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5 股份公司董事長與總經理沒認繳投資卻偷賣公司,財務犯法嗎?

張北平


股份公司董事長和總經理屬於公司高管,他們如何偷賣公司,這個偷賣是如何定義的,為啥財務要成為背鍋俠呢。從個人看來,財務如果不知情的話,是沒有犯法的,只是沒有盡到勤勉監督的責任。但財務如果知情,並夥同並協助董事長和總經理,用不正當的手段變賣公司資產,那財務當然也是犯法的。

以前學會計的人中間總流傳一句話:財務做得好,一般是去兩院,一個是法院,一個是醫院。所以,財務有時也算是高危行業。因為一不小心就變成了犯法。

現在公司的註冊資本變成了認繳制,有些公司董事長和總經理認繳了一定註冊資本,但因期限長,並不會一開始就繳納出資。

題目中的偷賣要看是如何界定的,賣的又是什麼。如果是企業處置到期的固定資產,不用的設備等,這種在財務和法律上都是合規的,並沒有什麼違法的地方。

但如果是偷賣公司的股份,總額超過資產總額5%以上的大型資產等,這種不能隨便變賣的資產的話,那是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財務需承擔未勤勉監督的責任。對於公司董事長,高管變賣公司資產時,需要股東大會決議,並經出席會議的人過半數以上同意。財務人員可能涉及變賣的資產的賬務處理,如果是知情的,算變相參與,是需要承擔一定法律責任。如果並不知情,那隻需承擔未勤勉監督的責任,不需承擔法律責任。

所以,財務是比較容易成為背鍋俠的。那在實際中,遇到這種情況,財務人員是可以進行必要的提醒和勸解,保證企業整體安全有序運行。


紫苡依依


財務又躺槍了!

財務又躺槍了!與財務有什麼關係,嫌財務擦的翔還不夠嗎?董事長和總經理偷賣公司,財務最多是跑龍套的角色,把買賣雙方簽訂的協議拿到工商辦理而已。

如果是偷賣公司

如果股份有限公司僅他兩個股東,無論是實繳還是認繳,都是可以轉讓其股權出售公司的。

如果還有其他股東,他兩個如果轉讓自己的股份可以,但其他股東的股權是轉讓不了的。現在辦理股權轉讓,都需要股東本人簽字、轉讓,還要到現場。

當然,如果辦理具體事務的工商不嚴格要求或互相勾結除外,估計現在沒有敢這麼辦的吧。

應該是偷賣公司財物吧,如果是這個意思,那你這個斷句太有趣了

一、處置公司的重大資產等應通過股東大會表決

第一百零四條 本法和公司章程規定公司轉讓、受讓重大資產或者對外提供擔保等事項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的,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股東大會會議,由股東大會就上述事項進行表決。

新的公司法(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第四次修正)除上市公司外,對處置公司資產並沒有具體規定,主要是看公司章程如何規定,公司章程可以規定10%、30%等比例,也可參考上市公司對資產處置的比例:

第一百二十一條 上市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百分之三十的,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並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如果處置的資產違反公司章程規定,那有偷賣的可能。

二、董事長、總經理對公司應當盡忠實和勤勉義務

公司法對公司高管規定了忠實和勤勉義務。

第一百四十七條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的財產。

如果偷賣公司財物的款項沒交至公司,那就是違反了公司法147條,應追究其相應責任。

三、維權

可以通過公司的監事會、董事會、股東、以及公司員工的身份,進行維權,維護公司和股東合法權益,由相關機關依法處置。


東嶺財經


最佳答案

希望可以幫助你

變賣資產的收入如果仍歸企業所有,就不違法。除非董事會或股東會對經理人的權利在章程上進行了限制。

因為企業在經營管理中可以處置資產、也可以購買資產,都是正常業務。


光線視界


當然犯法,凡是不當利得,把別人或公家的財物據為己有,或損害他人利益的都是違法的。違法的嚴重程度與攝取的手段惡劣性質及大小有關,具體需套用相關法律。


諮詢師阿富


這個是明顯違法高管的忠誠義務,或許是構成刑事犯罪,讓律師衡量下,如果夠刑事,代理公司提起刑事控告。如果構成刑事犯罪,可以提起民事訴訟。


李小平大律師


你問的應該是偷賣的“財物”。偷賣公司財物跟股東無關,構成盜竊罪。也有可能構成侵佔公司財產罪。


讀你198599881


肯定犯法啊。不用說沒有認繳。就是全額繳納了。偷賣公司財務都犯法。


日月150013114


疫情過後可能案例比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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