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14 繼承所得財產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繼承所得財產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高先生夫妻離婚,在房屋的歸屬問題上發生分歧。高先生認為,他們居住的房屋系從其父母處繼承所得,不應屬夫妻雙方共同財產。妻子劉女士則堅持認為只要是在婚後繼承的財產,都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那麼,這套房屋到底該歸誰?

河北彬禮律師事務所才斌律師說,依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夫妻一方繼承所得財產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應根據繼承方式的不同而定。就一般情況來說,繼承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應該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但依據遺囑繼承且遺囑中已就遺產確定了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只能作為夫或妻的個人財產。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同時,《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因此,對因繼承所得的財產歸屬問題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記者 魏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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