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0 《十二怒漢》又被翻拍了,這回是韓國人

《十二怒漢》又被翻拍了,這回是韓國人

1954年,美國導演富蘭克林·沙夫納根據雷金納德·羅斯的小說《十二怒漢》拍攝了一部只有50分鐘的同名電影,沒有多大影響。3年後,西德尼·呂美特重拍了《十二怒漢》,終成經典,獲得當年的柏林電影節金熊獎以及奧斯卡獎3項提名。之後,這部影片先後被美國、俄羅斯、日本以及中國翻拍。今年,韓國導演洪承完也借鑑這個故事拍了一部《陪審員》。這麼多導演樂此不疲地拍攝這個故事,說明陪審團制度是多麼的具有吸引力。於是,結合這部韓國電影聊聊陪審團制度順理成章。

《十二怒漢》又被翻拍了,這回是韓國人

影片《陪審員》根據2008年韓國試行陪審團制度時的真實案件原型,講述了8位陪審員參與審理一個兒子涉嫌殺死母親的刑事案件,力挽狂瀾洗清被告人冤屈的故事。在分析電影之前,需要先說明一下韓國陪審團制度和美國陪審團制度的區別。陪審團制度是英美法系的核心內容之一。美國法律規定,陪審團負責裁定案件事實,確認被告人有罪或無罪,法官負責適用法律量刑,判處被告人具體刑罰。而韓國是大陸法系國家,實行法官糾問制,憲法賦予法官最終裁判權,訴訟以法官的個人裁量為中心。他們的陪審團只起到提高公民參與度的作用,不具有案件最終決定權。把兩個陪審團制度相提並論是不合適的,把發生在美國的故事直接搬到韓國來也是水土不服的。所以,影片《陪審員》在劇情上就出現了不少改動,事實上把主審法官也當成了陪審團的編外成員,以解決法官和陪審團意見不一致的問題。

《十二怒漢》又被翻拍了,這回是韓國人

就像所有的宣傳固有的簡單化風格一樣,《陪審員》顯然竭力強化了審判中陪審員的作用,而刻意淡化控辯雙方以及法官的作用。影片開頭就指出,這是一個被告人認罪的案件,審理過程只要考慮重罪輕罪即可。於是,檢察官指控蓄意殺人,辯護律師辯稱是意外,直到被告人突然翻供,法庭才不得不開始審理是否構成犯罪問題,控辯雙方都無所適從。這顯然過於貶低了控辯雙方,而把理應由控方或者辯方完成的工作放到了陪審員身上。略有點法律常識的人都知道,法官也好,陪審員也好,只是在控辯雙方提出的證據基礎上,居中判斷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而不必勞心勞力去發現和提供新的證據。影片中在法庭上讓被告人做能否使用錘子的偵查實驗,結果傷了法官,又興師動眾到犯罪現場進行模擬,都是荒唐可笑的。這種理應由辯方律師提出的意見轉嫁到了陪審員身上,顯然非常牽強。

《十二怒漢》又被翻拍了,這回是韓國人

儘管《十二怒漢》的故事不斷被翻拍,陪審員制度一直被神化,但是我們依舊可以發現,英美法系和陪審員制度並不是完美無缺的靈丹妙藥。就像影片《陪審員》中表現的,未經過嚴格法律訓練的普通公民雖有著基本的良知、邏輯和經驗,但卻容易感情用事,缺乏理智,偏激片面。影片中那位法官上司說得好,把認定無罪的權力交給一無所知的平民,不就等於把手術刀給了普通人麼?美國暢銷書作家約翰·格里森姆新寫了一部非虛構作品《無辜的人》,講述了發生在俄克拉荷馬州的一個冤案。雖然有無罪推定,有米蘭達規則,有陪審團,但是兩名缺乏證據的被告人還是被判有罪,甚至被判死刑。直到十幾年後DNA檢驗鑑定技術的出現,冤案才被糾正。這個冤案的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是民憤引導陪審團作出了錯誤的判斷。

《十二怒漢》又被翻拍了,這回是韓國人

回到《陪審員》這部電影,我們可以清晰地看到,編劇和導演為了宣傳陪審員制度,刻意把劇情簡單化。影片中這個案件並不是無罪推定、疑罪從無,而是確確實實的無罪,從而證實了陪審員的英明。影片開始時,有一個有趣的提問:“被告人有罪的可能性一半,無罪的可能性也是一半,那時該判他有罪還是無罪?”按照無罪推定、疑罪從無的法律規定,正確的回答是“判無罪”。只要有一點無罪的可能沒有被排除,就不能輕易地確認被告人有罪。這才是保護無辜者規則的意義。影片最後給了我們一個明確的案件真相,恰恰就淡化了陪審員制度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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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陪審員制度的意義在影片的一句臺詞裡已經說的很清楚了。8號陪審員在被逼問最後的決定時說:“連我也說無罪的話,那就都結束了啊!”當所有的陪審員都認為有罪時,最後一張票就顯得極為重要,所以陪審員制度要求全體意見一致才有效。只有合理解釋了所有的懷疑之後,才能明確地投出那張有罪票。這無關乎有罪無罪,只關乎證據是否確實,懷疑是否得到合理解釋。可惜,這樣的理念也被樸素的伸冤理念沖淡了,《陪審員》也終歸於平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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