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1 1年11次!男子頻繁跳槽離職就索賠,被指“職業勞務碰瓷”

1年11次!男子頻繁跳槽離職就索賠,被指“職業勞務碰瓷”

1年11次!男子频繁跳槽离职就索赔,被指“职业劳务碰瓷”

換了11家公司,申請仲裁11次,提起訴訟8次,訴訟請求都是索要加班工資——一年間,聶某沒少打官司。

1年11次!男子频繁跳槽离职就索赔,被指“职业劳务碰瓷”

據報道,47歲的聶某在福建工作,先後在11家公司擔任駕駛員,在每家公司工作時間短則3天,長的有33天。每次辭職後,他就提出仲裁申請,要求原“東家”支付加班工資。晉江法院近日認定,聶某是在濫用訴權、惡意訴訟,屬於“職業勞務碰瓷”,駁回其訴訟請求。

故意不籤勞動合同,通過勞動仲裁索要兩倍工資

找藉口玩失蹤,辭職後索取生活費主動不要社保,事後舉報索要補償……諸如此類把就業當設局、有心機地製造漏洞起訴的“職場碰瓷”行為,無異於敲詐勒索,這也讓很多中小企業被坑。

雖然有些碰瓷者是在職場吃過虧後“吃一塹長一智”,可這一智長得並不合理。畢竟,“職場碰瓷”不是正當的權益博弈,而是違背法律和道德的失當行為。

在司法對勞動者權益保護力度強化的背景下,“職場碰瓷”確實挺有迷惑性。很多用人單位都容易陷入違規圈套,進而落下把柄。這也需要勞動仲裁和司法裁決等層面“擦亮眼睛”,周全考慮。

這倒不是說,該把職場維權輕易歸為“碰瓷”,維權是維權,碰瓷則不受法律保護,對那些確屬“職場碰瓷”的行為,就該懲前毖後。對於個別勞動者濫用《勞動者權益保護法》和醫療期保護方面知識鋌而走險,就該採取強有力的法律手段規制。

據瞭解,北京海淀法院正在與轄區內有關機關合作建立勞動爭議“黑名單”,將多次違法的企業和個人列入“黑名單”,並與其他社會信用系統實現對接。這就是遏制“職場碰瓷”的有益探索。

對企業和勞動者,理應“雙向約束”。沒有企業的失信和侵權,就沒有“職場碰瓷”,故而,對企業不規範的用工行為,也該一併嚴懲。而企業也要懂得,用工須規範,這本質上也是一種自我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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