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02 山东烟台市原副市长、公安局原局长聂作坤涉嫌受贿案一审开庭

记者梁平妮 通讯员王蓉蓉 李婧一

山东烟台市原副市长、公安局原局长聂作坤涉嫌受贿案一审开庭

4月2日上午9时,在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烟台市原副市长、公安局原局长聂作坤涉嫌受贿罪一审开庭。

菏泽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1年至2018年,被告人聂作坤利用担任安丘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寿光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山东省公安厅组织教育处处长、烟台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中共烟台市公安局委员会书记、公安局局长职务上的便利,为多家单位或个人在工程承揽、职务晋升、荣誉表彰等方面提供帮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上述单位或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200余万元。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聂作坤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据了解,本案25笔受贿事实中,19笔事实的行贿人是企业老板,占受贿数额的78.11%,其中数额最大、次数最多、持续时间最长的受贿犯罪的行贿人均是企业老板。这些企业老板为了谋取私利,长期经营与聂作坤之间所谓的友情,投其所好,有的借购置房产、装修房屋而拉拢感情,有的抓住其爱好摄影送给高档相机、名牌镜头,有的干脆赤裸裸的送现金、送黄金,其下属为了职务提拔、调动工作,也通过企业老板打招呼、求照顾,进行利益输送,给党和政府的形象造成了严重损害。

公诉人在发表公诉意见时指出,从2001年第一次实施受贿犯罪,到2018年8月收受最后一笔贿赂,长达17年的时间里,聂作坤从收受1万元的忐忑不安,到收受上百万元的心安理得,从半推半就到主动索取,直至党的十九大之后仍不收敛、不收手,用手中的公权力为行贿人谋私利,收受近千万元的房产及装修却安之若素,最终走上被告席,接受法律的审判。本案警示我们: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以“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的谨慎之心对待自己的一言一行,以“夙夜在公,殚精竭虑”的公仆之心对待自己的一职一责,不辜负党和人民的期待和要求。

据悉,本案由山东省监察委员会于2018年8月30日立案调查,次日对聂作坤采取留置措施;2018年11月27日,山东省监察委员会以聂作坤涉嫌受贿罪移送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日,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将案件交菏泽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办理;2018年12月6日,由菏泽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2019年1月17日,菏泽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办案人员介绍,案发后,被告人聂作坤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涉案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

上午11:35,庭审结束,聂作坤在最后陈述时,深刻剖析了自身走上犯罪不归路的动机和原因,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全部予以认可,表示服从判决。法庭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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