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1 當心!螺螄不是想撈就能撈,你有可能犯法了

螺螄是揚州市民餐桌上常見的食物,不少市民也曾有過下水撈螺螄的經歷,但你知道嗎,撈螺螄也要看好地點,如果一次性捕撈過多,那可是犯法的,江都邵伯的4人就因撈螺螄被逮了個正著,目前,4人已被廣陵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

當心!螺螄不是想撈就能撈,你有可能犯法了

繪圖 沈江江

撈完河裡撈魚塘,4人半夜撈螺螄被逮個正著

2019年4月13日凌晨,李典鎮吳橋至通江橋段閃著幾束電筒光,黑暗中,隱約看到2個人影站在河邊,河中還有2人的身影,他們沿著河的北岸,一路往前走。

“撈不到了,咱們回去吧。”說話的人叫阿根,他已在水裡待了兩三個小時,岸上的2人是老婆阿鳳和老婆的妹妹阿秀,和他一起在水裡的是老婆的妹夫阿玉。4人家住江都邵伯,靠打魚為生。當晚,他們騎著電動三輪車來到李典,在這條河裡用抄網撈螺螄。到了次日凌晨5點,阿玉的三輪車已裝滿了,4人打算打道回府。回去的路上,他們途經一個公墓,發現公墓旁竟還有個魚塘,4人商量了一下,順便再去這片魚塘撈撈看。

這片魚塘其實是某公司承租的,每年都會放養一些螺螄在塘中。只不過,和之前那條河不一樣,這片魚塘是有人看管的。4人撈了沒一會,就被看魚塘的老李給發現了。老李定睛一看,發現這4人非常眼熟,此前也曾見過他們在附近撈螺螄,於是報警。

當心!螺螄不是想撈就能撈,你有可能犯法了

撈螺螄用的工具

658公斤螺螄放生,因為非法捕撈被提起公訴

不一會,民警便趕到了現場。經過清點,兩輛三輪車上的螺螄足足有12袋,共計658公斤,其中26公斤是在老李看管的這片魚塘中撈的。剩下的部分是在吳橋至通江橋段的河中撈的。案發後,民警將螺螄全部放生。

經鑑定,4人撈螺螄所使用的抄網屬於耙刺類漁具類別,名稱為拖曳齒耙耙刺,由囊網、耙架、叉綱、曳綱等組成,網眼是7毫米×7毫米的正方形,依靠拖曳作業的方式,捕撈螺螄、河蜆等底棲水生生物資源。該類漁具具有操作簡便、捕撈強度大、作業範圍廣、捕撈選擇性差等特點,不僅對底棲水生生物資源具有直接破壞作用,還能短時間內大幅增加水體懸浮物濃度,降低水體透明度,對漁業資源造成不利影響,屬於“禁用漁具”。

該案中,4人第一次捕撈螺螄的地點屬於內陸河流,第二次捕撈螺螄的地點系私人承包的魚塘,不屬於內陸河流,不予認定。

廣陵區檢察院審查後認為,4人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近日,檢察機關已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訴。(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為啥被提起公訴?非法捕撈損害了水體環境

該案承辦檢察官介紹,良好生態環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螺螄也是水體生態環境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於淨化水質、維持水體生態系統的平衡起著重要作用。大家平時下水撈螺螄,少量供食用的話沒什麼問題,如果在內陸水域非法捕撈水產品500公斤以上,那就構成犯罪了。本案中,當事人的行為不僅是打撈了600多公斤螺螄,更重要的是損害了水體環境,破壞了水體的生態平衡,其行為損害了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

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是指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根據相關規定,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 在內陸水域非法捕撈水產品500公斤以上或者價值5000元以上的,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撈水產品2000公斤以上或者價值2萬元以上的;
  2. 非法捕撈有重要經濟價值的水聲動物苗種、懷卵親體或者在水產種資源保護區內捕撈水產品,在內陸水域50公斤以上或者價值500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200公斤以上或者價值2000元以上的;
  3. 在禁漁區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撈的;
  4. 在禁漁期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撈的;
  5. 在公海使用禁用漁具從事捕撈作業,造成嚴重影響的;
  6. 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通訊員 張雪峰 李芸

記者 林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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