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13 案件聚焦:巧用信用懲戒措施,“放水養魚”執結難案


案件聚焦:巧用信用懲戒措施,“放水養魚”執結難案

被執行人上海某網絡服務公司由於受到整體商業環境影響,一度經營業績下滑,部分合作無法正常開展,導致合作商要求解除合同並退還保證金。近日,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閔行法院)巧用信用懲戒措施,順利執結50餘件案件。

案情簡介

據悉,上海某網絡服務公司是一家從事網絡渠道銷售策劃、提供網絡營銷服務平臺的互聯網企業,旗下有多個較為知名平臺。近年來由於受到整體商業環境影響,一度經營業績下滑。為改善經營狀況,公司對經營模式進行大幅度調整,在轉型過程中,導致部分合作無法開展,部分合作商集中要求解除合同並退還風險保證金,由於短時間資金週轉不足,大量合作伙伴訴諸法院並申請強制執行。

從2017年1月4日至2018年3月7日,上海閔行法院共受理申請執行該公司的案件50餘件,金額高達1400餘萬元,其中包括網絡服務合同糾紛案件和企業轉型過程中裁員引起的勞動糾紛等案件。

執行過程

上海閔行法院受理後,通過最高法院“總對總”執行查控系統及“點對點”執行查控系統對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進行調查,發現除了有零星銀行存款外,沒有任何其他有價值的財產可供執行。

在約談被執行人,聽取當事人意見以後,被執行人願意與申請執行人和解,並每月支付20%的執行款。但是被執行人並沒有嚴格按照和解協議履行義務,經法院再次約談,被執行人仍採取軟抗拒的方式應付法院執行。鑑於被執行人的消極執行態度,上海閔行法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依法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進行信用懲戒,並對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費。

強制措施採取不久,被執行人主要負責人就積極與法院聯繫,表示願意履行義務,並申請停止信用懲戒。同時也希望申請人和法院能夠考慮被執行人的實際經營狀況,暫時無力全額償還債務,願意一次性支付執行款300萬元,剩餘款項保證按月支付20%,並及時向法院彙報經營狀況。

由於本案被執行人屬於互聯網企業,輕資產多而重資產少,且在業界具有良好的商譽,如果一味採取直奔主題的傳統執行方法,可能會導致被執行人企業經營失敗和申請人債權無法收回的“兩敗俱傷”結局。執行長慎重考慮之後,將此案報請局領導討論研究,

擬採取“放水養魚”的執行策略。即:先暫時中止對被執行人的信用懲戒,讓其繼續經營,以回籠資金、償還債務,期間對該公司的經營狀況實施嚴格監管

方案確定後,執行承辦人向申請執行人耐心解釋本案難點和上述決定之後,大部分申請執行人同意了執行方案。在此基礎上,上海閔行法院暫時中止了對被執行人的信用懲戒,將其移除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被執行人如期籌集300萬元匯至法院代管款專戶,並按期支付後續錢款。此外,被執行人還採取以物抵債等方式進一步與申請人和解,積極償還債務。

截止2018年9月,上海閔行法院執行到位該公司執行款一千三百餘萬元。隨著被執行人經營狀況轉好,被執行人表示,在近期解決掉剩餘全部債務。

法官說法

本案中被執行人消極應對支付,無非是自恃沒有固定資產,法院無法採取傳統的查封、凍結、扣押措施,也不能據此認定“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書”,而對其採取拘留、罰款甚至刑事處罰。但是,在法院採取聯合信用懲戒,危及其經營商譽和品牌價值的重大利益時,態度發生根本轉變,充分顯示了信用懲戒機制的威懾作用。同時,本案執行中轉變傳統的執行方式,採取“放水養魚”的執行模式,取得了債權人與債務人雙贏的結果,為以後執行此類案件做了有益探索。

來源|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 周青松、孫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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