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0 富商之女卻嫁給頭號漢奸,審判時咆哮法庭,判無期後病死獄中

陳璧君(1891年11月5日-1959年6月17日),女,字冰如,原籍廣東省新會,汪精衛之妻,民國政客。1891年11月5日出生於馬來西亞檳榔嶼喬治市,為南洋鉅富陳耕基之女。

抗戰期間隨汪精衛叛國投敵,淪為漢奸。抗戰勝利後被國民政府以漢奸罪逮捕。1959年6月17日,病死於獄中。

富商之女卻嫁給頭號漢奸,審判時咆哮法庭,判無期後病死獄中

怒罵押送者,仍以王夫人自居

可能是當"第一夫人"習慣了,陳璧君一直很傲,時刻以王夫人自居,即便到獄中也是如此。

押送前往蘇州江蘇高等法院看守所的路上,陳璧君就怒罵押送人員:

"卑鄙下流的東西,送老孃受審只管送便了,為何一再借一國最高領袖之命騙我?"

4月16日那天,法庭提審陳璧君。獄卒叫道:

"陳璧君——今日法庭提審!"

又被陳璧君一頓臭罵:

"混蛋東西,'陳璧君'這三個字是你叫的嗎?當年國父孫先生不曾這樣叫過我;你們的蔣委員長也不敢這樣叫我。你是國民黨下面僱傭的人,你也配這樣叫我?"

"是,是,汪夫人,法庭今日傳喚!"

"好!這還差不多,以後記住了。"

"是!是!汪夫人,請吧!"

富商之女卻嫁給頭號漢奸,審判時咆哮法庭,判無期後病死獄中

咆哮申辯法庭,詭辯之詞讓人無言以對

審判之前,陳璧君依然威風凜凜,一副滿不在乎的樣子,大搖大擺走上法庭。

檢察官韋維清宣佈陳壁君之犯罪事實及證據:"被告:陳璧君,女,年五十六歲……其通謀敵國,反抗本國,就此觀察,尤為顯著。被告因以上罪行,實犯《懲治漢奸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罪……"

大概誰也沒有料想到,陳璧君的申辯之詞會如此之刁鑽。

她故作傲慢地申辯:"我與汪兆銘不是漢奸。當年蔣委員長與汪先生有分工,抗戰方面由蔣委員長負責,和平工作是由汪先生任之。

蔣委員長曾對汪先生說:'抗戰易,和平難。'汪先生曰:'君為其易,我任其難。我不下地獄,誰下地獄?'和平運動亦是當時中央的決策;與中央抗戰國策並無防礙,為什麼將'賣國'這隻臭馬桶套在我們頭上?"

不僅如此,她還以不使"人民受日本鐵蹄之苦"為理由,申辯她和汪精衛的賣國行徑。讓法官和觀看群眾大驚失色,更讓法庭內外秩序大亂。

富商之女卻嫁給頭號漢奸,審判時咆哮法庭,判無期後病死獄中

判無期滿不在乎,後病死獄中

有人說,陳璧君奇醜無比,如今從照片來看確實如此。

4月22日,江蘇高等法院刑事庭對陳璧君進行判決。陳璧君被帶上堂,依舊一臉傲慢之色。

審判長推事孫鴻霖宣佈:"被告陳璧君,女,年五十六歲,廣東新會人,住廣州法政路三十號。右被告因漢奸案件經本院檢察官起訴,本院判決如左:陳璧君通謀敵國,圖謀反抗本國,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家屬必須生活費外沒收……"

陳璧君滿不在乎,不時"哼哼"嗤之以鼻。公設辯護人高溶,在宣判次日問陳璧君要不要上訴。陳璧君氣呼呼地說:"我對判決絕對不服,但也絕對不要上訴。因為上訴的結果,必然還是與初審一樣。"

1959年6月17日,陳璧君死於上海提籃橋監獄醫院,時年67歲。第二年,她的骨灰由其子女撒入香港附近的大海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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