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4 我們單位入職的時候HR就要求寫一個沒有日期、已簽名的自行離職聲明,請問這個合法嗎?

閒雲悠海1


這當然不合法。

按照規定,如果你在沒有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情況下,

單位需要辭退你,是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你,或者給你一個月的工資補償,同時對你的工齡部分也需要按照每年補償一個月工資標準進行補償,不足一年滿六個月的也是補償一個月工資。同時,你被辭退了,如果在單位工作滿一年,是可以領取失業金的,而且失業期間的社保,也是失業保險給繼續交,最長可以代交半年。

以上都是說你被單位辭退了的情況,但是,一旦你是自己離職,以上這些都將與你沒關係,你不會獲得任何補償。

單位要求你籤這種空白自動離職證明,就是想辭退你的時候不給任何補償。對於這種單位,首先就會讓員工沒有歸屬感,但現在也確實工作不易,如果自己能力很差,不妨就準備留足證據,以後有問題可以去申請仲裁;如果自己能力很強,估計你也用不到,老闆捨不得辭退你,只有你去炒掉老闆。

我是七葉,好久沒答題了,希望我的回答幫助到你。


七葉一支花


入職的時候就要籤一份自行離職申明,這麼明顯的違法行為,毫無合法性可言。我可以明確的告訴你,像這樣的單位,你入職的時候看到要籤這個東西,就可以直接走人了,根本沒必要在這樣的單位工作。原因很簡單,當後面單位不想要你的時候,你當初籤的這份自行離職申明就派上用場了,被趕走還無法維權。所以單位算計得非常深、非常遠,這樣的單位對於打工者來說根本應付不了,最好還是別幹。

為什麼說公司要求入職員工簽訂一份自行離職申明是不合法的呢?因為這種聲明違背客觀現實,員工還在入職,根本沒有離職情況出現,所以簽訂一份不存在的情況聲明根本就是違反事實的,自然是不合理不合法的。另外,員工離職的原因比較複雜,有個人原因,有單位原因,而自行離職申明意味著所有的原因都歸咎於員工個人,與單位根本無關了,這也是不現實的。再者,員工入職的時候被要求籤訂一份自行離職申明顯然是公司強加的,員工如果不籤就沒辦法入職,所以這種自行離職聲明是違反員工本人意願的,違反了勞動法追求的誠實信用原則和公正公平原則。所以入職就簽訂一份自行離職申明違法,也是無效的。

那麼問題來了,既然這種自行離職聲明是違法的、無效的,為什麼單位還要這麼做呢?據我的理解,目的只有一個,那就是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如辭退、開除員工等)可以避免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金。由於單位手握員工入職時候簽訂的一份不具日期的自行離職聲明,所以當員工被單位辭退或開除的時候,單位直接拿出員工當初簽訂的自行離職申明填上日期和有利於單位的內容就可以了,員工去投訴維權就會面臨極大的困難,從而迫使員工放棄維權。

所以這樣的單位特別差勁,手段狠毒,從一開始就對員工居心不良,這樣的單位根本不敢進去工作的,遇到了都要繞著走。

最後我還想說一點的是,職場上任何有關單位與員工之間產生的入職、離職和糾紛問題,都可以從《勞動合同法》上面找到解決方法。所以,我推薦大家讀一讀《全案例講解勞動合同法》這本書,當大家有任何勞動問題的時候就不再迷茫了,都可以從中找到應對方法,以便維護自己的權益。該書對每一條款都做了條分縷析,並且都引入了現實的勞動法律案例,是一本非常實用的職稱工具書,是職場人士不可或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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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r聊HR


這種可以非常明確,跟你說是不合法的,而且公司這樣做用心太險惡了。為什麼這樣說呢?首先你得先明白他這樣做的目的是幹嘛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主動提出或者經勞動者徵詢續簽意見時表示不續簽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主動提出或者經用人單位徵詢續簽意見時表示不續簽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通俗點說就是合同到期後,只要不是你自己提出說不續簽的情況下,公司提出不續簽,那麼就要給你補償的。

通過上面的條例,你應該就能明白,公司為什麼讓你籤一份自願離職的聲明呢,它的目的就是要造成一種你是自願離職的情況。到時候就可以不用給你提供經濟補償了,所以說這樣的企業確實非常的坑。員工要是不清楚的話,把這份協議給簽了,那麼到時候不管是合同到期還是對方想要,把你給辭退了,都可以說是你自己申請離職的。這樣的話就不需要給你進行任何的補償金呢。

碰到這種企業最好不要籤,因為簽了之後你就相當於隨時都有可能被辭退,而且一旦被辭退,你是沒有任何反抗的餘地。

再說一開始就有這種新式的企業,不僅對員工不會有什麼好的福利待遇,這樣的老闆的格局也很低,公司也不會有什麼太好的發展前景,如果有更好的選擇,建議還是換一家新的公司吧。要是沒有更好的選擇,領導又逼著你非簽不可才能入職,那你就滿做著,等到有更好的選擇就考慮換吧。


老茶說事


這不是合法與否的問題,而是合理與否的問題!不過,我想說,這樣的企業,希望你立刻倒閉,不消失不足以解恨!

就這個,我們不妨理性分析下:

如果是你情我願的,特別是行為還沒發生的,你不能說它是違法的!

所有違法的行為,有兩個標準,一個是強人所難,一個是違法行為已經發生,成為既定事實!

而,這個企業,佔著自已的強勢,要求勞動者簽定這樣的文件,而實際上,行為並沒有發生,所以,你不能說企業違法!

但,這個絕對是不合理的!

所謂不合理,應該這樣理解!

比如在一些落後地區,童養媳的風俗就是不合理的!誰都無法知道女孩長大了會喜歡固定的男生,誰也不敢保證,女孩一輩子就生活在那片土地上!

而剛入職,就簽定這樣的空白協議,不僅這個不合理,我們可以想象,這家企業在其他方面管理有多糟糕!一定是不勝枚舉!

作為員工,看到這個文件該怎麼辦?

正常情況下,年輕氣盛的員工,一定是甩下一個眼神,毫不猶豫地走了,誰愛籤誰籤,反正我不籤!

但,我們要知道,並不是誰都年輕氣盛,也並不是每個人都不需要養家!總有人迫於無奈,會也願意籤暑這樣的文件!

那這群人就該被無良企業欺負嗎?我看未必!可以這樣做:

1.相機設置水印,拍照顯示日期和時間!

2.如果可以,簽名暑上,企業違法解除合同不在此列;(雖沒什麼用,但結合第三點就有用)

3.平時工作收集企業違法證據,這樣的企業,違法的行為一定很多,非常好收集!

4.無論哪天,你自已離職也就罷了!如果是企業解除合同,你就什麼都不怕了!

而作為企業,這樣的行為就是自作孽!

這個不用多說!無論企業曾經受到過多大的傷害,應該從完善自已的制度去改善,而不是通過變相地壓榨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去規避勞動風險!

這樣的行為,作為企業管理人員,你確定可以讓企業走的長遠嗎?適可而止,你還有未來,否則,等待你的就只有員工的不滿,可以預見,在不久的將來,企業可能已經消失!

【總結】

構建和諧的勞動關係,企業才能長遠!

而作為勞動者,要勇於對不合理情況說不的同時,還要學會保護自已的權益!


稚始梔終


離了他家就找不到其他工作了?

這種企業就該讓他招不到人!

越慣著,你自己的保障就越被剝削!

還沒入職就這麼猖狂,你覺得入職後呢?

也不是說有點骨氣吧,這個因果關係你得好好思考一下。


夕陽武士的救贖


這公司野路子啊


用戶7101222954628白


這種單位好不了,別去了


木子易有話說


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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