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16 被執行人家庭困難無力賠償 新野法院裁定終結執行

2014年9月28日,被執行人李某駕駛一輛套牌二輪摩托車與受害人蘇某駕駛的電動車發生碰撞,該事故造成蘇某經住院治療仍落下終身殘疾。新野縣公安交警大隊認定李某負事故主要責任。新野縣人民法院判決確認,李某應賠償蘇某各項損失合計15萬餘元。

新野法院執行立案後,對被執行人李某名下的財產及家庭情況進行了調查。經查,李某名下無存款、車輛、不動產等可供執行的財產。經執行法官走訪及詢問,李某本人離家出走,長期外出,出走後也一直未與家人聯繫,家裡只有其祖母、父親兩人,且其父患有精神疾病,不能正常勞作,無固定收入,其祖母高齡74,患有多種慢性病,勉強依靠政府低保維持基本生活,僅有瓦房兩間,且年久失修,破敗不堪,毫無可供執行財產。2018年6月29日,經合議庭合議,該案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法官點評:交通事故案件是民事案件執行中執行率較低的一大窪地。本案中,被執行人長期外出且無法聯繫,加之被執行人家庭本身就依靠國家的低保政策勉強維持生計,根本無財產可賠償申請執行人的債權,本案屬於典型的執行不能。由於申請執行人債權的實現需要以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為前提條件,正所謂將軍難打無兵之仗,在被執行人名下確無財產的情況下,法院根本無法採取有效的執行措施,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自然也就無法兌現。(決策探索雜誌 記者劉振偉 通訊員趙曉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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