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工作趣事小記:
作為檢察院的一名公訴人,我們在審查起訴階段必須去看守所訊問犯罪嫌疑人。但有一部分犯罪嫌疑人因為犯罪情節輕微等等原因是取保候審在家的,對於這部分犯罪嫌疑人,我們必須叫到辦公室進行訊問。
插(法)播(律)
小(小)廣(貼)告(士)
取保候審: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它是指偵查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提供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保證其不會逃避或妨礙偵查,並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而那些被叫到辦公室進行訊問的犯罪嫌疑人不外乎這幾種狀態:
01
知錯能改
❉知錯能改(我知道我錯了,我自首、我坦白,我自願認罪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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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自首是指犯罪後自動投案,向公安、司法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行為。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坦白:《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02
平靜如水
❉平靜如水(我又沒販毒,我只是開車把販毒的人送到他想去的地方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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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 規定,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明知是他人攜帶毒品販賣而為其提供交通工具便利的,以共犯論處。
03
暴躁不安
❉暴躁不安(我自己喝酒自己開車,最後把自己摔傷了,又沒碰到別人,你們憑什麼給我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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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駕駛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之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醉酒駕駛機動車的;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定額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都屬於危險駕駛。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屬於醉酒駕駛機動車,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
04
撒謊繞彎
❉撒謊繞彎(檢察官,你先抽根菸,這事吧我這麼跟你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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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網恢恢疏而不漏
嗯~想來想去差不多就這幾種類型的犯罪嫌疑人吧。
but,今天我見到了有史以來最高冷、最學霸、最佛系的犯罪嫌疑人(至少我是這麼認為的
)
故事是這樣開始的:
寫了三十分鐘的作業,終於開口說話了。。。。。
最主要的是,他提的問題剛好戳到本文重點啦
來來來,【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瞭解一下:
“
法律小貼士
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週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犯罪記錄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
設置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的目的在於防止給未成年人貼上“罪犯”的標籤,增加重返社會的難度,該制度的實施可以促使未成年人罪犯更好地迴歸社會,為其恢復正常的學習、生活提供製度上的保障。 犯罪記錄封存的解除對被封存犯罪記錄的未成年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對其犯罪記錄解除封存:
(一)實施新的犯罪,且新罪與封存記錄之罪數罪併罰後被決定執行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
(二)發現漏罪,且漏罪與封存記錄之罪數罪併罰後被決定執行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
哈哈,看到這裡,那些為這位學霸犯罪嫌疑人捏一把汗的小夥伴可以去吃火鍋了,這次的犯罪行為不會影響到他以後的大學或是當兵生涯,更不會影響到他以後的生活。
好啦,今天的工作趣事小記就到這裡,想知道更有趣的事情,請看下期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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