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1 車輛借給他人 如何才能免責

何女士問:我常聽說因為出借車輛,導致出借方(車主)由於借車人發生交通事故,最終攤上賠償責任的案例。請問,在出借車輛時,應當怎樣做才能免責?

答何女士:要想避免惹禍上身,應當在借車時進行4方面的審查。

《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即在交通事故中,車主承擔賠償責任的前提,是存在過錯。如果無過錯,即使發生事故造成損失,同樣可以免責。

對於過錯的界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機動車所有人或管理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生原因之一的;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駕駛人因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精神藥品或麻醉藥品,或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其他車輛所有人或管理人有過錯的,法院應當認定其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

據此,要想免除相應賠償責任,出借車前不妨“四查”:查車,即檢查出借車輛是否存在剎車制動不靈、車燈不亮、胎壓不均衡等影響安全行駛的故障,不要讓車帶病上路;查照,即查驗接車人有無合法駕照、駕照的準駕車型與出借車輛是否相符;查人,即檢查借車人有沒有喝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麻醉藥品,對沒有行為能力的人也不能借;查借車人有無其他法律禁止駕車的情形,如是否年滿18週歲,是否超過年齡上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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