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4 【掃黑除惡】閆世富涉黑案一審宣判

2020年3月4日,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對閆世富等21人組織、領導、參與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犯罪一案依法公開宣判,對被告人閆世富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壞交通設施罪、虛假訴訟罪、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貪汙罪、職務侵佔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以被告人趙應海、閆啟明等20人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十年到一年不等有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或者罰金。

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查明,以被告人閆世富為組織、領導者,趙應海、閆啟明、付正洲、左菊芬、蔣文國、自正友為積極參加者,王光紅、王光忠、閆開宏等人為其他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先後實施了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破壞交通設施、虛假訴訟、強迫交易、敲詐勒索、尋釁滋事、聚眾擾亂社會秩序、貪汙、職務侵佔等犯罪行為及其他違法行為。

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閆世富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組織村民以引流堰塞湖內的積水至楚大高速公路,造成大量泥沙淤積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構成嚴重後果;在楚大高速公路上開挖便道,致使高速公路設施損毀,足以使汽車發生傾覆、毀壞的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捏造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執行,尚未造成嚴重後果;捏造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採用暴力、威脅手段,強行入股滑石板石場進行分紅,情節嚴重;在南華縣天申堂地區敲詐勒索他人財物,數額較大;任意損毀公私財物,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在南華縣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利用擔任南華縣沙橋鎮三河底村主任的職務便利,非法佔有公款,數額巨大;利用職務便利,將集體資金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被告人趙應海、閆啟明等20人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並分別參與該組織實施部分的違法犯罪行為。法院根據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及認罪悔罪表現,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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