙方當事人就子女撫養和財產問題處理達成協議。

另外,符合以上條件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也就是說,夫妻雙方必須同時到場才能辦理離婚。

(二)訴訟離婚

訴訟離婚是指夫妻雙方就是否離婚或者財產的分割、債務的分擔、子女的撫養等問題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而向人民法院起訴接觸婚姻關係的制度。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①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②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③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④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⑤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二、離婚程序

由法條可知,訴訟離婚的程序是:提起訴訟——法院受理——調解——審理——判決。

1. 訴訟與管轄

(1)離婚訴訟由一方當事人提起。可能有幾個情況:

第一,雙方都同意離婚,單對於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意見不同的;第二,夫妻一方要求離婚,另外一方不同意離婚的情況。

(2)案件管轄的一般原則是“原告就被告”。被告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 調解

調解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調解有三種結果:第一,調解後雙方當事人和好,原告撤訴,訴訟結束;第二,雙方當事人達成離婚協議,人民法院按協議製作離婚調解書,調解書送達後,即發生法律效力,婚姻關係自此解除;第三,調解無效,應立即進入下一訴訟程序。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七項規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即第一次離婚訴訟判決不離後,在判決書生效滿6個月後提起第二次離婚,法院才會受理。

3. 審理與判決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當事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都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由於離婚案件不同程度地涉及當事人的隱私,如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但宣告判決公開;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死亡的,雙方當事人的關係即自然消滅,人民法院應當終結訴訟。

三、特殊主體的特別程序

1. 對軍人的特殊保護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1984年發佈的《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9條規定:軍人不同意離婚時,應教育原告珍惜與軍人的夫妻關係,儘量調解和好或判決不準離婚。

2. 對女方的特殊保護

《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1年內或中止妊娠後6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四、離婚的法律效果

(一)與子女關係

《婚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

《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二)財產的處理

《婚姻法》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1. 共同財產的規定

《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包括: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即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這裡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主要是:①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②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③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另外,《婚姻法》司法解釋(三)中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2. 特殊共同財產的分割

(1)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2)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①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②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後,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3)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合夥企業中的出資,另一方不是該企業合夥人的,當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其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對方時,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①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的,該配偶依法取得合夥人地位;

②其他合夥人不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受讓權的,可以對轉讓所得的財產進行分割;

③其他合夥人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但同意該合夥人退夥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可以對退還的財產進行分割;

④其他合夥人既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又不同意該合夥人退夥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視為全體合夥人同意轉讓,該配偶依法取得合夥人地位。

(4)夫妻以一方名義投資設立獨資企業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該獨資企業中的共同財產時,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①一方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對企業資產進行評估後,由取得企業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②雙方均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在雙方競價基礎上,由取得企業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③雙方均不願意經營該企業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5)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①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②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③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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