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22 9歲男童爬高壓電杆致殘,狀告供電部門索賠378萬!法院這麼判……

9歲男童爬高壓電杆致殘,狀告供電部門索賠378萬!法院這麼判……

孩子是祖國的花朵,更是家庭的希望。然而近年來,未成年人人身傷害案有增無減,身心的創傷、鉅額的醫療費用和曲折的索賠之路,讓許多的家庭瞬間陷入了絕境。

意外防不勝防,如何在遭受意外傷害之後得到及時的救助和賠償,讓未成年人和他們的家庭重新燃起生活的希望?這值得我們每一個人的關注和思考。

今天,我們共同探討未成年人人身損害賠償這個話題。

9岁男童爬高压电杆致残,状告供电部门索赔378万!法院这么判……

孩子離開父母獨自玩耍,不料爬上高壓電杆被電擊傷,造成孩子身體傷殘。家長向其責任方討要說法,卻遭遇“閉門羹”。未成年人人身遭到損害,應該由誰負責呢?

點擊音頻收聽司法局長在線——我的孩子,誰來對你負責?

案情回放

2014年8月12日晚上9點,9歲的小楊獨自離開父母跑到外面玩耍,當他走到租住房附近的一家酒店時,他發現了一根高壓電杆,這根高壓電杆引起了小楊的注意。電杆附近的酒店正在裝修,電杆根部堆放了少量的溼泥土,所在區域設置了塑料圍欄。這根10kv的高壓方形電杆上清楚的寫著“高壓危險,禁止攀登”、“有電危險、當心觸電”等警示文字和圖案標識。

9岁男童爬高压电杆致残,状告供电部门索赔378万!法院这么判……

小楊湊上前去,抬頭望了望高壓電杆的高度,然後思考了一會兒。出於貪玩和好奇,他爬上了高壓電杆。悲劇發生了。在攀爬的時候,小楊被高壓電擊傷,倒掛在了電線杆上的鐵梯上。

路過的行人張翠華髮現了他,此時的小楊虛弱又痛苦。“誒呀,這是哪家的孩子啊,怎麼被倒掛在鐵梯上啊?你先別動,乖,阿姨趕緊找警察叔叔來救你。”

張翠華趕緊報了警,然後將小楊及時送醫後轉四川大學華西醫院搶救治療。,小楊的爸爸楊濤接到通知後趕緊趕到了華西醫院。最終,小楊全身多處嚴重燒傷,雖經多次手術治療,小楊最終還是左手肢截肢,右上肢功能部分喪失,經近一年半住院治療共產生治療費77萬餘元。經司法鑑定機構鑑定為三級傷殘。大部分護理依賴,以及殘疾器具所需費用高達張翠華趕緊報了警,然後將小楊及時送醫後轉四川大學華西醫院搶救治療。

小楊的爸爸楊濤接到通知後趕緊趕到了華西醫院。最終,小楊全身多處嚴重燒傷,雖經多次手術治療,小楊最終還是左手肢截肢,右上肢功能部分喪失,經近一年半住院治療共產生治療費77萬餘元。經司法鑑定機構鑑定為三級傷殘。大部分護理依賴,以及殘疾器具所需費用高達103萬元。

2016年7月,小楊的父母找到了高壓電杆產權人某供電公司,以及負責電杆所在道路修建的某投資開發公司。

我孩子被嚴重燒傷,左手肢截肢,右上肢功能也部分喪失,這事你們得賠償!

楊濤

工作人員

楊先生,這事我們無法負責。

你們憑啥不負責啊,我孩子在你們這被擊傷了,你們沒有盡到責任就應該賠償?

楊先生,你孩子自己去玩耍才被擊傷的,你們做家長的也沒有監管好自己的孩子,你現在來找我們,這實在太荒唐了!

你們怎麼這樣啊,不想賠償還全怪我們了?

你走吧,這事我們無能為力。

協商無果後,楊濤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某供電公司、酒店經營者、酒店房東共同賠償小楊各項損失378萬餘元,楊濤認為,這些被告對於小楊電擊傷害事故的發生具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一審法院經公開開庭審理認定:本案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某供電公司為涉案高壓電線杆的產權人和經營人,沒有證據證明小楊有故意或不可抗力致損害而免責的情形,依法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受害人小楊自身存在重大過失,依法應減輕某供電公司的責任;小楊的父母疏於對小楊的教育管理,未盡到監護職責,也應承擔一定責任;酒店房主和酒店經營者在高壓電線杆下面的填土行為也是導致涉案高壓電線杆出現安全隱患的原因,因此他們也應當承擔部分責任。由於楊濤沒有舉證證明某投資開發公司存在侵權行為,法院認定某投資開發公司不應承擔責任。

遂依法認定小楊的醫療費、殘疾人賠償金、假肢安裝費用等損失金額為176萬餘元,判決某供電公司承擔50%的責任,酒店經營者和房東各承擔10%的責任,受害人小楊及其父母共同承擔30%的責任。

一審宣判後,各方均不服判決結果,先後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後,另查明:小楊父母雖系農村戶口,但長期在城鎮務工。某投資開發公司在修路過程中,邊坡工程將涉案電杆地面填高,造成了地面與爬梯距離大幅縮短,存在過錯,也應當承擔部分賠償責任。

鑑於二審中出現新證據,二審法院作出如下改判:某供電公司承擔65%的責任,賠償受害人182萬餘元,某投資開發公司承擔15%的責任,賠償受害人42萬餘元,酒店經營者某和房東各承擔5%的責任,各賠償受害人14萬餘元,小楊及其監護人自行承擔10%的責任。

本期嘉賓

簡陽市司法局副局長 樊增軍(左)

四川得力律師事務所律師 卿文君(右)

案件解讀

當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時,可以通過哪些途徑向侵害人索要賠償?

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其監護人可以通過以下途徑向侵害人索賠:

一是雙方協商,即找到有關責任單位如本案中的供電公司、修路公司協商賠償;

二是申請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調解,在損害發生後,如果雙方不能自行協商解決,任何一方可以向事發地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如果在調委會的主持下雙方自願協商一致達成調解協議,那糾紛也能得到圓滿處理;

三是通過訴訟途徑解決,通俗說法就是“打官司”。在雙方就損害賠償達不成協議時,未成年人可以作為原告向法院起訴侵害人要求損害賠償。

小楊2014年8月受傷住院,但是2016年7月才向人民法院起訴,是否已經超過了訴訟時效?

小楊受傷和起訴均發生在《民法總則》生效前,因此本案的訴訟時效適用《民法通則》的規定,《民法通則》的136條規定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但本案具有訴訟時效中斷重新計算的情形,《民法通則》第140條規定,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的,訴訟時效中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本案中,小楊受傷後,其父母要求供電公司支付了部分醫療費,以及多次請求司法所、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的行為就屬於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因此並未超過訴訟時效。

兩級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均適用了“無過錯責任”原則,既然沒有過錯,為什麼還要承擔責任呢?

《侵權責任法》第7條規定:“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該條規定明確了我國法律實行過錯責任與無過錯責任相結合的原則。只要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都要依法承擔侵權責任。如甲忘帶家門鑰匙,鄰居乙建議甲從自家陽臺攀爬到甲家,並提供繩索以備不測,丙、丁在旁協助固定繩索。甲在攀登時繩索斷裂,從三樓墜地致重傷。各方當事人就賠償事宜未達成一致,甲訴至法院。法院最終判決可以讓乙承擔部分賠償責任。此事故的釀成,自然主要責任在甲,乙雖出於好心,但甲從陽臺攀爬的主意是他出的,攀爬的繩索也是他提供的,雖不能算有過錯,但在繩斷人傷的事故面前,也脫不了干係,所以法院作此判決。

結合本案案情,小楊受傷是多個侵權行為共同作用的結果,屬多因一果侵權行為,法院判決本案適用無過錯原則,市供電公司依法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酒店經營者、房東、道路施工公司的行為以及小楊父母的監護失職與小楊的受傷都存在一定的因果關係,亦應承擔一定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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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對人身損害賠償的範圍是如何規定的?一旦遭受了人身損害,可以向侵害人請求哪些賠償呢?

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因他人的侵害行為遭受人身損害時,可以向侵害人要求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因他人的侵害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還可以向侵害人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農村戶口也可以按照城鎮標準計算殘疾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具體的認定條件是什麼?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5條規定“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

司法實踐中,只要能夠證明經常居住地在城鎮,即在城鎮連續居住一年以上,主要收入來源地為城市,即在城市有固定收入,對於戶口雖然是農村的人員,但在城市經商、居住,其經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來源地均為城市,有關損害賠償費用應當根據當地城鎮居民的相關標準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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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法院判定小楊的父母未盡到監護職責,應當承當一定的責任,作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具體要承擔哪些監護職責?

根據《民法總則》的規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監護人,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主要應當履行以下監護職責:

1.保護未成年人的人身,維護未成年人的人身健康和安全,排除來自於各方面的對未成年人的人身權利實施的侵害。

2.管理未成年人的財產,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的財產權益,制止和排除他人侵犯未成年人財產權益的行為。

3.擔任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未成年人進行民事活動、參加訴訟活動。本案中,小楊的父母代小楊提起訴訟行使索賠請求權,也是履行監護職責的體現。

9岁男童爬高压电杆致残,状告供电部门索赔378万!法院这么判……

作為未成年人自己,尤其是已經具備了一定的認知能力、能夠明辨一些是非但又懵懵懂懂的青少年,如何保護自己的生命健康?

未成年人要保護自己的生命健康,首先要懂得生命的價值,理解父母的養育之恩,真愛生命。其次要養成良好的生活習慣,杜絕不良嗜好,抵制不良誘惑,糾正不良行為。練就一顆強大的內心,危險來臨時,沉著冷靜地應對。還有一點很重要,就是要加強學習,學習自我保護的方法,提高自我保護的能力,尤其要學習法律知識,當遭受損害時,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依法保護我們的生命健康權。

保護未成年人安全健康成長是每一個家庭和全社會的責任,有效維護受到人身損害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是法治中國的應有之義。國家、社會、家庭應當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搭建安全的屏障,當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時,更要讓法律的公正撫平他們的傷口,讓法治的光輝點亮家庭的希望。

保護未成年人,我們一直在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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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成都市司法局

總編:傅澤濤 主編:張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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