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4 如何看待孫楊被國際體育仲裁法庭禁賽八年?

褚逸飛


國際體育仲裁法庭的裁決已經下達,當務之急,應當集中全部力量向瑞士聯邦最高法院提出上訴。

接受孫楊委託,代表孫楊提起撤銷仲裁裁決之訴的張起準律師在接受採訪時表明,CAS(國際體育仲裁法庭)在仲裁程序中可能存在兩個程序上的重大瑕疵:一、CAS在受理WADA(世界反興奮劑組織)上訴時(孫楊涉嫌抗拒飛檢一案,一審是由國際泳聯(FINA)內部的興奮劑法庭(DP)審理的,原告為國際泳聯,被告為孫楊。一審判決孫楊勝訴)已經超過了訴訟受理時間;二、作為重要證人的武兵(尿檢官,對孫楊進行飛檢採樣的人員之一)在申請出席瑞士聽證會,要求進行現場作證時被拒絕,缺席了聽證會。如果律師團隊的這些觀點能夠成立,則瑞士聯邦最高法院是有可能以仲裁程序存在瑕疵為由,撤銷CAS的裁決結果的。

另外,運動員管理相關部門和機構在關注運動員成績的同時,也應當適當加強運動員對國際體育運動相關規則的學習及培訓工作,或者為運動員建立充分的法律支持渠道。CAS作出本次裁決的依據是WADA制定的《WADA檢測和調查國際標準》(ISTI)。ISTI是一份共計126頁的複雜的英文文件,至今未見中文譯文,這一點值得反思。如果有關部門能夠聘用精通體育法及體育仲裁相關規則的律師,在關鍵時候接受運動員的諮詢,為運動員提供法律支持,相信能夠最大程度地避免類似情況的發生。



搶人頭賣隊友


律師觀點:從裁決書以及孫楊針對裁決書披露的證據、孫楊團隊律師關於案件披露的細節來看,本次仲裁併沒有太大的問題,雖然孫楊仍可以通過上訴到瑞士最高法院改變仲裁結果,但是希望不大,大概率是維持。


本案與愛國主義無關

本案被一些媒體從愛國主義的角度出發,認為孫楊是我國的奧運冠軍,游泳領軍人物!所謂的“西方世界”對孫楊出於嫉妒心理而進行的刻意“陷害”,為的就是達到讓孫楊無法參加2020年東京奧運會。呼籲大家要聲援孫楊,抵制裁決,揭發陰謀!

愛國主義不是不能講,但是不能沒有原則,不分場合的講。

在講愛國主義之前,首先得分析這件事情和愛國有沒有關係?分析孫楊自己有沒有問題?世界反興奮劑機構和國際體育仲裁法庭針對的是孫楊個人還是中國?

如果針對的是孫楊本人,且孫楊確實有問題,為什麼要把中國拉出來扯上愛國主義呢?難道就因為孫楊本人是世界冠軍、奧運冠軍就必須無條件和他站邊嗎?

所以,本案與愛國主義無關!


國際體育仲裁法庭的裁定理由並非因為認定其服用興奮劑,而在於認定孫楊沒有正當理由放棄檢測+孫楊有被禁賽前科=禁賽八年!

注意:國際體育仲裁法庭之所以對孫楊進行禁賽八年,並非認定孫楊存在服用興奮劑的行為,而是基於孫楊沒有正當理由拒絕檢測,再加上孫楊此前已經有被禁賽前科,本次為第二次違反《世界反興奮劑條例》,故從重處罰的結果為:禁賽八年!


國家體育仲裁法庭適用的實體規則為《世界反興奮劑條例》,孫楊始終沒有證明自己有合理理由拒絕檢測!這是最為致命的!


注意:國際體育仲裁法庭圍繞的裁判規則是《世界反興奮劑條例》,控辯雙方必須得緊緊圍繞著《世界反興奮劑條例》來進行抗辯。

具體規則如下:

代表世界反興奮劑機構的控方律師來進行舉證證明孫楊有違反《世界反興奮劑條例》的行為。

而孫楊一方則舉證證明其具有合理的理由拒絕檢測!

遺憾的是,在控辯交鋒中,以世界反興奮劑機構的首席律師理查德楊為代表的控方佔據了絕對的優勢,辯方的抗辯理由始終不能證明拒絕檢測的合理性。


孫楊團隊的抗辯策略主要為:藥檢人員的資格存在瑕疵,所以在提取血樣之後拒絕提供尿樣,並且未讓藥檢人員帶走血樣。

針對該策略,孫楊及其律師提供了不少細節描述和證據,如尿檢官的身份,尿檢官是否司機,尿檢官有無違規照相,血樣容器與外包裝是如何分離的等。


控方律師則很簡單的引用《世界反興奮劑條例》的規則,採樣人員中只要有一位具備授權資質即可,且規則並未對血檢官和尿檢官作額外要求。


且控方律師在發問環節通過向孫楊、孫楊母親、浙江省反興奮劑中心副主任韓照歧、游泳隊副領隊陳浩、隊醫巴震的發問鎖死了以下事實:

  • 1、孫楊在多次獨自一人去洗手間前,主檢查官曾提出過異議。

  • 2、孫楊的母親證實孫楊和保安一起出去,孫楊用手機照明以保證保安在打碎瓶子的時候不會毀掉血樣的管子。

  • 3、孫楊把興奮劑檢查單撕碎了。

  • 4、孫楊已被採集了血樣,被採集的血樣依照《世界反興奮劑條例》所有權已屬於檢查官。


  • 5、根據《世界反興奮劑條例》的規則,只要主檢查官具備資格證即可。

  • 6、興奮劑檢查單上已明確註明拒絕檢查的後果。

  • 7、孫楊的隊醫巴震本人曾出現過興奮劑問題,其專業性存在問題。


由於孫楊團隊只有一個抗辯策略——藥檢人員的資格存在瑕疵!在控方律師已經說明了《世界反興奮劑條例》並不要求所有的檢查人員都得具有授權資格。也正是基於此,孫楊的理由並不正當。

根據《世界反興奮劑條例》第2條第3款的規定,逃避樣本採集,或在接到依照反興奮劑規則授權的檢查通知後,拒絕樣本採集、無正當理由未能完成樣本採集或其他逃避樣本採集的行為,均屬於興奮劑違規。

國際體育仲裁庭已經通過判例做出了相當明確的解釋。例如,在2005年巴西遊泳運動員阿澤維多案的裁定中,仲裁庭明確指出:“毫無疑問,我們認為,反興奮劑檢測和DC規則的內在邏輯要求並期望,無論何時,不管運動員是否反對,只要身體、衛生和道德條件允許,均應提供樣本。否則,運動員們將會系統性地以各種理由拒絕提供樣品,使得檢測無法進行。”根據這一判例,孫楊的理由顯然不能構成拒絕提供樣本的“正當理由”,因此其行為就構成了“興奮劑違規”。


孫楊還有上訴機會,但翻案概率渺茫!

裁決雖然已經生效,但是孫楊還有權通過上訴到瑞士最高法院,只是從歷來的判例看,瑞士最高法院幾乎沒可能推盤國際體育仲裁庭的裁決。

根據《瑞士聯邦國際私法》第190條第2款,當事人只有在下列情況才可以對裁決提出異議:

(1)仲裁員的指定或仲裁庭的組成不合規則;

(2)錯誤接受或拒絕對案件行使管轄權;

(3)超出當事人請求的範圍或未就當事人的請求裁決;

(4)仲裁沒有體現平等原則,未維護當事人的權益;

(5)裁決結果違背公共政策。


最後,引用中國人民大學何家弘教授的一段話:

其實,規則也是法治的基礎,‘按規則做遊戲’也是法治的原則。人類社會猶如體育賽場,各行各業的社會生活猶如各種各樣的體育比賽。一個國家,一個社會,要想維持良好的運轉,首先就要制定出科學合理的規則體系,其次還要保證這些規則具有絕對的權威和效力。前者叫做“有法可依”;後者叫做“有法必依”。無論是普通百姓還是政府官員,都必須嚴格地“按規則做遊戲”。這就是法治的精神。

陳豪俊律師


沒看庭審視頻之前,從某種情緒出發支持維護自已的運動員。但看過之後整個感覺就不對了。面對提問,當事人與證人回答總是在迴避躲閃,答非所問,裝聽不清,最後張口結舌答不上來,這就問題大了。自己清白的話,說清事實抗辯就行了,怎麼會那麼心虛?最起碼在法庭上不誠實沒有誠信。當以前的所謂的“英雄”感覺是個騙子,那憤怒是可以理解的。誰能接受一個“英雄”是騙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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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者並不認為孫楊服用違禁藥,而是認為抗檢。所以,孫楊必須把重點放在抗檢上。

有個關鍵點,對方律師問孫楊之前60次檢測都沒有對資質提出異議,為什麼這次要。這個問題其實很好回答,我給出幾個應答思路。

1、作為運動員,我對檢測人員是非常尊重的,對檢測任務也是配合的,所以,如果他們只要有人(哪怕是一人)出示了資質,讓我相信不是假冒後,我就完全配合了檢查,並不在意所有人是否有資質。所以正如你所說,這60多次我都沒有提出異議。

2、為什麼這次認真要求資質並最終拒絕配合檢測:

1)這個主檢測人員我之前投訴過她,她帶隊來檢測,說心裡話,我不如之前的檢測那樣歡迎。

2)請注意,雖然我不太歡迎她,但是,我依然讓她們採集了血樣,也就是說,我還是配合了取樣。

3)在取尿樣時,男士檢測人員的表現不專業,還要跟我求合影。我心理有些抗拒,因為這個檢測是嚴肅認真的,哪能這樣隨隨便便,好比你要去吃西餐,穿個短褲拖鞋,很可能被服務生拒絕對吧。

4)正是出於當時的這種狀況,所以,我本次對資質問題就較真了。

5)然後,我給隊醫、在興奮劑領域的專業領導等人都聯繫了,他們給我的意見是由於對方資質問題,不需要配合檢測。我是一個運動員,我對相關規則的理解當然無法跟他們相比,所以,我採納了他們的意見,向檢測人員提出拒絕檢測。

6)檢測人員自己也同意了不帶走樣品,所以,隨後我才砸了??,另外,我還說過,請他們派有資質的人來,我願意等,多晚都可以等,請注意,我現在依然完好地保留了血樣。大家可以看出,我對檢測工作本身是完全配合的,這次為什麼拒絕,現在我們來還原當時場景並總結一下:是因為檢測人員的資質問題以及檢測人員的不專業表現引發的,也就是說它是整個事件的導火索,我在請示了團隊後,且與檢測人員也達成一致意見後,才拒絕了這三個人的檢測且留下了樣品,我沒有任何主觀意圖要抗拒檢測。

7)另外,我還想提請注意,對方檢測人員在電話裡接到的指示......,那樣做是很不合適的。我有理由懷疑對方想通過這事來打擊報復我。

哈哈哈,我需要申明的是,我只瞭解一部分事實,這個建議只是拋磚引玉罷了,孫楊自己應該完善和修改。

另外,我大膽提個建議,如果允許上訴時不聘請律師,孫楊乾脆不讓律師出庭算了(當然律師是要請的,只是說如果有可能,不出庭),自己去陳述事實(團隊出庭拜託也要認真一些,上次表現太差了),如果有幸贏得官司,以免讓大家覺得是律師扭轉了結局。為什麼我這樣說?我們國人有很多很多也在對孫楊持批評意見,他們的主要理由:1、孫楊肯定服藥了,否則怎麼抗檢呢;2、我們要遵守國際規則;3、他們可能不喜歡孫楊刺頭一樣的性格。我順便針對這些回覆一下:1、不能因為抗檢而推斷孫楊服藥了,這個道理特別簡單,稍微會點邏輯推理就不會這樣幼稚下結論,我曾寫過一片文章談過這個問題,這裡不多說。2、大家還記得章穎案麼?由於沒被判死刑,多少人憤憤難平?其實,我倒覺得那個判決是完全可以接受的,因為是制度問題,以及美國人對死刑的抗拒文化,雖然遺憾但只能做到這個程度了。孫楊事件中,我們前提當然是尊重國際裁決,但是,我們不能因為自己應對不足,甚至被冤枉,我覺得這次在裁決者認為檢測人員有瑕疵前提下,依然按最高限8年處罰孫楊,是非常傲慢的。所以,孫楊需要做好充分的應對,以讓裁決者認可那晚並不是有意想抗檢。3、我國的傳統文化裡就不喜歡刺頭,就算在美國這樣很支持個性的國家,當年的愛迪生還被老師趕回家呢,但是,很遺憾,很多刺頭的成績優於性格平庸的人,所以,我們對性格應該予以一定的包容。


生死與共ld


孫楊母親、身邊人和支持團隊均有過錯!錯誤地指導孫楊抗檢是事情的根源!

無論有多大的事,既然自己是清白的,為何要去抗檢?覺得外檢程序有問題事後可以向WADA申訴呀!國際上的慣例向來都是事後申訴,不管有多大的問題不能阻礙程序的進行!孫楊身邊的人連這點基本的常識都沒有嗎?我國的法律也是一樣,認為執法有問題可以申訴,但不能抗法,更不能暴力抗法!再說了,當時抗檢有什麼意義?!還指望WADA向你承認錯誤?抗檢招來8年禁賽值得嗎?看來孫楊團隊有點膨脹了!

再者,上了法庭孫楊、孫楊母親都是普通的群眾,不是法律專業人士,特別是國際法規則不清,不知道怎麼說能讓西方人認同。所以我認為他們在法庭上儘量少說話,只簡單地回答問題即可,說多了不一定是好事,你所強調的恰恰是人家不認可的!弄不好還成了判你敗訴的證據。

另外,律師團隊也不是很給力,要了解國際法、國際規則,瞭解西方人的思維方式和習慣,你的表達要讓他們聽懂!在這一點上做的工作不夠。

一般來說,在越大的場合上跟人死磕都不會有什麼好下場的,弄不好會給自己帶來很大的麻煩,弄好了也可能落個“各挨三十打板”,得不償失!

孫楊被禁賽是中國泳壇的最大損失,更是世界泳壇的巨大損失!中國人都會感到痛心和惋惜!

雖然事情好轉的希望很渺茫,但還是希望最終能有一個好的結果!希望在泳壇在看到水中蛟龍!


秦奉豫


孫楊作為一個世界冠軍經歷了可比你們多的多,而且他的諸多事宜一般有團隊負責,加上他經歷了成百上千次的血檢,所以他的行為不一定是衝動所致。還有取樣一般會有AB兩瓶,用於防治檢測人員做手腳,所以怕別人陷害是不存在的,拿自己保存的樣本申訴就是了。至於為什麼要砸你們這些吃瓜群眾就不要聯想翩翩了,估計只有他自己知道。說到違禁藥品的問題,我不敢說孫楊一定服用了,倒是這個現象在泳壇,不!在世界體壇都普遍存在,服用各種藥品的運動員比比皆是,比你們想象的多的多,區別在於這個藥品是否會被檢測出來和這個藥品是否被禁止服用而已。


意大利炮主人的領導


請看判決書的原文

發貼人:老馬拉車莫少裝

The CAS Panel unanimously determined, to its comfortable satisfaction, that the Athlete violated Article 2.5 Fina DC (Tampering with any part of Doping Control). In particular, the Panel found that the personnel in charge of the doping control complied with all applicable requirements as set out in the International Standard for Testing and Investigations (ISTI).

國際體育仲裁法庭陪審團一致決定,在證據齊全的情況下,運動員(孫楊)違反了國際泳聯相關法規的第2.5條款(對藥檢過程中的任何環節進行干擾和破壞)。陪審團特別確認了負責此次藥檢的工作人員遵循了國際藥檢標準條例(ISTI)所提出的全部適用規則和要求。More specifically, the Athlete failed to establish that he had a compelling justification to destroy his sample collection containers and forego the doping control when, in his opinion, the collection protocol was not in compliance with the ISTI. As the Panel noted, it is one thing, having provided a blood sample, to question the accreditation of the testing personnel while keeping the intact samples in the possession of the testing authorities; it is quite another thing, after lengthy exchanges and warnings as to the consequences, to act in such a way that results in destroying the sample containers, thereby eliminating any chance of testing the sample at a later stage.具體而言,運動員個人認為,藥檢採集的流程不符合國際藥檢標準條例(ISTI)要求,於是銷燬血樣標本並放棄藥檢,運動員沒能就其行為做出令人信服的有力辯護。陪審團認為,運動員提供藥檢血樣之後,在把完好無損的血樣交由藥檢官方人員保管的同時,並非不可去質疑藥檢工作人員的資質。但是,在雙方進行漫長溝通以及(運動員)被告知嚴重後果之後,(運動員)採取這種方式銷燬藥檢採集標本,不給後續完成藥檢留下任何機會,就是另外一回事了。Considering that, in June 2014, the Athlete was found guilty of a first anti-doping rule violation (ADRV), the Panel concluded that, in accordance with Article 10.7.1 Fina DC, an eight-year period of ineligibility, starting on the date of the Cas award, has to be imposed on the Athlete for this second ADRV考慮到孫楊在2014年6月已經有過一次違反禁藥相關規定的前科,陪審團根據國際泳聯相關法規10.7.1條款,對孫楊的第二次違法行為,做出禁賽八年的判決,即日生效。


馬鮫魚57371394


其實大家圍繞事實真相的爭論有意義嗎?CAS的判決能作為真相的證明嗎?明顯不能。

其實CAS判決的邏輯很簡單,我才不管什麼前因後果,我也不管我的規則有沒有問題,反正我們規則一直這樣執行的,你要是判我有問題,那其餘的幾萬次檢驗怎麼算,這就是他們的邏輯。

所以,當晚的事實真相如何在WADA看來根本無關緊要,所以我不需要檢測官出庭,我知只要能證明孫楊有暴力行為就OK了。至於為什麼有暴力行為我沒興趣,所以你也不用告訴我真相,反正你有暴力行為就是抗檢了。

可怕的地方就在於,孫楊的團隊和我方的律師都沒想到,對方的理由就是這樣的單純,絕對。

沒錯,海洋法系單純的邏輯,某種意義上有利於一些案件的公斷,但同時也容易被一些人利用來達到自己的目的。

那麼孫楊要想翻案其實也可以參照這樣簡單的邏輯法。

首先,興奮劑檢測,目的是什麼?為了維護公平的競賽環境,公平的競賽環境受益人是誰,是運動員,所以WADA的存在最終是為了維護運動員利益的,但是現在WADA卻以維護自己的規則的的理由侵犯一名運動員的人權,甚至可能是幾萬名運動員的人權,這是不是有違WADA的初衷?

第二,聽證會的程序錯誤,聽證會沒有允許運動員一方的有利證人和政物到庭,WADA可能認為這些證人和政物與他們要證明的邏輯無關,但是在證人和證物不到庭的情況下,又怎麼能證明其無關?

第三,如果能夠證明楊冰柔的檢測行為違背中國法律,或者楊冰柔本人的執業資格有問題,那麼WADA是否有可以逾越第三國法律的檢測權?如果沒有,在現有規則下,也可以證明檢測無效,又何來的暴力抗檢?


乙訁己訁


警察酒駕抽血,吸毒的檢驗都要正正規規,需要資質,需要見證,保證樣品準確!cas一個西方狗控制的興奮劑檢測整人下三濫機構,派幾個下三濫,身分不明的人到一箇中國國寶級運動員家裡抽血也好,驗尿也罷你覺得合理?!呵呵😄[捂臉]孫楊沒揍他們幾個不錯了,只是孫楊沒腦子,當場拒絕找體育局領導甚至報警求助告知不知身份人上門檢測血樣尿樣啥的,警察到了事情可能也不一樣了吧!換美國佬家裡,那幾個可能就私闖民宅被擊斃了!大家不覺得這就是刻意為之的陰謀?!而且馬上事情弄的老大了,全世界攻擊孫楊了!你說檢測哪裡不好去人家家裡檢測?你有聽說過哪個運動員被人上門檢測?這是cas抓吸毒人員?抓犯罪分子?就不能通知到第三方機構,媒體見證下,體育局等見證下進行檢測?!對每樣事物觀點可以不一樣,但是這個事情經過合理合法否?西方敵狗目的是什麼?請各位思考哥們[抱拳]


中國杜卡迪


仔細看了孫楊的答辯,也看了部分裁斷的原文,深深感覺到,枉法裁判。講究程序正義,西方先行。恰恰這個案子,西方狠狠地羞辱了華人。核心證人沒有出庭,運動員的血樣是私權不受非法傷害等,都被嘴歪屈或偷換了!孫楊必勝,無可置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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