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07 註冊消防工程師各類消防系統備用量彙總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應有備用噴頭,其數量不應少於總數的1%,且每種型號均不得少於10只。(6.1.9)

條文依據:《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範》GB50084-2001(2005年版)

各種不同規格的噴頭均應有一定數量的備用品,其數量不應小於安裝總數的1%,且每種備用噴頭不應少於10個。(8.0.9-5)

條文依據:《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施工及驗收規範》GB50261-2005

註冊消防工程師各類消防系統備用量彙總

細水霧滅火系統

設計要求:細水霧滅火系統應按噴頭的型號規格儲存備用噴頭,其數量不應小於相同型號規格噴頭實際設計使用總數的1%,且分別不應少於5只。(3.2.6)

驗收要求:不同型號規格噴頭的備用量不應小於其實際安裝總數的1%,且每種備用噴頭數不應少於5只。(5.0.8-1)

條文依據:《細水霧滅火系統技術規範》GB50898-2013

水噴霧滅火系統

水噴霧滅火系統不同型號、規格的噴頭的備用量不應小於其實際安裝總數的1%,且每種備用噴頭數不應少於5只。(9.0.12-3)

條文依據:《水噴霧滅火系統技術規範》GB50219-2014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不同類型的探測器應有10%但不少於50只的備品。(6.2.6)

條文依據:《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施工及驗收規範》GB50166-2007

滅火器

每次送修的滅火器數量不得超過計算單元配置滅火器總數量的1/4。超出時,應選擇相同類型和操作方法的滅火器替代,替代滅火器的滅火級別不應小於原配置滅火器的滅火級別。(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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