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5 夫妻一人借款,怎樣坐實讓夫妻二人共同還款?

蒂亙花海


你用到“坐實”這個詞,說明你把錢借給了夫妻一方,現在想讓夫妻共同承擔債務。夫妻一方所負債務有可能是共同債務,也可能是夫妻個人債務,主要從以下方面把握:


1、債務是否夫妻雙方共同簽字確認的,或者一方借款,另一方事後追人的均為夫妻共同債務。


2、夫妻一方借款用於家庭共同生活的為夫妻共同債務。


3、夫妻一方借款未超出家庭共同生活開支的,為共同債務。


4、夫妻一方借款超出家庭日常開支,借款人若證明該部分借款用於家庭共同生活,生產經營的,為夫妻共同債務;若債權人無法證明的則屬夫妻個人債務。


綜上,你若想要夫妻共同承擔債務就要從以上法律規定著手,讓夫妻一方同意、確認債務,或者提供證據證明債務用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生產經營、夫妻共同意思表示!


長安法律人


其實現在借你朋友錢真的是一件很糾結的事情,如果他來借錢的話,手裡有錢還真不能不借他。因為對待朋友不能什麼事情都藏著。看見人家有事兒也不幫的道理。朋友遇到急事就十分需要這筆錢,我想我一定會毫不猶豫的把這筆錢借的。但是借錢這件事一定要先君子後小人。我就遇到過這樣的一件事。我的朋友家裡的孩子涉及到了校園貸有一筆錢必須得還上。於是他來找到我想要借錢。我就對他說這種事情我是一定會幫你的。只是借錢的時候,你一定要把你的妻子也帶來你們夫妻雙方都在的情況下,我把錢借給你們也要給我出一個手續。這是先小人後君子的做法,因為這不是一筆小錢,事後如果有疑義的話,有了這個收據有了他們夫妻雙方的認可,可能我就免去了許多不必要的爭端。其實不管是借什麼錢,真的一定要把他的妻子或者她的丈夫都要找帶來。必須要雙方都認可才能借的,因為現在借錢風險實在是太大了。



伊春美食美客


現在,關於夫妻共同債務,糾紛多多,法律規定也有變化,你能提前想到,真是非常棒的。

首先,我國法律規定,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產生的債務,應當由夫妻共同承擔,即為夫妻共同債務。因為婚姻關係的特殊身份因素和財產屬性,對於善意的第三人來說,很難也幾乎沒有任何手段能夠了解到夫妻之間的財產和債務分配情況,所以,法律就將夫妻共同債務承擔作為一項基本原則,這是為了保護經濟發展和交易安全。

其次,雖然夫妻共同債務承擔是一個基本原則,但是,鑑於社會生活的複雜性,法律對於一些額外情況給予了不同的規定,在保護交易對方的同時,也保護婚姻中的舉債不知情一方的合法權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內容:" 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在這條規定中的“但書”部分,就區分了夫妻財產約定製度下,夫或妻不必按照夫妻共同債務原則承擔一方對外的舉債。

第三,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又對上述司法解釋第24條做了補充,即,

一,對假債、惡債明確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不再支持直接執行夫妻另一方財產,未經審判程序,不得要求未舉債的夫妻一方承擔民事責任。

三,明確提出,要樹立生存權益高於債權的理念,一般不得拍賣、變賣或抵債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

鑑於上述內容,對於將要跟夫或妻一方簽署債務合同的第三人來說,為了增加償債的能力和減少債務糾紛,最好還是要求夫妻共同簽署該合同,明確夫妻對於債務的共同償還責任,以便保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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穎想法律


首先,對題主的題目給予讚許,這個題目起的好!

夫妻債務的問題一直困擾司法界。

1980年的《婚姻法》實施以來,雖經2001年的再次修改,但對《婚姻法》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應當共同償還”的“共同生活所負債務”的理解不同以及沒有具體的解釋,所以出現大量夫妻串通、假離婚,逃避夫妻共同債務、坑害債權人利益的問題。

2003年,最高法院頒佈《婚姻法》解釋(二)24條,遏制住了夫妻共同逃避債務問題,但又出現夫妻一方借債加害另一方的問題,特別是最近幾年愈演愈烈,到全國婦聯的上訪和人大代表的提案絡繹不絕。

針對這種情況,2018年1月18日最高法院又出臺了《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共三條:一是共同簽字或一方事後追認,屬共同債務;二是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共同債務;三是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共同債務,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目的是防止一方向另一方轉嫁債務。

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效果如何,有待觀察!

二、回答題主問題

夫妻一人借款,怎樣坐實讓夫妻二人共同還款?

第一、正如司法解釋所言,借條由夫妻共同簽字最為妥當!

第二,夫妻一方借款或出具借條,事後由另一方補籤,確認夫妻共同借款的事實。

第三,交易時,採取電話錄音或微信方式,向另一方確認借款用於家庭生活、共同經營項目的具體事項,也可將款項支付另一方並在借條中予以說明。生活中瑣事很多,無論什麼,記住向另一方確認並留有證據,這樣認定夫妻共同債務應該不是什麼難事!

除非個人之間的,那就與另一方沒有關係了!

如有疑問,可私信!


童律師會客室


在以前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一直是法律實務的一大難點,每個法院處理相關問題太多不一樣,主要分為以下幾種:1.若夫妻一方能舉證證明債務屬於另一方的個人債務,則按照一方債務處理。2.若能審理出為共同債務,則按照共同債務處理。3.若債務屬性無法確定,可能將相關財產處理滯後,先解決婚姻問題。

2018年1月18日開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 使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中突破以往《婚姻法》及相關解釋的模糊認定,對生活債務以外的債務將舉證責任由債務人(即夫妻一方)變更為債權人,由債權人證明該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並加強了大額債務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難度,例如需要雙方都簽字或追認。

再如今相關解釋施行之後,再要想將個人債務逃避為夫妻共同債務難度增大,並且從個人誠信及道義等方面出發,都不建議如此做,但若需要夫妻二人共同還款,對於合理的符合家庭開支的債務不需要過多處理,但對於明顯超過家庭開支的債務則需要另一半共同在借條等憑證上簽字,或者另一半向債權人追認該債務屬於共同債務。當然若能證明明顯超過家庭開支的債務確為用於家庭開支,則亦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法律是為了保護自身的權益,我們不建議並呼籲大家不要利用法律的擦邊球來達到非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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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濟法律


1、首先要證實借款時間,是否發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

2、證實之後,可以著手起訴他們夫妻二人,並儘量提供一切相關的證據。這個有法律法規如下:(1)用於夫妻共同生活,(2)、共同生產經營,(3)、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以上三種情形之一,都可以認定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3、要關注他們的動產不動產情況,若房產或者其他東西仍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你可以起訴或者撤銷贈與,從而實現你的債權。

4、要考慮時效的問題。一旦過了時效,你再努力都白搭。

借款一定是發生在親友之間。民間有語:不借一個惱,借了十個惱。所以,借錢之前,必須要多考慮一下,考察一下。免得錢財損失了,人情也惱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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