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不退彩禮,男子強行與女子發生性關係補償自己,這算是犯法嗎?

路遙馬慢


現代結婚,沒有彩禮幾乎是不可能娶到媳婦的。彩禮作為長輩送給晚輩用作結婚以後的物質基礎,其本質是為結婚而送。但是很多地方在結婚之前,彩禮已經給付,此時如果女方退婚,那麼彩禮是否退還呢?

農村的王某與朱某通過媒人介紹,兩人通過了一段時間的交往,感覺挺合適的,準備結婚。之後朱某要求王某父母給彩禮30萬,王某父母為孩子結婚,借到了30萬給朱家送過去,兩家選了一下好日子。但沒過幾天,朱家又通過媒人認識了另外一個比王某家境好的苟某,於是決定悔婚,並通知王家。王某找到朱某,要求立即將收到彩禮予以退還。但朱某說他家錢因為弟弟結婚用掉了,等苟某把彩禮打過來,這錢才能退。王某非常生氣,強行與朱某發生了性關係。事後朱某報警,王某卻說:我們兩之前已經發生過性關係,她是我的人了,我不是強姦。

朱家收到的彩禮必須退還,《婚姻法解釋二》第10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彩禮在民法上屬於附條件贈與。王某為結婚,王家給予朱家現金30萬元,已經約定了這個就是彩禮,因此根據上述第10條的規定,因為王某和朱某並未辦理結婚登記,這彩禮必須退還。而朱某家聲稱需要等待時日,等苟某退還才可以,這個王某是可以通過訴訟要求利息的。

《刑法》第236條【強姦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強姦罪是違背婦女意志,侵犯婦女狹義的性的自主決定權的行為。婦女有權利選擇與何人、在何地、採用什麼方式與他人發生性關係,一切違背婦女上述意志的行為均構成強姦罪。

此案中王某雖然和朱某是戀人關係,但朱某當時是反對意向,且兩人並未結婚登記,法院以強姦罪判處王某3年有期徒刑,苟某得知這個事情後,不再與朱某交往。這是一個退婚引發的彩禮糾紛,男方坐牢,女方沒人娶,結局很悲慘。希望大家理性看待彩禮問題。


納爾


算,就是犯法,因為沒有結婚,完全違背了婦女的意願行為,這就是犯罪,女人可以這麼做,男人是不可以的,因為男人起主導作用,這種行為太不值得信賴,完全違背了人倫道德,是一種沒有道德的行為。

女子不退彩禮,男子強行發生性關係補償自己,這算犯法嗎?

算犯法,還是愚蠢的犯法,完全可以走法律途徑來解決,用這種行為是不道德的,是違背了她深意願的行為,這屬於犯法的行為,也是違背了道德底線的行為。

現在還沒有領證就是違法的行為,關於彩禮退還的事情,就算結婚了不滿三年都要退還的,完全可以走法律程序,沒有必要做出這種事情來,得不償失。

彩禮是我們的一種傳統習慣,都是自願的行為,沒人強迫你,你怎麼做都是你的自由,當你做出違揹她人意願的事情就是犯罪。

婚姻是美好的開始,不要因為一時的衝動而毀了自己的人生,太不值得了。




會飛的饞嘴貓貓


違背婦女意志都算強姦,請哥們一定要注意,決不要一時築成千古恨。女方告你會判三年以上有徒行。這樣衝動太不花算,代價太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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